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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

2011-02-09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1年5期

李景治

我国的主要民主形式是选举民主,同时又实行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1]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和优势。对这种结合,需要从具体制度、运行机制和操作层面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

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都离不开议事,议事总要有结果,议而不决就无法实现有效管理。“议”就是协商,“决”就是表决。表决又分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即“票决”,一般是指无记名投票,是各种表决中的最高形式。选举是票决的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但并非其全部内容,二者不是简单等同关系,而是包含关系。选举民主专指与选举有关的民主制度和运行机制。而票决民主既包括选举民主,也包括决策民主以及其他需要投票表决的民主形式。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来概括中国的民主政治并不完全恰当,相对来说,使用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提法可能更好一些。

一、政治体制中的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

乔·萨托利认为,“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2](P22)。按照他的观点,民主可以概括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大类。直接民主,“即没有代表和代表传送带的民主”,“公民表决式民主是人民直接决定问题的民主”[3](P119),也属于直接民主。选举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属于间接民主。因为即使直接选举也是选举其代表来管理,而非自己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今世界实行民主制的国家大多数都实行间接民主。“现代民主制度都兼有选举制和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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