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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补偿范围研究

2011-02-18高锦田白丹丹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高锦田,白丹丹

(1.武警学院消防指挥系,河北廊坊 065000;2.沧州市消防支队,河北沧州 061000)

“公民积极参与”是《消防法》确立的消防工作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基础。没有公民参与,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消防安全就不可能实现。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渠道尚不畅通,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政策尚不完善。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状况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消防行政补偿制度不完善。

一、消防行政补偿制度的功能

消防行政补偿属于国家行政补偿的组成部分。根据行政补偿理论,消防行政补偿是指消防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公民个人协助消防行政主体执行公务或灭火而使个人利益遭受损害时,由消防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的制度[1]。消防行政补偿制度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一)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当个人或单位由于协助政府消防部门执行公务或由于参与灭火救援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时,政府及时给予适当补偿,参与人不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会获得满足,以后他们还会积极支持或参与消防工作。所以,消防行政补偿具有激励的功能。

(二)有利于火场指挥员果断决策

为了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消防法》第 45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场指挥员的紧急权力,包括紧急征用和紧急破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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