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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市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必须经水保部门审批

2011-02-16谢春森

中国水土保持 2011年12期
关键词:瑞金市水保职责

最近,瑞金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瑞府字[2011]23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瑞金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及个人建房有关事项的通知》(瑞府办字[2011]420号)。文件规定:水土保持和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地税、环保、消防、发改、房产等八个部门为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办证必须签署审批意见的部门。文件还明确规定: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批登记,履行好审批职责,确保审批程序不漏项,应收税费不流失。各有关单位具体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均要在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签字审批人员对本人签署意见负责。市监察局履行对审批流程进行监督的职能,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这两个文件的下发,解决了多年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经水保部门,不编水保方案、不实施水保措施等老大难问题,使城市水土保持有章可循,为搞好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和城市水土保持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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