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专项对象清查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点
2011-02-14姚宛艳徐海洋
中国水利 2011年18期
姚宛艳,徐海洋
一、概 述
1.普查对象
灌区专项的普查对象共有两个,分别是以村为单元的灌溉面积和总灌溉面积在50亩(3.33 hm2,下同)及以上的灌区。
(1)灌溉面积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的灌溉面积。该普查对象对应P701普查表,是以村为单元开展数据采集,然后以县级、地市级、省级直至全国进行逐级统计汇总。
(2)灌区
总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灌区。其中:
50(含)~2000 亩(133.3 hm2,下同)灌区只普查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该类对象只填报清查表Q701表即可。
2 000亩及以上的灌区需要详细普查灌区基本情况和灌排工程设施,因此,在填报清查表Q701表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如实填报P702—1~P702—4普查表。
2.普查对象之间的关系
两个普查对象都对灌溉面积类的指标进行了普查填报,指标的定义一致,其工作流程和数据采集渠道有所不同。“灌溉面积”作为一个普查对象,是以村为单元开展普查,没有规模限制,也不与灌区挂钩;第二个普查对象“灌区”,其普查重点是灌区的规模和灌区范围内的灌排渠系,灌溉面积是指该灌区水源及渠系控制的灌溉面积,只是灌区普查中一个反映灌区规模的指标,不以行政区域而分割。当灌区的范围与某级行政边界完全重合时,两者的灌溉面积才有可能相等。
3.普查范围
①对灌溉面积进行普查,内容包括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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