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制度发展比较探析*
2011-02-18顾其银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制度
顾其银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思政部 江苏 南京 210046)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自罗马法以来为近现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经典定义为“相邻接不动产之所有人间,一方所有人之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之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之利益,依法律之规定所认权利之总称。”[1]然而,随着“物尽其用”思潮的兴起,出现了许多不动产的利用人或占有人并不是所有人的情况,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所有权人都亲自去经营利用其所有的财产,而是为追求财富价值的最大化以谋取利益而以各种方式将财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加之这一定义强调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性的一面,忽略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面性和协调性。鉴于此,有学者提出:“按照罗马法以来的民法立法与理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易言之,“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即是不动产相邻关系。
二、地役权的演变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
(一)法国民法中的法定地役权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第二卷第四编“役权或地役权”中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内容。该民法典的第637条对地役权下了一个定义:“役权是指,为使用与便利属于另一所有权人的不动产而对某项不动产强制所加的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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