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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2011-02-18宁湘钢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

●宁湘钢

(郴州市消防支队,湖南郴州 423000)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修订颁布、贯彻实施,突出强调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消防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看,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如何监督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笔者所在湖南省郴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积极探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网格化管理模式,即建立消防监督大网格、行业检查中网格、单位内部小网格三级网格监管机制,实行消防安保队伍区域联防、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有效抓好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抓住了社会单位火灾防控的“牛鼻子”。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模式的变化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 36号令)明确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到期复查,检查次数远不止每年 4次,实质上公安消防机构大量的监督检查代替了单位自我的消防管理,是一种典型的“包揽式”、“保姆式”监管模式。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2002年 5月 1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号令)实行,突出强调单位“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使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消防监管过于包揽、责任过于重负的局面得到有效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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