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若干建议
2011-02-15陈丽新
中国矿业 2011年2期
陈丽新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
充分认识我国矿山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真分析产生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深层次原因,客观审视国外在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寻找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应对之策。笔者认为,可以从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三个方面,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1 构建国土资源部门主导的矿山环境管理新体制
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是很必要的,也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新体制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 构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
2.1 建立完善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 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矿区环境保护在环境准入机制方面,已经有了法律层面上规定。但《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多的是关注评价和控制一两个项目的“点”上的环境问题,而没有对影响全局的“面”上的环境问题做出评价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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