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终端管理行为促进种业持续发展
2011-02-10周治华
种子科技 2011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周治华
(潜江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湖北 潜江 43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的终端,负责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良种的扩繁和推广应用,农业用种安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规范终端管理行为,是种子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1 规范种子管理工作体系,保障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1.1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保障机构合法稳定
种子管理机构是受农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执法权限的事业单位。他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利。从其工作的性质和工作职责来看,种子管理机构必须有人员编制、财政编制,有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办公费用和工作经费,有满足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必备的基本工作保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良种宣传、推广;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仲裁鉴定;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查处;种子纠纷调解;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种子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所有这些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决定了县级必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稳定的种子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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