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加工经营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案的查处
2011-02-11朱海炜翟豫文杨延辉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1年19期
关键词:监督
文│朱海炜 翟豫文 闫 倩 杨延辉(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宁志军(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畜牧局)
一、案情及立案
2010年11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郾城区市场路XX号某肉品加工点,加工来路不明的病死动物。从加工点时常透出难闻的气味,要求尽快查处。郾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监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赶到城关镇市场路XX号,向当事人王某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经初步勘验,该加工点在一居民区内,院内污水横流,苍蝇乱飞,卫生条件极差。在院子一角有一张大桌子,桌子上有一头30千克的死猪刚被分割开,地上有一头40千克的死猪,旁边的冰柜里放着20千克加工好的肉片和肉馅,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录像后,认为当事人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调查。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1.调查情况。执法人员按照办案程序对当事人王某依法下达了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查封通知书》《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王某承认以下事实:①王某是从2010年10月4日开始在此加工经营病死动物的,病死动物是从附近郊区的小型养殖场收购的;②近期共加工经营病死猪11头,总重300千克,死猪以每千克4元购买,明显低于目前每千克15元的市场价。王某在家把死猪分割后根据客户的需要加工成肉片、肉馅,然后销售到城乡结合部的饭店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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