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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观念对待新闻报道争议

2010-12-27

中国记者 2010年9期
关键词:采访报道司法机关舆论监督

□ 本刊特约评论员

作者:阚敬侠,单位:中国记协国内部

现代社会,新闻传播活动主宰着人们的生活,各种利益和欲望纷繁交织,新闻报道争议不可避免。解决这些争议,是社会走向法治文明的必经之路,也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实践。

一碰到记者受侵害的案例,总有年轻记者问:“我们是否需要一部保护记者的法律?”笔者就答:“我国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党的政策有很多条款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比如,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第41条规定批评建议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甚至把舆论监督权利规定为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对保护新闻出版单位的权利和正常工作秩序作出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空间是一次很大拓展。同年,《突发事件应对法》使媒体记者获得报道各种灾害、事故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报道政府公共信息提供了强有力保证。事实足以说明,我国有大量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正当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这是新闻媒体和记者开展工作的最重要依据,新闻媒体和记者要善于依靠党和政府、依靠法律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善于通过党、政府、行业组织、司法机关坚决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对那些违法使用拘传、逮捕、通缉等强制措施和非法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的,除了正当合理地要求有关司法机关撤销不恰当的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有必要提请最高司法机关督促改进。对那些公然使用暴力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追究其人身伤害、财产赔偿的民事责任,还应当追究其非法阻挠正当合法采访报道的行政责任。 与此同时,新闻媒体和记者更要加强自律,防止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出现不当之处。因为有时即使自身责任较小,对方严重违法,也会妨碍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权。

未雨绸缪,对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的采访报道事先做好准备。一般说来,报道突发事件、涉嫌违反社会公德或违法的行为,极可能面临有关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甚至遭遇语言和肢体暴力。新闻媒体和记者对此应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防范措施,及时研究法律保护措施,不给对方违法侵害留下可乘之机。

对不利于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正当舆论监督的某些法律条款要研究对策。有些法律条款,如刑法第221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第246条诽谤罪等,时常会被一些人不适当地用作对付公民和记者舆论监督的“法宝”。这些罪名以前并不引人关注,现在看来,它们对媒体和记者确实是“险关”。要特别关注这类案件,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条款,例如,对于一般公司、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要特别注意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公司法》等有关公司产品责任、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进行报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规避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风险;对官员的监督需要援引宪法第41条以对抗诽谤罪的指控。同时,还可以就以上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向最高立法、司法机关进行反馈和交流,争取有利的法律解释,以确保新闻报道的最大空间。

引导社会各界合法处理新闻报道争议。最近几起侵害媒体和记者事件,均发生在京、沪、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表明我国社会的法治素养亟待提高。新闻界平时应尊重采访报道当事人的人格,重视收集其意见,努力使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同时注意引导社会各界对有争议的新闻报道,通过合理渠道、合法方式、和平手段进行协商,避免激烈冲突。这样,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能够提升新闻界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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