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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相关术语

2010-12-31吕学都

中国科技术语 2010年6期
关键词:议定书缔约方京都

吕学都

(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

气候变化相关术语

吕学都

(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

简要介绍了涉及应对气候变化经常使用的部分专业术语,并简要分析了这些术语的来源及含义。主要包括 12个常用术语:温室气体、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巴厘路线图、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排放贸易、低碳经济、碳捕集和封存、哥本哈根协议、照常排放情景、碳关税和气候友好技术等。

气候变化,术语

在气候变化议题的发展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术语和专有名词。下面,笔者就其中的部分名词及含义作一分析。

1.温室气体 (green house gas,简称 GHG)

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中纳入限控的温室气体有[1]: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实际上,大气中含量最高的温室气体是水汽。但因为水汽主要是自然排放,因而没有纳入限控范围。下面是与温室气体相关的常用概念:

温室气体浓度 是大气中温室气体分子数目与干空气总分子数目之比,以 ppm(百万分之一)表示。例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为 280ppm,即指在每一百万个干空气分子中,有 280个二氧化碳分子。

温室效应 水汽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像温室的玻璃一样,对来自太阳的可见光辐射几乎透明,但却吸收地表和大气放射的热辐射,并将部分辐射再发射回大气层和地表,使地球表面的平均温度上升。这个过程就是温室效应。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可导致温室效应增强。

温室气体排放源 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来源。主要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如采煤排放的甲烷(瓦斯)、水泥生产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己二酸生产过程排放的 N2O等;农业生产过程排放的温室气体,如水稻生产过程排放的甲烷、反刍动物消化过程排放的甲烷等;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垃圾填埋过程中的甲烷排放等等。以上这些是主要的排放源。实际上,能够引起向大气释放温室气体的来源非常广泛,难以计数。这导致准确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一项很困难的工作。中国 2002年开始开展第一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用了三年时间,核算的年份为 1994年和 2000年,于 2004年年底完成。2008年年底,中国开始了第二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是指某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单元活动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如每燃烧一吨煤所排放的CO2量。

温室气体排放源活动水平 指排放温室气体活动的大小,如燃烧了多少吨煤、油或天然气等。一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在某一时段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小,就等于这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与活动水平的乘积。

碳汇 与温室气体排放源相反,林木、农作物等绿色植物能够吸收大气中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这些能够吸收二氧化碳的绿色植物就称为温室气体的汇,英文为 sink。

2.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简称 IPCC)[2]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于 1988年共同建立的政府间机构,是全球气候变化最权威的政府间科学组织,其下包括三个工作组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特别工作组,三个工作组分别为气候变化基础科学工作组、影响与适应工作组及气候变化社会和经济工作组。IPCC全会是IPCC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国政府派出参加全会的代表团组成。IPCC本身并不开展具体的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活动。其工作方式是,组织全球的科学家,就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依据全球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和全面的科学评估,提出评估结论。IPCC所发布的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和各国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的主要依据。IPCC分别于 1990、1995、2001和 2007年发布了四次气候变化科学评估报告,目前正在组织进行第五次评估报告的编写。此外,IPCC还开展一些专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评估,例如二氧化碳收集和埋存、可再生能源等。

中国一直积极参与 IPCC工作,为 IPCC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科学家丁一汇院士于1988年至 2001年出任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秦大河院士于 2002年至今出任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将于 2014年完成的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主要作者的推荐和遴选工作已于 2010年 6月结束,遴选出的 831位第五次评估报告的作者中,有 44位中国作者,数量仅次于美国,是中国参加 IPCC评估报告编写工作入选专家最多的一次。

3.巴厘路线图 (Bali RoadMap)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第 13次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 3次会议于 2007年 12月 3—15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的主要成果是“巴厘路线图”,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落实《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决定 (联合国的正式文件称为《巴厘行动计划》)[3]。巴厘路线图进一步确认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双轨”谈判进程,并决定于 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公约》第 15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 5次缔约方会议上最终完成谈判,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履行。

巴厘路线图是从“Bali Road Map”直接翻译过来的;巴厘行动计划则是从“Bali Action Plan”翻译过来的。这两个词刚刚出现时,有些媒体翻译为“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行动计划”。准确的翻译应该是“巴厘路线图”“巴厘行动计划”。

4.清洁发展机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 m,简称 CDM)[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京都议定书》非附件一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缔约方(经济合作组织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它是基于项目的机制,由附件一和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的合作。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低减排成本的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出资的发达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为规范和管理CDM项目的执行,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下,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机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CDM EB:CDM Executive Board)”,该理事会由 10名委员和 10名候补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任期两年。中国从 2001年年底该理事会成立至今,一直出任该理事会委员或候补委员。中国到 2010年 10月已经有 992个项目获得这个理事会批准注册,占全球注册项目的约 41%;年平均减排量达 2.3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年平均减排量的约 61%。无论是项目数还是年平均减排量,中国均稳稳占据第一位。CDM执行理事会为注册的项目所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称为“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英文缩写为 CER。每个CER单位等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因为 CER可以用来帮助发达国家履行其国内减排温室气体的承诺,因而具有相应的价值和价格,可以按照“排放贸易”(下文介绍)的相关规则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通,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因而也被形象地称为“碳货币”,以 CER等类似产品对象进行的融资等金融活动,也被形象地称为“碳金融”“碳融资”等。

5.联合履行 (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 J I)[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某些《京都议定书》缔约方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它也是基于项目的机制,在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合作。减排成本高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在低减排成本的发达国家实施减排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出资的发达国家。转让减排量的国家将被联合国从其国家温室气体账户中,扣减与所转让的减排量同等数量的国家“分配数量 (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分配数量 (AAUs)”是指把《京都议定书》下的发达国家在 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进行量化,以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一个单位(一个AAU单位)。为规范和管理联合履行项目的执行,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下,专门成立了一个管理机构“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 (J ISC: Join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ing Committee)”,该理事会也由 10名委员和 10名候补委员组成,每个委员任期两年。目前,通过联合履行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国家主要是俄罗斯、乌克兰等东欧国家。这些国家因为经济滑坡,经济总量及能源消费远远低于 1990年的水平,因此拥有大量的富余的“分配单位”。

6.排放贸易 (emissions trading,简称 ET)[1]

《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协助某些《京都议定书》缔约方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的所有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与联合履行不同,排放贸易不基于项目进行,是一种简单的电子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只能够在附件一缔约方之间进行合作。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减少行动使自己的减排量大于需要减排的量,从而产生富余的减排量,或因为其他因素而拥有富余的减排量;但有些国家可能因为减排成本太高或其他因素没有采取足够的行动减排温室气体,到期无法完成减排义务。这样,有富余减排量的国家,就可以把这富余的部分,以一定“价格”的方式,转让给需要这些减排量以确保完成国际减排义务的国家。出让减排量的国家将被联合国从其国家温室气体账户中,扣减相应的“分配数量”。

7.低碳经济 (low carbon economy)

这是一个新出现的概念,200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题为《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4],在白皮书中,英国政府首次明确提出在本国发展“低碳经济”,并设定了具体目标,即:“到 2050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相对于 1990年削减掉 60%,并将英国建成一个低碳经济体。”但英国政府的这个白皮书并没有对低碳经济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概念提出后,全世界都在引用,目前仍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定义,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设想的内涵使用这个概念[5]。一般而言,狭义的“低碳经济”是指以减少碳排放为主要目标构建的低碳技术、低碳产品、低碳市场及其贸易规则与财税体系。广义的低碳经济,可以定义为把以减少碳排放为核心的理念整合到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以尽可能低的碳排放实现尽可能高的总的经济产出和社会服务,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产业结构、低碳消费行为和社会行为等;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增长、能源安全、节能、环保与温室气体减排等多重目标。大众通常把低排放的行业、技术、工艺、行为等视为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的“低碳”是相对于不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形成的“高碳”经济而言的相对“低碳”,而不是绝对“低”(“零排放”)的“低碳”。目前对低碳经济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把低碳经济的“低碳排放”绝对化,认为不排放碳才叫低碳,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从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出发,容易导致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些误解: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出的阴谋,因为如果不排放碳才叫低碳经济,则在发展中国家推行低碳经济,必将严重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据此会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存在顾虑,或甚至反对低碳经济的提法;同样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很多地方在编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时,基本上等同于可再生能源和核能规划,因为只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是不排放碳的能源。因此,准确和正确把握和认识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内涵,对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非常关键。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当前重要的理论基础工作是要构建低碳经济指标体系,依据不同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社会特点,量化低碳经济指标;并依据这些量化的指标体系,制定适合当地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激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促进低碳经济的良性发展。例如,产生每公斤标煤热值当量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煤炭为 2.66公斤,石油为 2.15公斤,天然气为 1.5公斤。相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是低碳能源;相对于石油,天然气是低碳能源;而相对于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和核能则因为不排放碳,是绝对的低碳能源。这样,只要是用较低的碳排放能源替代了较高的碳排放能源,都应该属于发展低碳经济的行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但这四个概念推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

8.碳捕集和封存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

是指把化石能源发电或工业利用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进行分离、收集、提纯和压缩后,输送到某些地点进行地下封存,并且使之长期与大气隔绝的过程;或注入深海,使其长期封存在深海海底的过程。这样将可以在全球大范围内把化石能源燃烧排放的绝大多数二氧化碳封存起来,被一些科学家和政治家认为是减少温室气体向大气排放、保护气候的绝佳技术路线。但这项技术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实施这项技术,将需要更多的能源消耗以把二氧化碳分离和储存;二是储存在地下或海洋的二氧化碳是否还会再次进入大气,如通过泄漏排放、地震形成裂缝导致的排放等;三是是否会带来更多的地质灾难如地震等;四是经济成本很高。2003年由美国政府发起成立的“碳收集领导人论坛 (Carbon Sequestration Leadership Forum,CSLF)”,其目标是希望通过多国的联合努力,实现这项技术的重大突破并降低技术应用成本。到目前为止,中国、美国、日本、欧盟 (英国、德国、法国等)、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印度等国一直在不断探索这项技术。澳大利亚 2008年发起成立了全球的碳收集技术研究院。

9.哥本哈根协议 (Copenhagen accord)[6]

2009年12月7—19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5次会议期间,形成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共识文件。“哥本哈根协议”反映了各方在保护气候的长期目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所需资金和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的原则共识,是推动巴厘路线图谈判取得成果的政治共识。这个协议是由美国、欧盟、日本、中国、印度、巴西、“七十七国集团”、小岛国联盟、非洲集团等参与谈判形成的,美国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这个协议在没有进行广泛协商以前美国就宣布“通过”了,引起了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古巴、洪都拉斯等玻利瓦尔集团国家的强烈不满,这些国家坚决反对接受这个协议。经过通宵达旦的辩论谈判,最后会议以在其决定文件中“注意到”这个协议,作为各方妥协的产物而得以保留下来。虽然这个政治协议没有得到明确的批准,但由于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已经同意这个协议,无疑,这个政治共识文件对于哥本哈根会议以后的气候变化谈判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10.照常排放情景 (business as usual,简称BAU)

这是指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按原有轨道”或“一切照常(当前)”趋势发展情景下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和措施方面,只包括那些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不包括任何新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措施。照常排放情景也可以称为“基准线情景”。这个情景对于评价和判断一个机构、一个国家是否已经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非常关键。以这个情景作为基准,在采取了进一步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后,目标年的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必将低于照常排放情景,两者之差即为采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后取得的实际成效。

11.碳关税 (carbon tariff或 carbon tax)[7]

一国对来自另一国的高碳排放产品征收的一种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按照每单位物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当量为基础所征收的税目。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目的是针对不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按其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状况课征碳税。2009年 4月 2日的 20国峰会上,正式使用了“碳关税”的概念,意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目的是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美国众议院 2009年 6月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包括了“碳关税”条款,即美国有权对来自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边境调节税(碳关税)”。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这项政策和措施,因为这一政策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12.气候友好技术 (cl imate-friendly technology)

气候友好技术是指所有有助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的技术,具有能耗相对低、温室气体排放相对少等特征的技术。气候友好技术涉及面极广,概括而言,主要包括:所有能够提高能源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循环利用的技术,碳封存与碳捕获技术,提高森林碳汇的技术,减少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技术(如煤层气利用技术、沼气回收利用技术、垃圾填埋甲烷回收利用技术等)。可见,气候友好技术几乎遍及所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业部门: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农业、林业、环保 (垃圾填埋、污水处理)等。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核心就是要大力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气候友好技术,只有大规模开发利用气候友好技术,才可能真正实现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气候。

[1]联合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R].1998.

[2]IPCC.IPCC Organization.2010.[2010-10-14].http://www.ipcc.ch/organization/organization.htm.

[3]United Nations.Decision 1/CP.13,Bali Action Plan [R].2007:3-7.[2010-10-14].http://unfccc.int/ resource/docs/2007/cop13/eng/06a01.pdf#page=3.

[4]DTI(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Energy White Paper:Our Energy Future—Create aLow Carbon Economy [R].London:TSO,2003:21-63.[2010-10-14].http://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tna/.

[5]潘家华,庄贵阳,郑艳,等.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及核心要素分析[J].国际经济评论,2010,89(4):88-114.

[6]United Nations.Decision 2/CP.15,Copenhagen Accord [R].[2010-10-14].2009:4-9.http://unfccc.int/ resource/docs/2009/cop15/eng/11a01.pdf#page=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低碳经济相关概念简析之二——碳关税[R/OL].(2009-08-27).[2010-10-14].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 057/n11298478/1254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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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4;P46

A

1673-8578(2010)06-0058-05

2010-06-06

吕学都(1962—),男,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和碳市场顾问,曾任中国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中国科学技术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气候变化政策、低碳经济、碳减排交易市场等,参与了近 20年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通信方式:luxued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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