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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淤地坝运行管理现状分析

2011-02-16李晓坚

中国水土保持 2011年6期
关键词:淤地坝管护山西省

李晓坚

(山西省水土保持局,山西太原 030002)

山西省淤地坝运行管理现状分析

李晓坚

(山西省水土保持局,山西太原 030002)

淤地坝;运行管理;建议;山西省

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沟道治理、保持水土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措施,加强运行管理是保证淤地坝效益长期有效发挥的关键。分析了目前山西省淤地坝运行管理模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并就淤地坝科学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作为黄土高原地区沟道治理、保持水土的一项重要的工程措施,淤地坝具有拦泥、淤地、防洪、蓄水等多种功能。多年来,山西省在淤地坝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控制水土流失、加快退耕还林和封育治理步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淤地坝建设速度的加快,其运行管理滞后、管护工作薄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淤地坝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重建轻管、随意改变用途和功能、乱占乱用等现象,正严重影响着淤地坝的健康发展和效益的持续发挥。笔者针对山西省淤地坝运行管理模式以及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1 淤地坝运行管理模式

水利枢纽工程一般由管理单位负责,前期投入较大,运行期管理费用来源有保证。不同于水利枢纽工程,淤地坝的主要作用是拦泥、拦沙、淤地,不允许库内长期蓄水,前期投入较少,由于淤地时间长,前期主要以社会效益为主,造成淤地坝建成后和当地政府权属移交困难、管理费用难以落实。目前,山西省淤地坝运行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份合作型。股份合作型是指入股者按股份承担工程的建设、加固、配套、改造费用和获得坝地种植权力的一种管理方式。山西省五寨县洪河 1号骨干坝实行股份制管理,共有 6人参股建坝,入股资金5.56万元,建成后利用库区蓄水养鱼,在坝地上栽植苗木,经济效益可观。

(2)拍卖型。拍卖型是指鼓励当地农民或社会力量购买淤地坝使用权的一种管理方式。近几年的实践发现,拍卖使用权能使受让者感到权属感,愿意投入资金加强管理,是今后中小型淤地坝产权改制的方向。拍卖型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先治后卖。1999年当地镇政府对隰县路家峪淤地坝内可种植的 2.7 hm2坝地进行了拍卖,由村民吴文生中标,以护坝基金 1.8万元取得了 17年的使用权。二是直接拍卖。2000年 6月当地镇政府将临县渡水沟淤地坝以 2.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了下白塔村村民经营管护,使用年限50年。

(3)租赁承包型。租赁承包型一般是指由农民或社会力量租赁承包淤地坝周边土地、上交租赁费用的一种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有偿承包。乡宁县退休干部白学勇承包了罗毕沟骨干坝,承包期 15年,其租赁费标准为:前 5年由于上游没有淤成坝地,下游坝地也需要进行改造,承包费较低,为 500元/a;中间 5年为收支平衡期,租赁费标准为 1 000元/a;后 5年为收益期,上游可新增坝地2 hm2,下游坝地也进入了正常的生产期,承包费为 3 000元/a。二是无偿有责任承包。自 1997年汾西县曹家沟淤地坝坝体加高后,村委会将坝地承包给村民,可在管护大坝的前提下无偿耕种土地。

(4)“护坝田”模式。 2003年 5月,临汾市出台了《关于推行‘护坝田’制度,加强淤地坝管理的意见》的文件。所谓“护坝田”就是在淤地坝工程周围合理确定一定数量的耕地或果园,交护坝人经营,收益作为护坝报酬,或采取把划出的“护坝田”对外租赁,收取的租赁费作为护坝人的报酬,它是租赁承包型的延伸。目前山西省大多数淤地坝的运行管理采用的是“护坝田”模式。

2 淤地坝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办法

2.1 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目前,山西省已建和在建的淤地坝工程普遍存在着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的现象,有的是由乡镇集体或其他非水利部门建设,有的甚至已查不清建设单位。例如介休市的南庄和渠池两座淤地坝是由所在地乡镇出资建设的,而蒲县的谢家河 1号和乔子沟两座淤地坝已查不清建设单位,目前它们均由水利部门管理,管理费用较高。

(2)坝体损坏严重。无序的经济建设或生产活动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破坏了淤地坝坝体或辅助设施。例如,忻州市水利部门建设的保德县外盘塔、繁庄塔两座淤地坝受神华集团神东公司煤炭开采影响,发生了坝体下沉破坏,失去了应有的功能。

(3)随意占用淤地坝库区并改变其用途。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企业或建设项目随意占用淤地坝库区,加之县、乡(镇)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淤地坝已被迫改变了用途。例如,离石区的潘家沟、炭窑沟、贾百 3座淤地坝建成后被大土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占用,静乐县的狼窝沟淤地坝被娘子神隆升建材厂占用,迫使淤地坝改变了功能和用途。

(4)在淤地坝下游危险区域违法建设重要设施。由于地方政府安全意识淡薄和管理部门监管不力,一些地方在已建的淤地坝下游沟道危险区域内违法建设村庄、学校、厂矿等,不仅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影响到淤地坝安全运行。据统计,目前山西省存在上述情况的淤地坝共有 137座,给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2.2 处理办法

2009年山西省水利厅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淤地坝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对于上述 4种问题,按照“谁破坏、谁占用、谁批准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第一种应尽快查明建设主体,由投资部门或乡村集体负责淤地坝的安全运行管理;第二种应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造成淤地坝破坏的单位限期赔偿,赔偿款用于淤地坝建设;第三种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占用单位或部门对淤地坝进行安全监管;第四种由批准单位负责拆迁安置相关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淤地坝的日常运行监管,以后审批新的淤地坝建设规划时下游沟道危险区域内不能再建设学校、厂矿等重要设施。

3 淤地坝运行管理建议

“三分建、七分管”,运行管理是整个淤地坝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忽略运行管理将导致淤地坝运行失灵,甚至发生安全隐患。

(1)淤地坝产权移交工作。目前,山西省已将淤地坝产权移交工作纳入竣工验收内容之中。淤地坝建成后,应将其权属移交至所在地乡镇政府,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但是,由于群众对淤地坝不了解以及前期淤地效益不明显等原因,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淤地坝产权移交困难。针对这一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让当地乡镇政府参与到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来,同时要在大中型淤地坝下游发展坝滩联治工程,让淤地坝尽快发挥效益。2010年 10月中旬,山西省有关部门在永和县召开了坝滩联治现场会,计划用 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设 81条坝滩联治小流域,让淤地坝尽快出效益,以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和提高当地政府接收淤地坝的积极性。

(2)优化管理模式。山西省在淤地坝的运行管理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大宁县大胆改革创新,出台了《关于大宁县水土保持淤地坝管护暂行办法》,将淤地坝管护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对淤地坝实行一人一坝的管护制度,实行资金落实到坝、管护责任到人。大宁县的管护制度对于促进淤地坝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淤地坝数量和规模的发展,会给县级财政尤其是贫困县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各地应根据各自的财政情况,结合淤地坝建设现状,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多种管护方法,确保每一座淤地坝的效益发挥和安全运行。中小型淤地坝产权移交至乡镇政府后,应以租赁承包、拍卖管理为主,同时乡镇政府应成立护坝管理机构,提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护坝基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大型淤地坝淤积时间长、防洪管护资金多,可以灵活采用多种管护办法:对有条件办实体的,要尽力推行创办经济实体,成立管理机构,做到护坝有资金;对于周边有耕地或经济田的,可以实行“护坝田”管护;对于上述条件都不具备的,前期可由所在地县政府将淤地坝的管护纳入到县级财政管理,建立“一人一坝”管护制度,淤成坝地后再采取租赁承包、拍卖等管护形式;对于下游能快速淤地的,由于上游新建的淤地坝对下游耕地有很好的防洪保收作用,可采取垫滩造地、租赁坝地,将承包费用于淤地坝管护等。

(3)宣传淤地坝科学管护。淤地坝的运行管护要讲科学。一些地方的管理部门、企业单位和群众自身认识不足或受到利益驱动,违反了淤地坝的运行管护规定,例如:有的管理部门安全意识淡薄,批准在淤地坝下游沟道危险区内建设工厂、学校等,严重影响到淤地坝的安全运行;有的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私自采矿造成淤地坝破坏,失去了使用功能;有的承包者为了灌溉下游农田,将淤地坝作为水库使用,使蓄水位超过设计要求,坝体长期遭受高水位浸泡从而发生坝体垮塌。因此,县(区、市)水务部门要加大淤地坝科学管护宣传,加强对辖区内淤地坝运行情况的巡查监督,保障淤地坝的合理使用。

S 157

C

1000-0941(2011)06-0044-02

李晓坚(1974—),男,山西万荣县人,工程师,学士,主要从事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2011-02-15

(责任编辑 李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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