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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包装标注内容浅析

2011-02-10葛成林马玉光

种子科技 2011年11期

葛成林,马玉光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太原 030006)

非主要农作物栽培面积小,种类繁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审定才能推广,生厂商可以自行决定推广宣传,印制包装标签。尽管法律法规规定了标注内容,但由于各生产商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受国家和地方管理部门导向性规定存在漏洞的影响,导致市场上出现执法和使用过程中理解差异形成的纠纷。因此,有必要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分析。

1 标签标注的必要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因此,非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必须附有标签。

2 标注内容的规定

根据农业部49号令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非主要农作物标签标注内容也必须执行此规定。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也就是说,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编号、产地信息可以不在外置标签上标注,在包装内置的标签上注明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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