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1-02-12食药监办2010142号
中国药房 2011年8期
食药监办[2010]14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食药监办[201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和《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已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推动该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的电子监管
凡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应按照国食药监办[2010] 194号、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品种的入网、赋码工作。在国内分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分包装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在原产地包装的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相关企业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在大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上述企业应按照国家局要求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
进口生产企业培训由国家局统一组织。进口生产企业2010年数字证书年服务费(密钥费:300元/把/家企业)由所在省(区、市)局负责统一支付。企业如需增加数字证书,由企业自行承担费用。企业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