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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登记的法律适用

2011-02-15郜雪梅

中国矿业 201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郜雪梅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人文经管学院,北京 100083)

1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1.1 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在我国一般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即指探矿、采矿人依法在已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矿业权在我国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法律上只明确规定了采矿权、探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反映的是矿产资源之探采者与矿产资源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矿产资源所有者自行探采时,也就不存在矿业权,所有权人自己在其物上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只是所有权的权利范围。而一旦所有权之外,在矿产资源所有者拥有的矿产资源上进行探采活动时,就需要有矿业权这种新型权利产生。

1.2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物权是指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类。《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民法通则》将矿业权中的采矿权确定为财产权利。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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