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药品召回事件对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启示
2011-02-09丁丽曼
中国药业 2011年16期
于 丹,孟 锐,丁丽曼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保障人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损害患者的身心健康。药害事件的出现引起了药监部门的高度关注,各国纷纷建立了药品上市后的监测管理制度,而药品召回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建立药品召回制度,我国也于2007年实施了这一制度。
1 美国的药品召回制度与强生药品召回事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药品召回制度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美国在《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FDCA)以及联邦法案(21CFR,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对药品的召回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制度在美国的执行非常严格,每年都有缺陷药品被召回。2010年4月30日,强生公司以药品原料质量不能完全达标为由,宣布在美国、加拿大等12个国家和地区召回下属企业麦克尼尔公司生产的泰诺林、美林、仙特明、苯那君等4个品种45个批次的药品。随后,强生中国发言人表示,在中国销售的泰诺林等婴幼儿药品是在中国生产的,“此次召回行动不涉及中国市场”。由此,业界展开了新一轮关于药品召回有关问题的讨论。
2 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推行障碍及其原因
2.1 障碍
2.1.1 药品生产企业担心企业信誉受损
强生公司此次召回的药品不包括中国市场,虽然中国市场发言人作出解释,但依然对强生公司的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很多国家因为使用了召回药品,出现了怀疑公司信誉的情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