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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诚信机制何时立

2011-02-16宁涛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1年4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甲方

宁涛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十几年来,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因素,在这因素中,除了“市场、技术、人才、资金”外,诚信是最容易被忽略但确是最基础的。

诚信,天下之结

市场信用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遇到的另一个瓶颈。许多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人坦言,一开始是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并不信任,项目运作一段时间后,节能效益逐渐显现,客户发现签订节能合同所付的成本是买断设备自行管理的几倍,于是付款时反悔,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俯拾皆是。

所谓“贼者吓伪,信者不欺”就是企业的经营之本;而“诚信关”依然是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不可回避的症结。

原世界银行/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是未来节能的大方向,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都太小,诚信度不高。”

从相关数据中看,我国的节能产业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尽管政府出台政策扶持,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始终存在一个重大前提,即需要适合的商业模式进行推广应用。其意愿是让每一个参与者都“有利可图”,在投资、收益以及风险的规避方面都能兼顾到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也使得新技术顺畅发展。

很显然,愿望和现实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双方的实力和信誉环境让人担忧,无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用能单位,常常不信任对方:用能企业会怀疑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效益能达到吗?”;节能服务公司也暗想客户“会不会最后耍赖不给钱?”不幸的是,后者比前者更加弱势。很难得到保障的诚信,让这个短则1年长则3年~5年的工程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节能服务公司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客户,巨额投资很可能就血本无归。

在“甲方为王”的大环境下,节能服务公司的日子显然很不好过。许多案例证明,甲方中途易主、甲方恶意赖账、甲方赞同一切效益但就是给不出钱……

机制全,则大信立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诚信问题,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使诚信者得不到奖励,没有诚信者却得不到处罚造成的。此外,不诚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规范约束,自然也会助长这种行为。

解决的办法在于建立第三方介入的一整套机制,让交易信息透明公开,有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参与。现实中,是否会考虑建立类似证券交易的“交易所”就是一种办法?在制度健全的未来发展趋势中,这种答案是肯定的。

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本身就是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由政府提供担保是不得已的办法,短期内也许还行,时间长了就不利于市场发展。

国家相继推出了融资、财税等方面政策,针对性很强,将有助于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推广中的资金短缺及财税的政策扶持问题,但也要避免陷入这样一个误区:就是过多地强调技术、资金、项目等“物的因素”,而忽略制度、规则的制定。只有首先把规则、秩序确定了,才能优化资源配置,从整体上提高效率。

经济学核心的东西就是“发展、效率、分工、制度”。也就是说,产业的发展来源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来源于分工,而分工的推进又来源于制度的安排。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就是针对交易双方在责、权、利方面的安排,是让节能主体和中介机构建立一种有序的分工,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更符合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方向。

面对合同能源管理诚信的思考,不能简单地去理解用能单位毁约,而是以公正的态度去分析。在诚信问题中体制当属“原罪”,企业在无监测、无制裁的情况下,很难以“自律”的态度去审视自己行为。合同能源管理不像银行机构一样,对用户实施“信用安全等级认证”,而在“能源法”相关条款中,也没有对企业的“诚信”加以界定,更难谈及相关制度的实施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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