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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造成损害应减免养蜂者民事责任——学习《侵权责任法》动物损害条款的体会

2011-02-11李易谷

中国蜂业 2011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责任法养蜂人

李易谷

2011年元旦对年过七旬的我是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走进新华书店,来到陈列法律法规书架边,不经意地取出法律出版社的注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书(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浏览目录时看到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时,一直关注饲养动物损害民事责任的我,迫不及待翻到第140页,《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受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该条将《民法通则》“民事责任”改成“侵权责任”,但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动物损害表述内容有不同,而《民法通则》饲养动物损害表述垄统而仅有一条,可《侵权责任法》根据饲养动物不同种类和不同空间场所造成伤害,制定了7条有关动物损害的条款,尤其是编写者在“法律术语”中指出“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编写者在阐述该条文注解后,在“实用问答”中“对饲养的动物应当如何理解”作了进一步陈述,最后明确指出:“但需要注意的是,饲养的动物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可见《侵权责任法》制定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于是我如获至宝买了两本《侵权责任法》,同时将此信息给全国各地蜂友和主管蜂业负责同志发出160条短信,并建议他们购买注解版《侵权责任法》来维护广大蜂农合法权益。注解版《侵权责任法》由法律出版社于2010年3月出版,王竹编写,每册定价26元,可在当地新华书店购买,单行本作用有限。

20年维权经历使我深感困扰和侵害蜂农权益有两大难题,一是蜂农随车押运常遭交警罚款,二是以蜂蜇为由敲诈蜂农现象日趋严重。但是近十年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实施,使蜂农随车押运有了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蜜蜂蜇人习性,故转运蜂场都得蜂农装卸车;同时运途还得做好蜂群通风喷水等管理工作,因此蜂农随车押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同时蜂农押运应做好该条款“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之规定;若交警随意拦截过往蜂车而滞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八条“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的规定;若以客货混装或者超员对蜂农处以罚款,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职行为。

近20年来,以蜂蜇为由对无辜蜂场主敲诈几千几万元的事件屡屡发生,致使蜂场主负债累累,甚至破产改行。2005年6月下旬江西万年县一蜂农运蜂途径辽宁凌海县沈家台大碾村时,因路面坑坑洼洼行车慢,时值上午10时气温高,飞出蜂箱蜜蜂先后蜇伤过路拉车毛驴及赶车人。运蜂车被人拦截只得就地卸车放蜂,蜂场主将蜇伤赶车人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可治愈出院赶车人纠集众亲友向蜂场主索赔三万元,并声称有后遗症而不准蜂场主搬走蜂场。不堪重负蜂场主只得舍弃146箱蜂蜜及蜂具等财产,痛哭流涕逃离火坑,以免人身遭到伤害。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张益平1972年开始外出养蜂。20世纪90年代因运蜂等生产成本急剧上涨而蜂王浆收购价低,结果蜂场亏损几年的张益平于1996年定地养蜂而改行种植花卉苗木,张益平原有120箱蜜蜂只剩下十几箱了。2002年5月31日下午邻居张志川发现自家猪跑出猪圈往回赶时,奔跑中猪闯入张益平的蜂场撞翻两箱蜜蜂而遭蜜蜂围攻,救猪心切张志川不顾自己安危前往闯祸猪旁用塑料薄膜驱赶蜜蜂,于是遭强烈侵扰而被激怒的蜜蜂围攻,挨蜂蜇的张志川才走进附近厕所躲避蜜蜂攻击。一邻居发现厕所内张志川被蜂蜇情况,便找张益平解救。当张益平和邻居前来解救时,才发现走出厕所几十米的张志川倒在通往住宅弄堂边,因而将张志川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正当村民围观干警在现场调查时,一位从几百里外天台县到镇海区走亲戚的70多岁老太太,将她目睹张志川家猪撞翻蜂箱及救猪主人挨蜂蜇的情形讲了出来,使议论纷纷的人们得知猪闯祸而救猪的张志川送了命的真相。虽然张益平对张志川死亡没有过错,但在干警村干部劝说下,出于人道良知的张益平给死者家属支付5000元丧葬费。不满足的死者家属向镇海区法院法院提起了索赔7万多元诉讼。一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死者家属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因怕惹是生非的天台县老太太离开镇海区回了家,也不愿接受法官调查取证,因而中院对老太太向众人讲述闯祸猪送掉主人命的证言不予采信,以死者无过错推定蜂场主有过错的民事责任,判令张益平赔偿死者家属71860元及诉讼费3077元,这对养蜂者张益平来说冤案的。

浙江江山市青年蜂农周理明、周耀敏,2003年5月中旬运蜂到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宝山林场繁蜂采椴树蜜。6月16日15时许几辆运玉米马车途经蜂场,行驶在前头的王某马车过河上岸时,将周理明放在道旁蜂群碰翻11个高箱,致使后面赶马车的刘某遭到蜜蜂围攻。刘某驾车前行几十米竟弃车躲进周耀敏蜂场帐篷,结果刘某马车往路旁逃离时撞翻周耀敏4箱蜜蜂而招来更多蜜蜂攻击。由于车主不肯救助马匹,致使夹在两棵树中的马车动弹不得,马匹被蜂群围攻,几小时后死亡。第二天,死马主人刘某将周理明、周耀敏告上法庭,索赔6000元。受理此案的亚布力林区法院于6月18日将诉状副本送达周理明、周耀敏时,还扣押两蜂场主价值1万元的20箱蜜蜂作为诉讼保金。

7月初,我到亚布力林区得知蜂蜇马索赔案后,便到两蜂场了解详情和绘制案发现场示意图,随后到林区法院,向民事庭法官陈述了对蜂蜇马案的意见,同时指出久拖不决会对追花夺蜜的蜂场主造成损失的严重后果。7月10日我同民事法庭庭长交换意见时,杜庭长将从互联网上下载打印出央视国际2003年4月23日13∶25分“今日说法”的《蜜蜂惹命案》资料给我看。养蜂30年而在全国各地为成千上万蜂农义务维权十几年的我,看后深感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猪蜂命案的终审判决是冤案,而冤案经媒体传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令人震惊的。

众所周知,饲养蜜蜂既不像狮虎等猛兽经驯化可以表演节目,也不像毒蛇可圈养取毒为人类治病,所以既不能驯化又无法管束的蜜蜂造成他人损害是不可抗拒的,因此应该减免养蜂人的民事责任,是符合客观事实和生物科学规律的。何况在广大农村“蛇咬人、蜂蜇人”是尽人皆知的,所以防范蜂蜇是每个人的义务。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是依据饲养人是否履行控制管束的义务来追究民事责任的。若养蜂人为避免蜂蜇人畜带来祸害,整天关闭蜂箱巢门不让蜜蜂出巢活动,那么现代养蜂业将不复存在。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近10万人,岂能否认交通运输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可见注解版《侵权责任法》编写者“饲养动物不包括昆虫”阐述,是符合生物科学规律的客观事实,更是司法实践成果的体现。

我的意见和提供蜂牛案例,得到亚布力林区金副院长和杜庭长的重视。他们深入蜂场实地调查后,不顾劳累饥饿赶往原告处做工作,在双休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由蜂农给原告500元补偿,才了结开庭3次未果的蜂蜇马连环案。令人欣喜的是,2005年7月我到亚布力林区宝山林场养蜂户李文福家时,他高兴地对我说:“多亏你使蜂蜇马连环案得到合理解决,使我从中获益。”原来2004年李文福饲养蜜蜂蜇死了邻居马,他表示死马肉卖掉后所损失1000元可给予赔偿。可邻居向亚布力林区提起索赔3000元诉讼,结果法院按蜂蜇马连环案方式进行调解,李文福赔偿1000元。

维护全国蜂农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对发展养蜂业做出批示的重要措施。虽然《侵权责任法》就饲养动物损害制定7条条款,法学学者也明确指出“饲养动物不包括昆虫”;可对“饲养蜜蜂造成他人损害,如何认定养蜂人的侵权民事责任”至今未有明确法规作为依据进行判案。因此,全国蜂农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来纠正张益平冤案并作出司法解释,以此减免养蜂人侵权民事责任,避免不法之徒的敲诈勒索,以便维护出外谋生蜂农是他人屋檐下得低头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在今后国家制定《养蜂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时,明确规定:“饲养蜂蜜既不可驯化,也无法管束,其造成他人损害是不可抗的,应该减免养蜂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养蜂人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受害人无过错遭到损害的,按公平原则由养蜂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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