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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实践及思考

2011-02-16

中国水土保持 2011年12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水土保持湖北省

彭 群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武汉430071)

2009年6月9日,水利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启动视频会议,随后湖北省在武汉召开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动员大会,并及时印发了《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武汉市黄陂区、大冶市、襄阳市襄州区、松滋市、宜昌市夷陵区和长阳县、丹江口市、大悟县、荆门市掇刀区、黄梅县、红安县、咸宁市咸安区、恩施市、利川市、随州市曾都区(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将曾都区划分为一区一县,即增设随县)等16个县(市、区)为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

两年来,湖北省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加压力,抓督办(采取文件督办、通知督办、会议督办、检查督办、电话督办、短信督办等),16个县(市、区)在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上下工夫,同时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工作,圆满完成了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湖北省水利厅验收组按《全国第一批510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评分表》,查看实物资料等进行评分,16个县(市、区)省级验收全部合格。

2011年8月,长江委验收组抽查了武汉市黄陂区、大冶市、黄梅县、红安县、大悟县5县(市、区),在查阅文件、执法文书、监督检查及行政验收等内业资料,查看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公示(宣传)设施和治理示范点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评议和综合评价,认为达到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标准,同意通过复验。

2011年10月,水利部派员对湖北省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宜昌市夷陵区、长阳县进行了抽查验收。验收组听取了情况汇报,参观了综合治理工程,实地察看了办公场所,仔细查阅了档案资料,并按照验收评分表逐项打分,认为当地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完成了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查验的县、区得分均超过90分,同意通过验收。

1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做法

1.1 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省水利厅成立了由主管副厅长为组长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厅水土保持处,负责处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制订方案、明确政策、综合协调等。湖北省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市、区)迅速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日常工作人员等;有的县(市、区)成立了以分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各有关单位参加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各部门协调配合,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有力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2 制订方案,明确责任

省水利厅及时制定并印发了《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市、区)迅速出台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细化了目标和任务、职责分工,明确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可操作性等。

1.3 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2010年5月,省水利厅在武汉举办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训班,来自全省17个市(州、林区)水利(水务、水电)局水土保持科、水土保持监测站、水政执法大队的负责人以及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水土保持)局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学员们进一步了解了科学发展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新要求、依法行政与我国主要行政法律制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重点和要求,以及新时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要点等内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得到了提高。

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水土保持)局也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1.4 落实资金,强化队伍

为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省水利厅与财政厅协商落实补助资金用于16个县(市、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市、区)依法落实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充实了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落实了固定办公场所,配置了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配备了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取证设备及交通工具,建立了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以及案件查处档案资料库(房),确保经费渠道通畅,保障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5 加强督察,重在落实

2009年6月以来,省水利厅先后制定出台了《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水土保持处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及实施管理的通知》、《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复核审批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系统水土保持部门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2010年7月,在各县(市、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省水利厅派员赴能力建设县(市、区),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实地察看、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配套法规体系、机构能力、监督管理、监管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等五方面的情况重点督办,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010年12月,省水利厅在武汉召开了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座谈会,会议进一步学习传达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座谈会的精神和要求,各市、州和第一批能力建设县(市、区)交流了能力建设进展情况、验收的要求,对照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确保五大目标、四大任务的如期实现和按时完成。

1.6 严格验收,注重实效

2011年5月,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全国第一批510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方案的通知》,据此湖北省及时下发了验收通知,并制定了初验方案,专门对验收的组织、时间安排、验收内容、标准、方式等提出了要求,省级验收由厅水土保持处、政策法规处、水政总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成3个验收组分片进行。

验收组赴各能力建设县(市、区),所在市(州)派员参加,验收内容包括:①听取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汇报;②按《全国第一批510个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验收评分表》逐条对照,查看实物资料进行评分;③提出要求及意见,做好流域机构复验前期工作等。通过精心组织,湖北省第一批能力建设16个县(市、区)省级验收全部合格。

2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主要特点

2.1 抓住机遇,突破难点

自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抢抓机遇,努力做到法规配套文件“五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五到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五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五健全”,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针对薄弱环节,突破难点;各县(市、区)通过做领导工作,做有关部门工作,对原有水土保持细则、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同时还结合实际新出台了一批细则、办法。

恩施市水利局根据能力建设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恩施市关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通过恩施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定了《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管理规定》、《恩施市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与市发改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规定等,做到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红安县要求投资项目审批前,必须有国土、规划、环保、水保、人防、地震等部门的预审意见,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保部门参与县纪委牵头成立的“红安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工作,抓住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清查的机遇,完善水土保持手续等。

2.2 舆论宣传,形成氛围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长期持续的工作,需要赢得各方面、不同层次的共同重视、关注和支持。第一批能力建设16个县(市、区)以此为契机,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媒体和平台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在“世界水日”、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采取制作画册、宣传牌和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进行多样化宣传;面向领导、社会公众、生产建设单位等大力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人为水土流失危害和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广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保护水土资源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3 各具特色,全面推进

湖北省第一批能力建设16个县(市、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坚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务及分析水保案例,每年组织水保监督管理人员上岗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县(市、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主要是在交通干线两侧、开发区、矿山、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一旦发现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或要求业主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能力建设县(市、区)完善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公示公告制度,公告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内容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变事后处罚为以事前预防监督为主,还设立了举报电话、信箱,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利川市在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管理上,突出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对新建项目抓住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严把审批关;对原有生产建设项目和续建工程抓住监督权,严把监督关;工作中保证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深入实地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水土流失的成因及危害程度;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经过努力,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超过90%,实施率超过85%。黄梅县大力推行“八项制度”:①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②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③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④水土保持合格证制度;⑤水土保持现场监督检查制度;⑥水土保持收费管理制度;⑦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⑧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实现“十化”目标管理,即:机构建设体系化,执法队伍正规化,监督对象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装备系列化,宣传培训经常化,方案审批制度化,“两费”征收规范化,恢复治理示范化,文书管理标准化。

3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的几点思考

(1)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任务艰巨。水利部陈雷部长于2011年3月在学习贯彻新水土保持法视频动员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水土保持重点县要在两年内全部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其他县要在“十二五”期末全部完成能力建设任务。湖北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市、区)只占全省县(市、区)的1/6,“十二五”期末全部完成能力建设目标任务非常艰巨。

(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内容多、标准高、工作量大,需要用一流的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创新精神,努力工作,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这样才能推进跨越式发展。

(3)能力建设工作涉及多领域、多部门,需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涉及发改、财政、国土、环保、林业、铁路、交通、城建、矿管、公安等多个部门,应积极协调各部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制、责任机制、督促机制、激励机制,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政策性、专业性、综合性强,需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举措。要进一步深入思考,扎实工作,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收集、沟通、交流情况;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5)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任重道远,需再接再厉,乘势而上。虽然第一批16个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全省后续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任重道远。“十二五”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及新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时期,需要我们团结拼搏,不断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全面提高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加快建设水利强省,推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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