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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1-02-18范晓婷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海公约保护区

桂 静 范晓婷 王 琦

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桂 静*范晓婷 王 琦

近年来,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作为新的管理手段,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有其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因此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目前,国际社会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依然存在着诸如没有成形的法律框架、科学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等问题。可以预见,今后国际社会将加强对相关海域的国际法律框架研究、继续加大相关海域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并且更加强调国际合作。

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 公海 深海底 海洋生物多样性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辨析

近几年来,生物多样性不断遭到破坏的现实使人类越来越认识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随着对生态系统科学认识的发展,生态系统管理已经成为许多政府部门、公众及私人资源管理机构明确的目标,并成为关注可持续发展的新方法。以渔业捕捞为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捕捞作业和激烈的资源掠夺已经证明,人为划定界限并不适合跨界自然生物资源的管理,因此为了合理地管理和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任何管理的法规、行动应该建立在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物种之间的竞争和合作以及海洋生态发展等最准确的科学研究基础之上。①陈作志、邱永松、黄硕琳:《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当前国际法律体制及其进展》,载于《湖北农学院学报》2002年第22卷第4期,第334~337页。而海洋保护区是实施生态系统管理的有效工具,不仅能够完整地保存海洋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本来面貌,还能保护、恢复、发展、引种、繁殖物种群落,保存生物物种的多样性,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

(一)概念

海洋保护区分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内海域的自然保护区。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内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受沿海国的主权或主权权利支配,属于国内法问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则需要国际社会达成共识,属于国际法问题。依照现有国际海洋法律框架,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同时笔者注意到,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自然基金会)将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划分为“公海”和“深海”两个部分。①下载于http://www.panda.org/what_we_do/how_we_work/conservation/marine/our_ solutions/protected_areas,2009年5月13日。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自然保护区应包括公海自然保护区和国际海底区域自然保护区两种。后者可简称“区域”自然保护区或深海底自然保护区。②华敬炘著:《海洋法学教程》,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7页。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占据全球海洋面积(20200万平方公里)的64%。公海保护区主要针对海水水体中的生物资源及其多样性,如鱼类、海鸟等资源的保护。从过去几年出版和发布的国际会议文集、报告的数量来看,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③下载于http://wwz.ifremer.fr/institut_en/actualites/colloques_manifestations,2009年5月13日。作为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具之一,公海保护区(也有的称公海保护地)一词也频频见于国际文件中,目前也有这方面的实例。公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或其他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组织召开的外交大会建立,由有关协定规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按照保护对象的不同,规定国家在保护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深海底保护区则主要针对深海海底的生物资源及其多样性,如深海基因资源的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5条和第162条的规定,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建立和管理。在该区域内,任何国家不得进行探矿,从事其他活动亦应受到限制。

(二)国际法依据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与管理,都需要以国际法依据作为背景。国际社会于20世纪80年代初才意识到海洋保护区的重要性。第一个提及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条约,是1980年签署的《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规定建立海洋保护区以保护有关种类的重要生态环境。①而在此之前的用于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开发的国际公约,包括《国际捕鲸公约》、《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一般都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即使有这方面的意识,也只是规定临时性地关闭一定的开发区。参见R.V.萨尔姆蓍,国家海洋局海洋管理监测司编译:《海洋与海岸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人员指南》,1993年版,第23页。1990年《大加勒比海区海洋环境开发和保护公约》和2001年《养护和管理东南大西洋渔业资源条约》也有这样的倾向。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已完成国家管辖海域的立法和划界事务,开始转向对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包括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同时,因为海洋勘探技术的发展,在资源利用方面,各国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资源立法的国际化趋势逐步加强。②甘藏春:《当代资源立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的资源立法革命》,下载于http://www.mlr. gov.cn/ggfw/wskt/wskt_dqkt/200503/t20050307_65576.htm,2008年10月23日。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内的大量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相关法律文书总体上构成了规范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现行国际法律框架,在此框架内有相当多的机会可促进在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地区建立海洋保护区,并且可以通过加强各文书之间的协调促进这些保护区的建立。③UNEP/CBD/WG-PA/1/2,20 April 2005.at Para8(4),at www.cbd.int/doc/meetings/ pa/pawg-01/official/pawg-01-02-zh.pdf,20 June 2011.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个最全面的涵盖国际海洋事务的国际公约,其第十二部分对海洋环境保护作了专章规定。但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总体保护以及保护区的作用却未见有所涉及。但《公约》中并不是没有反映海洋生态保护的内容。例如,在其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第十二部分规定,按照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为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第194条第5款)又如,在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方面规定,对区域内资源进行有秩序、安全和合理的管理,包括有效地进行区域内活动,并按照健全的养护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第150条)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每五年还对本公约设立的“区域”的国际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和系统的审查,审查应确保继续维持关于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各项原则。(第155条第2款)而《公约》针对“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方面规定,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保护和养护“区域”的自然资源,并防止对海洋环境中的动植物造成损害。(第145条2项)由此可见,虽然这一条款没有直接规定建立海洋保护区,但为所有海域,包括国家管辖海域和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建立海洋保护区奠定了法律基础。

《生物多样性公约》于1984年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起草制定,并于1993年生效。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规定在于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公约对概念做出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制定有关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是监测保护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或是持久使用、宣传教育、环境影响评价等,此外它也涉及到就地保护,这部分包括建立保护区系统和就地保护,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其他资助。因而,它也是一份宏观性的条约。

二、国际社会管理实践

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在完成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和划界等事务之后,开始转向对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制度的修改和调整,要求进一步协调国家管辖以外海域资源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公海保护区方面。①王翰灵:《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趋向》,下载于http://lunwen.5law.cn/news/guoji/2008-9 -28-cs/155EC1KB99J9.html,2008年6月18日。一方面,海洋保护区问题在许多国际组织及其会议上进行了讨论,这些组织及会议主要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世界自然基金会等。《生物多样性公约》还专门设立特设工作组,就海洋保护区问题开展工作。这些会议产生了大量的全球性和区域性相关法律文书,形成了国际社会的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原则、目标和标准。另一方面,一些主要海洋国家对于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态度是积极的,但是就如何管理存在分歧。

(一)已经确认的管理原则、目标和标准

确立的原则。联合国大会在处理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问题方面起着核心作用。2002年,联合国大会呼吁“发展各种方法和工具,包括生态系统方法,建立符合国际法并以科学知识为基础的海洋保护区”(第57/141号决议),并“邀请有关的全球和区域机构根据其任务规定,紧急调查如何在科学基础上,更好地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内脆弱的和受威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所面对的威胁和危险;研究如何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利用现有的条约和其他有关文书,而又符合国际法,特别是符合公约,并且符合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办法的原则,包括确定应予优先注意的海洋生态系统类型;并且探讨保护和管理这些生态系统的各种可能办法和手段。”(第58/240号决议)可以看到,现行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管理原则包括符合国际法的原则、符合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办法的原则、以科学为基础的原则。

确立的目标和标准。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达成一项重要协议,即在2012年以前建立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联大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于2006年,围绕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确定的这一目标,就是否应建立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以及界定、设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的标准等问题展开讨论。200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第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区、海洋和沿海区域以及森林生物多样性的工作纲领》(第Ⅶ/28号决议),其中将“在大型的、未分割的、完整的、不可替代的或高危地区建立并扩展保护区范围”列为关键目标(目标1.1.2-重点关注区域)。2005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区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指出“应当迅速制定标准,划定、标示并建立海洋保护区,全部保护区面积应达到世界海洋总面积的40%,才能实现至2012年建立一个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的目标。”①参见UNEP/CBD/COP/8/31,DecisionⅧ/24,para.11,at http://www.cbd.int/decision/ cop/?id=11038,20 June 2011.2008年5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9次会议上,各国代表就选择划分海洋保护区的标准上达成一致,首次草拟了建立国际海洋保护区的标准,并计划于2012年前公布正式规章。②参见UNEP/CBD/COP/9,Decision IX/20,para.18,at http://www.cbd.int/doc/decisions/cop-09/full/cop-09-dec-en.Doc,20 June 2011.

(二)主要国家的态度

欧盟、澳大利亚对于公海保护区问题的态度也是积极的。欧盟主张应制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部执行协定,重点是在公海建立海洋保护区。一些非政府间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支持欧盟的提议,重点是制止破坏性捕鱼和建立监督机构。他们还主张基于预先环境评估、预警原则及生态系统方式,设立公海保护区并且积极开展相关科研活动。③2008年12月9日至11日在法国举行的名为“2012海洋目标”的欧盟会议将公海保护区问题列为讨论的核心议题,下载于http://wwz.ifremer.fr/institut_en/actualites/colloques_manifestations,2008年11月23日。

澳大利亚是将海洋保护区作为综合管理的一种手段加以利用的坚决拥护者。它认为,海洋保护区是一种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具体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任的渔业、矿物勘探与开采、特别敏感的海区、旅游以及科学研究的综合管理制度和极好的手段。2000年5月,在联合国海洋事务非正式磋商机制第一次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团提交一份非正式文件提请会议审议。该文件指出,尽管对公海内资源的了解有限,但越来越多的具有重大多样性价值的地区被发现,这些地区应当得到保护和持续利用。建议基于大洋中的鱼类生境、深海海沟、洋脊、海山、热液喷口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应当建立公海海洋保护区。

美国则存在着一个态度的转变过程。一直以来,美国以海洋法公约有关海底开发的条款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为由推迟批准公约。2004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首次投票赞成批准公约,但未能提交全院表决。自此以后,美国转而支持联合国有关公海海洋保护区的协议。分析认为,这一转变是由于美国企图控制太平洋公海水域和通航。因为,近几年来,美国试图对毗邻其专属经济区的公海渔业进行实际限制。但美国明确反对制订《公约》的新协定来管理公海海洋保护区的提议,认为就深海生物多样性保护而言,充分有效地执行现有协定与利用现有机制完全可以解决当前面临的最紧迫问题。强调海洋保护区应是对环境影响有明确定义的区域,反对将海洋保护区设定成禁止一切活动的区域,主张应发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等机制的作用。日本、韩国、挪威、冰岛等国也主张利用现有机制管理公海海洋保护区。

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而对于保护区的建立保持低调,认为在深海和远海上执行海洋保护区的规定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三)实例概况

到目前为止,全球陆地超过12%被列为保护区,海洋却只有不到1%的面积受到保护,而公海和深海比例则更小。①ISBA/14/LTC/5.para.10,下载于http://www.isa.org.jm/files/documents/EN/ 14Sess/LTC/ISBA-14LTC-5.pdf,2011年6月20日。世界自然基金会在帮助建立公海保护区以及合作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②世界自然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于http://www.panda.org/what_we_do/how_we_work/ conservation/marine/protected_areas/increasing_protection/high seas,2008年11月23日。2003年,世界自然基金会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及世界保护区委员会一起制定了“公海海洋保护区10年战略:促进全球有代表性的公海海洋保护区网络体系建立的10年战略”。③IUCN/WWF/WCPA.TEN-YEAR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 STRATEGY:A ten-year strateg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 global representative system of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 networks.Summary Version,September,2003, at http://cmsdata.iucn.org/downloads/10ystrat.pdf,23 November 2008.2003年9月9日,第5届世界公园大会在南非德班召开。大会发表了《2003年联合国保护区名单》报告,并宣称在2008年以前至少建立5个在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公海海洋保护地。大会还通过了“公海海洋保护区10年战略”。从实例来看,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帮助建立的并与法国、摩纳哥、意大利合作管理的利古里亚海洋鲸类保护区是世界上较为成功的公海保护区实例。这个公海特别保护区内,意大利、摩纳哥和法国三国协调对该海域的监管,并加强了对污染源的控制,对捕鱼业更是严加规制,尤其是禁止使用拖网。①刘惠荣、韩洋:《特别保护区:公海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新视域》,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6卷第5期,第141~145页。第一个深海海洋保护区也是由世界自然基金会在大西洋亚述尔群岛附近的两个热液喷口周围帮助建立的,除此之外,该基金将继续在西北大西洋的海山、喷口、冷水珊瑚和其他深海生境进一步建立保护区。②世界自然基金会网站,下载于http://www.panda.org/what_we_do/how_we_work/conservation/marine/protected_areas/increasing_protection/deep_seas/#deepsea_mpa, 2008年11月23日。.

就笔者了解,到目前为止,已经建立起来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海海洋保护区是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设立的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2009年11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第28届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大会上通过了一项措施,设立南奥克尼群岛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这是在公海上设立的第一个海洋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一切捕鱼活动;为监测或其他目的,参考科学委员会的意见,经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与渔业有关的科研活动才能实施。同时,该科研活动必须符合规定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渔业船只(包括渔船、对渔船进行支撑的船只、渔业加工船只、渔业运输船只等)在该区进行任何形式的倾废排污;禁止实施与任何渔业船只有关的转运活动;为监测保护区内的交通情况,鼓励渔业船只在途径该区前将其船旗国、船只大小、IMO编号、途径路线等信息通知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秘书处;涉及海上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保护措施不适用。③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CAMLR)网站,下载于http://www.ccamlr.org,2009年11月23日。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的意义、存在问题及趋势分析

从产生背景和现状及其本身的固有属性分析,这里暂且不对它是否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佳手段作出评价。不难得出结论,国家管辖范围外建立海洋保护区存在诸多优势,作为用来保护大范围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海洋保护区的积极意义应当肯定,它也将会是国际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但由于目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已经遇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包括法律、自然科学、海洋管理等层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在此类海洋区域建立保护区还存在着一些必然也是必需研究的问题。

(一)积极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有利于海洋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人类的共同财产——高生物多样性地区,符合以生态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趋势,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2.使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实际操作性。以往国际社会对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的关注和解决对策,主要停留在国际舆论或是各类国际民间环保组织的呼吁上,而在实际行动上少有建树。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则打破了这种困境,可以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行实际有效的管理,同时使国际社会对所谓的保护有了具体化认识。3.国家管辖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的科学手段。在国家管辖外特定区域内划定特别保护区能够体现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保护特定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不仅有益于对海中珍稀生物物种或是其他高价值种群的保护,而且有增进资源效益的成效,凸显出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手段的科学性。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的国际法律框架尚未建立起来。上文提及,大量的国际文件为国家管辖外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提供了机会,但目前来看,有关规制公海特别保护区的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仅是普遍性国际公约,所提供的仅是核心性精神导向,而没有对国家管辖外海洋保护区进行直接规制的国际法存在。因此,相关的国际法律框架尚未建立起来。2.与现行海洋法律制度存在冲突,使海洋秩序现有格局受到影响。目前明显地表现在公海制度上。例如理论上讲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会使公海航行、捕鱼、科研等自由受到限制。国际上现有的法律和机制应寻求协调它们之间关系的途径。3.国际社会的态度不一致。有些国家担心保护区的建立可能排除区域内资源的开发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而对于保护区的建立保持低调。4.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其科学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的需要。到目前为止,相关的建立保护区的标准、评估标准等还未制定出来。

(二)趋势及对策

1.相关法律框架的研究将成为必然。由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保护区的相关国际法律框架尚未建立起来,并且与现行海洋法律制度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研究海洋保护区管理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协调问题,探讨促进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鱼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基础上的全球框架或途径,用以推动符合国际法的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体系的建立。

2.各国有望达成共识,区域性合作将得到加强。国际社会包括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海洋保护区持不同的立场,但相关讨论已经开启,并且今后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方面的研究会更加深入。2008年5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9次会议上,各国代表承诺到2012年建立一个全球海洋保护区网络的目标。由于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建立要求具备较高的科学技术力量,一般发展中国家不具备这样的技术水平而产生顾虑,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是推动公海保护区的必需途径。

3.相关的科学研究将继续并不断深入。2004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出版了题为《海洋保护区现状如何?评估海洋保护区管理效果的自然和社会指标指南》一书。该指南为规划和评估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效果提供了经过实地检验的、分步进行的程序。①UNEP/CBD/SBSTTA/10/2,第6页,下载于https://www.cbd.int/doc/meetings/sbstta/sbstta-10/official/sbstta-10-02-en.pdf,2004年11月29日。其他的相关研究还将包括:包括确认优先关注的海洋热点区域;制定界定、设立和管理海洋保护区的相关标准和指导方针、原则;生态系统和预防性背景下这些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情况、趋势和面临的多重威胁的信息;②CBD保护区不设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2005年6月13至17日,《在超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洋地区建立海洋保护区方面开展合作的选项》执行秘书的说明,第8段第5条。海山、冷水珊瑚礁和其他生态系统的分布、机能和相关物种生态情况的信息;通过信息中心机制进行信息共享;③参见UNEP/CBD/COP/8/31,DecisionⅧ/24,第44段第8项,下载于http://www.cbd. int/decision/cop/?id=11038,2011年6月20日。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能否以生态上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管理深海资源;哪些生态系统/生态区域需要考虑优先保护?④王文革:《生态环境建设立法问题研究》,载于《环境保护》2005年第8期,第20~23页。是否建立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等问题。

综上,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是否可行在国际层面上应当已经有了答案,现在的问题是着眼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是否有其可行性,如果可行又如何建立和管理等。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与管理不能脱离国际社会,因此应当密切跟踪国际上相关的管理现状,包括法律层面、科学层面;第二,在此基础上加强相关法律、理论和科研研究力度,使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第三,积极参加国际社会相关立法、规章和标准的制定,扩大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影响;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同时实现我国合法利益。为此,现阶段应着重就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1.与公海制度的协调。公海上建立保护区势必对包括我国远洋渔业在内的公海捕鱼造成影响。但应当看到,这种影响本就已经因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而产生。类似1995年《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这样的对公约的实质性修改已使公海捕鱼自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实际上已不可能。①王翰灵:《国际海洋法发展的趋向》,下载于http://lunwen.5law.cn/news/guoji/2008-9 -28-cs/155EC1KB99J9.html,2008年6月18日。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无限制的自由只能带来公海生物资源毁灭性的打击,公海上的自由是要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为前提的,各国在公海捕鱼必须承担其养护与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海洋保护区只是对于不合理的人类活动进行了合理地限制。况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都是建立在生物多样性高丰富性地区,而这样的地区多是在有特殊动物区系的独特深海环境(如热液喷口和海山),其面积有限,不会对捕鱼等海洋资源利用活动造成大的影响。

2.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热液喷口、海山等具有地方性强的特点,从长远角度讲,它们的生物、矿物及碳氢化合物有被开发的可能性。因此建立这类海洋保护区并不排除合理的开发利用。其实,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规定了从高度保护到提供多种利用的各种不同类别的海洋保护区,而且现有的国内海洋保护区管理实践也提供了将保护和开发二者协调起来,在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的同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海洋保护区实例。如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就支持一系列多种多样的利用,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到产值达几十亿澳元的渔业及旅游娱乐业。有关研究显示,澳大利亚海洋公园的建立不但没有阻碍反而增加了当地渔民的收入,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②赵领娣、张燕:《澳大利亚海洋公园对我国渔民增收的启示》,载于《渔业经济研究》2008年第2期,第51~56页。

3.类似保护区实例的研究。目前,一些国内或国家合作建立的海洋保护区有的或在位置、地质或在保护类型方面与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类似,可以提供非常有益的经验。例如,由自然基金会帮助建立的葡萄牙彩虹喷口区域保护区,就是沿海国大陆架上的第一个海洋保护区,自然基金会参与建立的加拿大大西洋沿岸大型水下峡谷保护区被作为深海海洋保护区试点,该峡谷深达2000米以上,③下载于http://www.panda.org./what_we_do/how_we_work/conservation/marine/our_ solutions/protected_areas/increasing_protection/high_seas,2009年5月13日。加拿大、葡萄牙还都尝试在海山建立海洋保护区。④下载于www.dfo-mpo.gc.ca/CanOceans/INDEX.HTM;www.joel.ist.utl.pt/dsor/ Projects/Asimov,2009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苏宝清)

*桂静,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副研究员,硕士。电子邮箱:jingui59167@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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