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评价黎锦熙语法思想的几个重要原则①

2010-12-04刁晏斌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

关键词:新著文法语法

刁晏斌(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875)

评价黎锦熙语法思想的几个重要原则①

刁晏斌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875)

长期以来,对于黎锦熙的语法思想,人们见仁见智,褒贬不一,这都与一些人在以下问题上的模糊或偏差有关:一是对“模仿”的认识和认定,二是受各自所宗的“主义”影响,三是受政治的干预,四是忽略黎氏语法作为教学语法的某些习惯和特点,五是以今度“古”,六是褒贬均不够客观。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旗帜鲜明地提出以下原则:明确“模仿”内涵、摒弃“主义”影响、排除“政治”干扰、认清“体系”之别、站稳“立场”脚跟、坚持“客观”态度。只有就此统一认识,达成共识,才能正确评价黎氏语法思想及其贡献。

黎锦熙;语法;新著国语文法;语法学史

1924年黎锦熙先生《新著国语文法》(以下简称《文法》)出版,标志着现代汉语语法学的正式建立,此后,关于此书的评价,关于黎氏的语法思想,就几乎成了现代语法学史上一个长久不衰的话题。

面对黎氏的同一观点、思想或主张,人们见仁见智,相互之间差异很大,有时甚至截然相反,并且这还不仅仅是个别现象。比如,对于“七位”的设置,张寿康说:“我们认为,如果把‘位’理解为‘词’和‘短语’在句子中的位置,这对认识和掌握‘语法’是有益的。这种经过语言学界前辈的努力所结的研究硕果,至今仍是光彩夺目的。”②张寿康:《读〈新著国语文法〉札记》,《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而白兆麟则说:“黎氏的‘位’比起马氏的‘次’显然更有条理,是一个进步,但这种设立也是不必要的。分析汉语的语句,有主、谓、宾、补等这一套就够了。”③④ 白兆麟:《汉语教学语法体系研究论略》,《皖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这的确是一个比较独特的现象。对于同一个语法设置,为什么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我们认为这主要取决于评价者的出发点、立足点、观点和认识的差异,而所有这些,都可以归结为几个原则性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在这些原则性的问题上达成共识,才能够有一个比较理性和客观的基础,这样才能得出比较理性而又客观的结论。

总的说来,研究和评价《文法》一书以及黎氏语法,应当在以下六个原则问题上统一认识,达成共识。

一、明确“模仿”内涵

长期以来,对黎氏语法评价中,有一个使用频率很高,同时也很有争议的词,这就是“模仿”。可以说,是否模仿,既关乎对黎氏语法性质最基本的认定,同时也关乎对中国现代语法学起点性质的评价。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模仿”义为“照某种现成的样子学着做”(见《现代汉语词典》),而从感情色彩来说,它应当是一个中性词。但是,在语法学史论著的使用中,此词无疑含有或趋向于含有较为明显的贬义色彩,人们对《文法》一书的评议就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以下两段话:

该书以《纳氏文法》的框架来描写汉语语法,因而不能避免有模仿英语语法的弊病。④白兆麟:《汉语教学语法体系研究论略》,《皖西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过去,语法评论家对《文通》和《文法》多有

批评,批评的要点认为它们都是“模仿”。①④ 董杰锋:《〈马氏文通〉和〈新著国语文法〉说略》,《辽宁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

按,以上两段话中,前一段把“模仿”与“弊病”相连属,而后一段则是“批评”的原因和内容,显然都不是什么好的意思,而黎氏自己在《文法》的“绪论”中也说:“过去中国的语法研究总是模仿西方的grammar的‘词本位’文法组织,现在非打破不可了。”则又把“模仿”列为“打破”的对象,显然也是在趋贬的色彩意义上使用此词的。

不少语法学史论著把从《马氏文通》到《文法》的时期称为“模仿期”或“以模仿为主的时期”,有人还把《文法》称为“模仿语法的代表之作”②龚千炎:《中国语法学史稿》,北京:语文出版社,1987版,第63页。,甚至还有人说它“最严重的缺点就是它的曲意模仿或叫‘比附’英语语法——而且模仿的是陈旧的传统英语语法,忽视了汉语的特点。前人所谓‘削趾适履’之讥,看来还不算过分。”③方文惠:《继承与发展——重评〈新著国语文法〉》,《浙江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4期。

当然,也有人针锋相对地提出反对意见,比如董杰锋说:“我们不能把《文通》和《文法》看成‘模仿之作’,更不能把《文通》到《文法》的时期称作模仿时期。因为这种论断夸大了那时期诸多语法著作的模仿倾向,也歪曲了汉语语法学产生的真正原因”④董杰锋:《〈马氏文通〉和〈新著国语文法〉说略》,《辽宁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

可以说,“模仿”与否,已经成了评价黎氏语法好坏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这一领域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所以,在黎氏语法思想研究中,“模仿”问题是一个根本无法绕开的话题。

然而,有不少论著是在含义不清的情况下使用“模仿”一词的。比如有一篇文章,有专门一节谈《文法》一书“对《纳氏文法》的模仿”,文中说,“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借鉴《纳氏文法》的地方很多,这里我们择其要者介绍以下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分别是句本位、对词类及细目的处理、对句子基本成分的处理和对复句的处理。关于第一方面,文中说:“《纳氏文法》的句法已经占有了一定比例,不只是蜻蜓点水了,书中的句子成分、单句、复句的分析以及句子的转换、词序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占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流露出了开始重视句法的倾向。这种开始重视句法的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⑤。

按,文章先是把“借鉴”用为“模仿”的同义词,后又把“一定程度上影响”也归于“模仿”之列。就我们所见,这并非个别的例子。

那么,在语法学史上,“模仿”的准确含义是什么?陈望道的一段话或许可以回答这一问题。陈氏在指出《马氏文通》派(按包括黎氏的《文法》)的文法学“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所谓模仿的”之后,这样写道:“《马氏文通》派往往不问他们所奉为圭臬的是否还有可以从长计议的地方,也往往不问是否切合中国语文的现象,单将外国文法的老旧方案或老旧说法来范围中国的语文组织”⑥。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模仿”的两个要点:第一,照外国语法的样子学着做,也就是照搬;第二,不顾、因而也不合汉语语法实际。

以上两点中,第一点其实在整个汉语语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即如胡明扬所说,“实际上,近百年中国的现代语言学一直是在西方语言学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这是绝大多数人不得不承认的”⑦。对这一点,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应当都有切身的体验:就以今天而言,已经或正在用于汉语语法研究的许多理论和方法(比如结构主义,比如生成语法以及认知语法),不都是“舶来品”吗?

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照外国语法的样子学着做,而在于据此建立的语法体系是否顾及、是否合乎汉语语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另外,人们在认定和评价是否模仿时,其实还有一个标准和指标,这就是看与“源语法”的差异,如果换一种人们常用的表述形式,就是看它的创新程度。以上两点,可以合并在一起讨论,即我们可以看一看黎氏语法在“引进”的基础上,有哪些创新,而引进的部分和创新的部分与汉语语法特点的一致性如何,或者说是否符合汉语语法的特点。

对于黎氏语法体系,人们讨论最多的是以下几项内容:句本位、实体词的七位和图解法。

从来源看,以上三个方面都不是外国语法的简单照搬:一般的论者都以为《文法》一书模仿《纳氏文法》,可是后者只是基于英语语法的实际,加大了句子部分内容的比重,却仍然属于传统语法的词本位体系;实体词的七位也与纳氏文法中的case有明显不同,这一点,黎氏本人多有强调,而一般的研究者也基本认同。至于图解法,大致也是如此,黎氏在1951年《文法》一书再版的《今序》里说,图解法“除了一长横两短横之外,实在都是自创的规矩,跟英文法的图解方式并不相同”,这一点,人们基本也都是认同的。这也就是说,以上三方面的内容,都包含了相当程度的创新性,因此都不能简单地说成“模仿”。

再从与汉语语法实际的契合程度来看。对于句本位,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它比词本位更合汉语实际,因而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史存直先生提出的汉语语法体系必须注意的三项基本原则中,第一项就是句本位①史存直:《语法三论》,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75页。。对于实体词的七位,虽然非议较多,不少人认为有句子成分这一套术语就够了,因此它的设立没有必要,但是也有人认为“这是要把词法与句法沟通起来的一种尝试。这样做也不是毫无意义的”②史锡尧:《〈新著国语文法〉的历史贡献》,《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6期。。另外,如果换一个角度,比如着眼于语法教学,它也不是多余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后边再讨论)。对于图解法,即使斥之为“繁琐”的人,也基本都承认它所具有的直观性和形象性特征,以及在句法分析中可以使人一目了然的优点。

至于黎氏语法体系中更具体一些的内容,比如词分九类、六大句子成分、复句的概念和分类等,其中有很多都沿用至今,这本身就说明了它们是有生命力的,也是符合汉语实际的。例如复句的分类,如邵敬敏所说,“复句的种类,以后各家虽有出入,但都大同小异,《新著国语文法》为之奠定了基础”③邵敬敏:《汉语语法学史稿》(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81页。。

从以上最简单的分析和引证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把《文法》认定为“模仿语法的代表作”显然有失客观,而在黎氏语法思想研究和评价中动辄以“模仿”相诮,自然也难说公允。

胡明扬曾经把“借鉴(结合实际有所取舍)”与“模仿(照搬照抄)”相对④胡明扬:《现代汉语语法的开创性著作——〈新著国语文法〉的再认识和再评价》,《语言科学》2002年第1期。,在汉语语法学史上,“借鉴”也是一个常用词,我们认为,此词用于《文法》一书,是非常切合实际的。

二、摒弃“主义”影响

总的来说,不少人对黎氏语法评价不高,甚至是明显贬低,其中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都含有“主义”之争的因素,具体地说,就是站在结构主义或其他观点的立场上来评价和批评黎氏所采用的传统语法。比如,张拱贵等说,“过去有人曾经批评黎先生在语法分析中使用语义标准。这种批评显然是受到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⑤张拱贵、刘宁生、刘丹青:《〈新著国语文法〉对汉语语法学理论的贡献》,《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6期。

而在一本语法学史著作中,我们也看到了以下一段文字:

第三是受传统语法的恶劣影响。《新著国语文法》受了传统语法很坏的影响。⑥林玉山:《汉语语法学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77页。

我们不禁要问:传统语法真的那么“恶劣”、那么“坏”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它还可能一直存在,直到今天仍然在语法教学和研究领域发挥巨大的作用吗?我们认为,这里边恐怕不能排除个人站在某一“主义”立场上的一些好恶因素。

“主义”之争在关于黎氏语法是否“模仿”的问题上表现得最为直接和明显。比如,有人在介绍汉语语法学史第二个时期(即“模仿期”)以后的第三个时期(即“革新期”)的几部代表性作品时这样写道:

这一时期中国语言学家王力、吕叔湘、高名凯相继发表了专著: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941)、王力《中国现代语法》(1943)王力《中国语法理论》(1945)、高名凯《汉语语法论》(1948)。这些语言学著作是在当时西方语言学理论的影响下写成的。例如,王力先生的著作采用了叶斯伯森的“三品说”(即首品、次品、末品),用“三品说”来解说句子的构造……吕叔湘的著作参考了法国语言学家的某些理论,《要略》一书分成词句论和表达论两部分,开创了语法研究从意义到形式这样一个描写途径。……高名凯先生的《汉语语法论》理论基础来源于房德里耶斯和马伯乐的学说,语法体系与王力、吕叔湘不同。①王定芳:《汉语语法研究的四个历史时期》,《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按,这里说的是“革新”,但是依然用了“影响”、“采用”、“参考”和“来源于”等字样,它们与“模仿”的区分依据是什么?这里边大概就有一个“双重标准”的问题。对此,胡明扬这样写道:

“你这一派借鉴西方某一派语法的理论、方法和体系,那就是‘模仿’,我们自己这一派借鉴西方某一派语法的理论、方法和体系,那就是‘创新’和‘发展’”。②③ 胡明扬:《现代汉语语法的开创性著作——〈新著国语文法〉的再认识和再评价》,《语言科学》2002年第1期。

这样的研究和评价,还有多少客观性可言呢?

当然,每个研究者都可能有自己的语法观、“本位观”,也可能属于不同的语法流派,而在研究以及评价他人时,也都会各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出发,因此所得看法和结论自然会有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这本来都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或者是唯我独尊、唯我独是,而别人则一无是处,这显然就超过了正常的限度,不是一种客观的态度和作法了。

三、排除“政治”干扰

以今天的立场和角度来看,对黎氏语法的评价似乎并不存在政治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但是从历史的某一阶段来看,这样的干扰和影响却是一种客观存在,影响所及,一是导致了对黎氏语法思想的某些不当批评、贬斥以至于诋毁,二是也使黎氏本人作出某些并不完全客观的“上纲上线”式的自我评价和批评,而后者进一步又直接影响了其他人对黎氏某些观点的评价和认识。在说第二个方面之前,先简单地说一下第一个方面。

建国以后,学术研究及其评价越来越多地和政治联系在了一起,特别是在始于1957年的“反右”运动,以及接下来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中,“左倾”思潮泛滥,语言学界也刮起了一股“批判”风。笔者手头有一本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编的《语言学研究与批判(第一辑)》(高等教育出版社1958年版),仅就部分文章的标题,就可见当时语言学界现状于一斑了:《批判王力在语法研究中的主观唯心主义》、《批判高名凯对待资产阶级语言学说的错误态度》、《万恶不离其宗——名利思想对学术研究危害之一例》。

对这股批判风,胡明扬有以下一段叙述:“但是到了50年代后期,黎锦熙和吕叔湘、王力等老一辈语法学家都受到了批判,戴上了资产阶级学者的帽子,《新著国语文法》的‘句本位’和‘图解法’更被认为‘抹杀了汉语客观存在的词类区分’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繁琐哲学的思想’,而借鉴西方传统语法的理论和体系更被扣上了‘民族虚无主义’的大帽子。”③胡明扬:《现代汉语语法的开创性著作——〈新著国语文法〉的再认识和再评价》,《语言科学》2002年第1期。而黎氏自己也提到,解放初,有人批评他的“同动词”不应当不采用“老大哥”的俄语语法,而要采用英语语法的“verb to be”④⑥ 张文焕:《黎锦熙先生论汉语实体词“七位”的八封遗函》,《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很显然,这也是当时“政治”的反映。

1958年,北京师范大学也开展了批判资产阶级学术思想运动,黎氏“就着个人的经历,把‘五四’到解放时三十年间和解放后十年间语法界的概况和自己研究、教学的方法以及理论体系从头到尾写了一篇《关于语法体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发表在1958年12月《中国语文》杂志”⑤黎锦熙:《所谓“黎派”语法诸书的评介》,《语言教学与研究》1984年第4期。,多年以后,有人提到这篇文章时,竟然发出了这样的惊叹:“十七年过去了,今天重读这篇文章,不禁拍膝惊呼!这哪儿是一篇普普通通的语法答辩文章?!这是四十余年的语法学史,是语法研究上的两条路线斗争史!”⑥张文焕:《黎锦熙先生论汉语实体词“七位”的八封遗函》,《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

其实,这样的“斗争”风气,早在建国之初就开始了,所以,黎氏1951年在《文法》的再版“今序”中,就已经从五个方面对此书作了自我批判,其中就包括不少自我贬损的话,比如关于“模仿”,黎氏就说:“《新著国语文法》的英文法面貌颇浓厚,颇狰狞,例如,‘图解法’,除了一长横两短横之外,实在都是自创的规矩,跟英文法的图解方式并不相同,但书中偏要因袭引申A.Reed诸氏之说。”

这样的自我批判显然对后来(包括当今)黎氏语法思想研究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比如我们已经看到,有一些论著经常引用黎氏自己在当时特殊社会环境下所说的一些自我贬损性话语,来证明对黎氏某些批评的正确性,如上引的“《新著国语文法》的英文法面貌颇浓厚,颇狰狞”,就经常被用来作为黎氏语法模仿的一个确证。关于这一点,殷焕先谈到,这虽然是“夫子自道”,但却特别强调说“知人论世,知言亦必论世”①殷焕先:《怀念伟大的语言学大师黎锦熙先生——纪念先生诞辰一百周年》,《黎锦熙先生诞辰百年纪念文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实际上已经委婉地把我们的上述意思说得很清楚了。

此外,前述的“模仿”以及“主义”之争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政治方面的一些因素,这也是需要我们充分加以注意的。

四、认清“体系”之别

在语法研究领域,向来有“专家语法”和“教学语法”之分,后者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教学性,在内容上表现为它的实用性,在内容和形式上还有它的可接受性②高更生、王红旗等:《汉语教学语法研究》,北京:语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专家语法和教学语法,在黎氏语法中分别表述为“科学体系”和“学科体系”。黎氏十分重视二者的区别,并把重点放在后者上。他说:“但是所谓‘黎派’语法,一直是主张把语法分为两个方面来进行工作的,一方面是‘科学体系’,另一方面是‘学科教学体系’。……所谓‘黎派’语法,在‘科学体系’上是没有什么的,是大家都在研究讨论中的,是跟各家‘大同小异’的,这小异只是强调民族化,偏重创造性;在‘学科教学体系’上是有所主张又有所反对的,是‘小同大异’的,这大异就是坚持‘从造句讲到用词,以句法控制词类’。”③黎锦熙:《所谓“黎派”语法诸书的评介》,《语言教学与研究》1984年第4期。

卞觉非曾经非常正确地指出:“在中国真正执着地推行教学语法的是黎锦熙先生。”④卞觉非:《理论性和应用性:理论语法与教学语法的分野》,《扬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而《文法》一书也被认为“是黎先生多年国语语法教学实践经验的总结。”⑤常敬宇:《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及其“句本位”理论对汉语语法研究的杰出贡献》,《汉字文化》2008年第3期。

黎氏语法体系的核心,无疑就是句本位,“而黎先生倡导的句本位语法是来自实践也用之于实践的,有理论有教材、教法有析句法与析句结果的表示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句本位语法并不是一种语法本身上的体系,而是一种语法教学法,以句子为中心的教学法。”⑥廖序东:《论句本位语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黎氏自己也曾经明确指出:“‘句本位’并不是一种语法本身上的体系,它是拿来革新从前的那种‘死的解剖’和死的‘分类,’的语法教学的。很明显,‘句本位’是指研习……文法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新的语法教学法。”⑦黎锦熙:《关于语法教学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国语文》1958年第12期。

这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凡是读过《文法》的人,一定会对书中大量与教学相关的方法、注意事项等的提示和说明印象很深,而这些在一般的专家语法书中通常是没有的。因为本书本来就是一部教材⑧关于这一点,黎氏自己说得非常清楚。在该书1951年的“今序”中,黎氏说《国语文法》书名上冠以“新著”二字,是因为五四后商务印书馆编印了一套中等学校用的“新著教科书”,每种都冠以“新著”字样,《新著国语文法》就是其中的一种。,也一直是作为教材在各级学校中使用的,所以它所采用的语法体系自然就是一种“学科教学体系”。比如,句本位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体词的七位,关于为什么要设立七位,有人总结了三点,其中的两点分别是“便于和外语比较”与“便于比较古今汉语”⑨黎泽渝:《黎锦熙与汉语语法学》,《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这两点显然都是与语法教学密不可分的。

然而,我们看到,对黎氏语法的某些批评,与没有分清上述两个体系有关,具体地说,就是按专家语法的体系和眼光来看待和要求教学语法的具体内容,从而造成某些评价的偏颇或失误。比如,有一本语法学史著作,在说“黎氏比马氏模仿得更为厉害”时,举了以下的例子:“从句子看,他先翻译为英文然后才来分析。倒装的句子顺装了再分析,省略的句子也是补上了再分析”;在批评《文法》“受传统语法的恶劣影响”时,又举例说道:“倒装和顺装本来是不一样的,但黎锦熙都同样分析,把倒装的句子复原为顺装的来分析”⑩林玉山:《汉语语法学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76-77页。。

关于《文法》中所讲的省略和倒装,人们的批评很多,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用逻辑分析代替了语法分析,而这被许多人认为是此书很大的一个毛病。比如有人说:“语言中的施受本无固定的位置,如果每一句话都要还原成逻辑上的所谓正式来分析,反会觉得别扭,如果把‘刮风了’顺装成‘风刮了’不符合语言习惯。……语法的分析,不应等同于逻辑的分析,过分强调逻辑意义,甚至以逻辑分析代替语法分析,势必忽视语法的结构特点,使语法解释严密性成分少而随意性成分多”①彭兰玉:《〈新著国语文法〉与汉语语法学》,《求索》1996年第5期。。

这样的批评多少有些方枘圆凿、文不对题:黎氏语法是教学语法,讲授内容以句子为核心,而句子是表义的单位,离开语义和逻辑关系,还能讲什么,还能讲清楚什么?所以,对于各种变式句,如果着眼于教学,着眼于教学语法的“实用性”和“可接受性”,由语义和逻辑入手是一种最基本的、最直接的,也是让人最容易明白的讲授方式。其实黎氏书中所说,多为指出表达习惯如何,但是按一般的语法规则有哪些成分没有在句子中出现,因此在理解的时候应当如何理解,即补出什么成分,一句话,完全是从教学的角度出发,而并不是要人们按“不省略”的形式去说或写。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实黎氏自己对此已有说明:

单式句的“变式和复杂结构”怎样教学?审阅过《新著国语文法》的朋友们请注意它的第四章“实体词的七位”这个标题是“科学体系”的,而内容落到“变式句”,就可以“加工”转入“教学体系”了。六大成分在句中的颠倒、游离,叫做“变式”(对“常式”说的),句式分常、变,好记些,并不是“变”应返“常”和复原;变式句也就是汉语结构中的正常规律。②黎锦熙:《所谓“黎派”语法诸书的评介》,《语言教学与研究》1984年第4期。

省略也是如此,黎氏说:

《国语文法》全书中所谓“省略”,就是汉语文法基本规律之一。就逻辑方面说,是“省略”;就语文规律方面说,即等于“不须补充、无从‘恢复’的省略”。③黎锦熙:《论汉语中动词的“被动性”》,《20世纪现代汉语语法八大家·黎锦熙卷》,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五、站稳“立场”脚跟

这里的“立场”也可以表述为立足点。我们想说的是,如果没有一个正确而又合适的立足点,对黎氏语法的研究和评价有时也难免出现某些偏差。

岳方遂在谈到《马氏文通》时这样说道:“《文通》问世以后,评家蜂起,褒贬悬殊。评价《文通》必须注意两个背景,一是‘共时’的历史背景,一是‘历时’的语法研究史的背景。只有以这两根轴为座标,评价才可能做到比较公允、中肯。”④岳方遂:《语法研究百年之历史嬗变》,《安徽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我们认为,评价马氏应当如此,评价黎氏也应如此。

所谓历时,即语法研究史的背景,就是要把黎氏语法作为整个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及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节点,或者是整个链条中的一环,来与它前后时代的语法研究成果进行纵向的比较,以明其源流、估其价值、评其得失、观其影响;看黎氏与此前、同时甚至是后时的人相比,有哪些长处和进步及特点,在语法学史上应当占据什么样的地位;所谓共时背景,就是站在当时的立场上,与同类的其他研究成果进行比较,以当时的历史条件、当时的学术水平及普遍认识为背景,来充分认识和客观评价黎氏语法,而这也就是我们所要讨论的立足点问题。

我们要指出的是,有些批评完全按今天的知识和标准来批评黎氏之失,这样实际上就忽略了上述的历史背景,同时也就失去了我们一再强调的客观性。在语法史的研究中,人们特别强调不能“以今度古”,而在语法学史的研究中,同样也应当有这样的要求。如果套用一句曾经用滥了的话,那就是要“历史地看问题”。

其实,在很多研究中,人们还是比较注意这个问题的,并因此而作出了一些较为客观的表述,例如:

而在黎锦熙的第一部白话文语法著作《新著国语文法》中,则已在句子的层面讨论语气词的问题了:在《新著国语文法》“决定句”、“商榷句”和“疑问句”等章节中,列举了语气助词“了”、“啦”、“罢了”、“的”、“吗”、“呢”等在表示不同语气时的作用。黎氏的这些归纳和总结,对以后的语气词研究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上述这些研究只是在词类的问题上涉及到语气的问题,讨论的重点放在语气词的作用上,而不是在语气的如何表达上,自然更不可能涉及到整个语气系统的问题了。这种情况

与当时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条件是相符的。①齐沪扬:《论现代汉语语气系统的建立》,《汉语学习》2002年第2期。

试想,如果我们不考虑当时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条件,而一味地指责黎氏关于语气的研究和表述是多么的简单,水平是多么的低,这客观吗?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品评黎氏语法得失的一些论著中,却不乏这样的表述,例如:

“句本位”语法有其缺点:(1)把词类和句法成分混为一谈,造成实词转类兼类现象多,也就是词无定类;(2)中心词分析法忽视了句子的结构层次性,把所有的层次放在同一平面上分析,难免出错;(3)将词组溶解在句中,认为词组不能做句子成分,而将词组分解成词,再由这些词充当句子成分,这样就忽视了词组的作用。②汪红艳:《开启之功创新之力——略论汉语语法学的草创与革新》,《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这里的第一、第二点已经不够客观了,而第三点则更是如此:在当时人们普遍还没有词组观念的情况下,何谈“将词组溶解在句中”以及“忽视了词组的作用”呢?其实,早就有论者指出,黎氏在《文法》中已经论及短语(词组),“是汉语语法研究的一大进步”③张寿康:《读〈新著国语文法〉札记》,《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

当然,我们也并不是说不能从今天的立场,以今天的知识体系和观念来审视并进而评价黎氏语法。实际上,人们根本无法摆脱这一点,而客观上也无需摆脱。但是,我们的出发点并不是要以今天的相对完备来对照黎氏某些认识的落后或粗陋,从而有意无意地贬损它、压低它,而是作为一种知识背景,或者是一个参照点,从而对它进行准确定位,最终给出客观的评价。

六、坚持“客观”态度

“客观”是人们认识和评价一切事物的最基本要求之一,特别是对待历史人物及其思想成果,更应如此。然而,就整个黎氏语法思想研究和评价来说,有时在客观性方面还是不无可议之处的,所以我们把这一点也作为一个原则提出,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和重视,并在实际的研究和表述中有所体现。

在黎氏语法思想研究和评价中,不客观或不够客观的现象,在“贬”与“褒”两个方面都有表现。就前一方面来说,表现大致有二:一是强加于人,比如许多人对“依句辨品”的批判,其实黎氏本人已经多次说明此话的意思,但是批评者仍按自己的理解来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另文讨论);二是就后来的一些论著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只是人云亦云,而参照的往往也是那些不够客观的论点或结论,从而制造出更多有失客观的认识及评论。就后一方面来说,大致也有两种表现:一是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黎氏语法对此前已有成果的继承,二是缺乏进一步的说理和论证。

我们先从“贬”的方面说。比如,句本位是黎氏语法的核心,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与此前的词本位相比,它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因为它更切合汉语的特点和实际。但是,也有人不这样看,比如:

然而它(按指《文法》)的最大缺点也正在于“句本位”的语法体系。因为这根本不符合汉语的特点和实际。汉语缺乏形态变化,词与句子成分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句子是由词、更多由词组逐层组合而成,因而我们应该致力研究汉语词类的特点及其用法,研究汉语句子的特殊结构及其规则,而不应该模仿英语语法,不应该用句子成分去控制词类,控制七位,控制语序,甚至去控制复句。④龚千炎:《中国语法学史稿》,北京:语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61-62页。

在我们看来,这段话至少有以下几点可议之处:

第一,说句本位“根本不符合汉语的特点和实际”,不知是从何谈起的,恐怕还是“是己非人”的“主义”观在作怪吧;

第二,这里的“应该”和“不应该”显然是说黎氏该做的没做,而不该做的却做了,然而,难道《文法》一书就没有涉及“词类的特点及用法”,没有涉及“句子的特殊结构及其规则”吗?凡是读过本书的人显然不会认同这一点;

第三,后一个“不应该”的理由是什么,作者能够给出充分的论证吗?

第四,这段话在表述上就有问题:说“汉语缺乏形态变化”,应当有而没有才叫“缺乏”,所以这话显然不符合汉语的实际;而“词与句子成分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因为“对应”前少用了“一一”或“严格”等修饰或限定语,也造成了很大的漏洞。

至于人云亦云的例子,以下一段话或许可以算是一个吧: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的诞生又填补了我国研究白话文语法的空白,它模仿纳斯菲尔德的《英语语法》,而且模仿的程度比马建忠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复句的分类,等立复句大体等于英语并列句,主从复句大体等于英语复合句;句子的分析更是“滥套英文法的典型例子”,把英文语法中句法成分和词类比较简单的对应关系套在汉语语法上,主张“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①汪红艳:《开启之功 创新之力——略论汉语语法学的草创与革新》,《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可以说,这样的评论既无新意也不客观。就黎氏模仿比马氏更严重这一说法来说,先此就见于一本对黎氏语法评价不高的语法学史著作,原话是“可以说,黎氏比马氏模仿得更为厉害”,并且所举例子也是复句的分类等②林玉山:《汉语语法学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76页。。

再从“褒”的方面看。广梅村曾列举很多事实批评了某些语法学史著作在评价黎氏功绩时,因为不了解当时语法研究实际情况而造成的某些失实,如“在中国语法学史中,黎锦熙是把句子划分为六大成分的第一人”等③广梅村:《关于汉语语法学史研究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而张寿康也指出,有人说《新著国语文法》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汉语语法专著”,这不是历史事实④张寿康:《读〈新著国语文法〉札记》,《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3期。。

再比如,有人比较了《文法》与《文通》四个方面的不同,即由词本位到句本位,由四个“次”到七个“位”,句子成分的名称由“词”到“语”,语气划分由两类到五类,认为这四点不同“正是汉语语法学取得历史性发展的一种标志,也正是黎锦熙先生对汉语语法学的重大贡献”⑤柴春华:《〈新著国语文法〉的学术地位和价值》,《渭南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给人的感觉就完全是黎氏的原创,这显然也是不够客观的,因为如前所述,这里边都有借鉴的因素。此外,同一篇文章中还提到,“摆脱了印欧语言、特别是英语的绊羁,在汉语词类中独树了助词,提出了量词,这可以说是《新著国语文法》的又一创造”。仅就助词的立类来说,始于《马氏文通》,所以这显然也不是黎氏的创造。

我们认为,以上六条原则都非常重要,它们既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甚至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们分析一些不甚公正的评价,主因往往是某一原则的缺失,但是经常也与对其他一个甚至几个原则的忽略有关。所以,如果我们要准确、科学地认识黎氏语法思想及其价值和贡献,以上六条缺一不可。

此外,为了避免黎锦熙语法思想研究和评价中出现的各种偏差和失误,我们认为除了确立并贯彻上述六个原则之外,还有一项最起码、最基本的工作,这就是熟悉原著,真正读懂读通,实际上,不少已经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往往也与这方面的欠缺和不足有关。

(责任编辑 宋媛 责任校对 宋媛 刘伟)

Some Key Principles for Evaluating L IJin-Xi’s Grammar

D IAO Yan-bin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BNU,Beijing 100875,China)

Peop le have long had different view s about L IJin-xi’s grammar.These view s differ in the follow ing ways: (i)the understanding of L I’s“imitation”of the Indo-European grammar;(ii)influence from one’s ow n“-istic”app roach;(iii)“political”intervention;(iv)ignorance of its characteristics as a teaching grammar;(v)the p resent perspective toward the“classical”;and(vi)non-objective attitude.It is therefo re obligato ry to put fo rward the follow ing p rincip les: (i)clarification of the notion of“imitation”;(ii)abandon of alternative“-istic”app roaches;(iii)eradication of“political”intervention;(iv)observation of“system”difference;(v)taking an app rop riate“stance”;and(vi)embracing an“objective”perspective.Only such p rincip les are acknow ledged can p roper evaluations be made about L I’s grammatical system and his contributions to modern Chinese studies.

L IJin-xi;grammar;A New Grammar of Mandarin;history of grammar

H146

A

1002-0209(2010)05-0066-08

2010-06-24

刁晏斌,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① 今年是黎锦熙先生诞辰120周年,作为黎先生长期工作的北京师范大学语言学科的一员,谨以本文纪念这位伟大的学者。

猜你喜欢

新著文法语法
新著
基于Java的递归下降语法分析器的实现
梅大圣
跟踪导练(二)4
陈文新著《明清小说名著导读》序
赤子之纯与侠者之义——读于二辉两部新著随想
参考答案
教育精英化还是平等化
文法学校见证英国两党争斗
二义性文法的SLR(1)分析器的直接构造方法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