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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着与流动的背驳:农村民事纠纷案件溯源
——以离婚和赡养为例

2010-12-04车流畅

关键词:流动性流动案件

车流畅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沈阳 100031)

固着与流动的背驳:农村民事纠纷案件溯源
——以离婚和赡养为例

车流畅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辑刊》编辑部,沈阳 100031)

由于农村本土文化的积淀,固着性成为农村社会关系中最显著的特性,但随着人口的流动,这一特性受到严重冲击,流动性与固着性的矛盾导致一系列的农村民事纠纷.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并确立固着中的流动原则,为解决农村民事纠纷,尤其是离婚案件和赡养案件所占诉讼构成比例偏重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固着性;流动性;农村民事纠纷;离婚;赡养

一、因起: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构成

近年来,离婚与赡养纠纷成为农村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构成,占有重大的诉讼比例.以某县为例,在全年农村民事诉讼中,共受案1377件,其中离婚案件和赡养案件共占563件,两者约占全年受案总数的40.89%,其案件标的额高达1723.2万元.与其相比,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总标的额仅为826.1万元,离婚与赡养案件标的额超出其2倍还多.这种构成要素的特殊性体现了农村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究其缘由是固着性与流动性的冲突.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其构成要素,有利于农村这两种属性冲突的解决.

1.流动因素下的离婚案件比例上升

农村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纠纷调查表明,多数农村地区民事纠纷中离婚案件占1/4左右,有些农村地区甚至达到1/3.离婚案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仅是家庭的不和谐,更延伸到给其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后期成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许多离婚案件成为其子女犯罪的条件性渊源,进而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与城市离婚案件不同,农村的离婚案件大约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逃婚型,即婚前男女双方素昧平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感情不和,一方为了逃婚而外出打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是疏淡型,即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两人婚姻难以维系.多年分居,双方又无法改变现状,只能用离婚才能解决.三是放任型.此类案件中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较多.男方在外打工,放弃对家庭的责任,不往家寄钱,挣钱多花在吃喝玩乐上.女方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生活拮据,不堪重负,被迫离婚.四是外遇型,即单身一人在外打工,或单身一人留在家中,生活单调,精神空虚,寻找心理寄托,追求感官刺激,若逢外遇,极易导致家庭破裂.这样的离婚案例在农民工离婚中占很大比例.五是遗弃型,即一方在外打工,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贪恋城市生活,喜新厌旧,遗弃原有家庭.①此类型分类是笔者通过对辽宁省农村地区的调研总结出来的,具体内容参见文献[1].

无论是哪种离婚类型,"外出打工"都是离婚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究其根源实质上是农村人口的流动性造成的.这种流动性使得夫妻双方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从而产生差距.由这种差距而导致的思想观念上的差异被一些社会学家称为"夫妻城市化水平的差异".这种差异被有的学者概括为3点: "技术层面上的差异、社会生活层面上的差异以及心理及情感层面上的差异"[2].这些差异是影响农村夫妻感情生活的最主要原因.从这种意义上讲,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是导致农村离婚率逐年增高的重要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呈流动状态,而另一方呈在农村的固着状态,那么这种婚姻的稳定系数要远比双方都是固着的或都是流动的低.

在农村离婚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彩礼、财产、子女抚养权等问题难以裁决,其中一项原因也是诉讼一方的流动性.如何判决才能保证固着方能真正得到流动方的补偿,执行又如何实现,对流动方应如何管辖,或固着方如何才能实现对流动方的"定位"补偿等都是农村区别于城市离婚案件纠纷的特殊难题,亟待研究解决.因此,分析农村民事纠纷案件中固着性与流动性的关系,找到两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机制,是解决农村离婚增长率过高的关键.

2.赡养案成为农村民事案件的主要构成要素

同离婚案件相比,赡养案件在农村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更多,约占1/3到一半,同期增长率也达到200%②此数据为阜新市彰武县、锦州市北镇县等基层法院调研所得的概数数据.,问题也更为突出和复杂,其中折射出的是农村养老制度、社会保障、司法服务、法制文化等诸多方面的交错性问题,其体现出的固着性与流动性的冲突更为明显.在当今社会中,传统完全固着于农村,固着于土地,结构相对稳定的家庭在农村家庭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少.相对而言,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分居两地的情况更为普遍,赡养方的流动性与被赡养方的固着性形成矛盾,构成农村赡养案件的主要原因.

大多数学者将人口流动所呈现出的赡养困境归纳为这样几点:"一是人口的大量外流使得农村家庭小型化,二是主要成员外出导致家庭缺乏照料者,三是老人的家庭地位降低,子女养老的道德风险加大."[3]在司法实践中则体现为流动子女与非流动子女赡养费的分配问题、对流动人口赡养费的执行问题以及流动子女对父母精神补偿可否进入审判范围等.这些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实现固着中的流动问题.与城市赡养制度不同,农村的被赡养人除无养老保险外,传统的"养老田"也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和子女的"外流"逐渐弱化,加之农村养老院建设的落后、养老观念的代沟等问题,使农村赡养纠纷成为农村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其所体现的多元价值的冲突,实质上也是固着与流动的冲突.

此类案件在民事诉讼纠纷中调解成功的几率不是很高,因为子女与父母因观念和价值判断上的差异而产生的代沟,不似单纯的多子女分配不均而产生的养老纠纷.前者是流动与固着强烈冲突的结果,矛盾较尖锐,一般是"质"上的分歧,而后者是"固着"对"固着",是传统观念之间的碰撞.如农村传统的重男轻女现象,使得在家庭对待方面,老人对女儿稍有疏忽,女儿就理所应当地认为养老是儿子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将自己置于法律义务之外.这种矛盾通过调解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大多可达到息讼结果.但是随着固着与流动性的对立越来越明显,赡养案件的调解也越来越难进行,突破这一瓶颈是解决农村赡养案件逐年增加的重要一环.

二、溯源:流动性与固着性的碰撞

农村的流动性从微观上理解主要是指人口的城乡流动,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增大,在人口流动的同时其价值取向、法制观念、法律制度等宏观上的要素也发生改变,具有独特的特点.这一点对农村传统的固着性有着极大的冲击,并产生了离婚、赡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农村法制文化的特殊性成就固着性

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区别于城市的独特性,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关系网络不同于城市关系网络元素的多元化.虽然也有学者认为农村关系网络也应从多元的角度理解,但笔者认为,其主要以二元为主,即本土元素(也可称之为习俗元素、习惯元素)和非本土元素(包括国家施加的各项元素以及城市过渡过来或让渡的元素).其中本土元素多体现为农村的固着性.举例来说,一农民没有赡养他的父母,原因是其父母在他结婚时没有给他买房子,他自己需外出打工才能挣钱置办家业,认为这是父母未尽其应尽义务才造成他离家在外,因此不愿意担负起赡养的责任.[4]这样看来,父母给儿女置办家业是农村的习俗或者习惯,他将这种固着的观念上升为法律观念,而外出打工这一流动因素又成为其不赡养的客观说辞,从而抹杀了真正的作为法律义务的赡养的真正价值.

农村的固着性多来源于其本土文化的积淀,从古代的《马厩律》《田律》到规范婚姻的"六礼""七去",无不体现了古代农民最朴素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其与农业和小家庭核心统治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儒家的孝文化和"夫为妻纲"的婚姻文化因素是影响着农村赡养和婚姻的重要观念,这种观念一直影响着农村的价值判断.比如农村的小家庭特性和家族邻里关系网决定着大多数家庭成员的伦理道德观,传统家长制的伦理观使得年长者在固着关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或遵循"从一而终"的道德理念.这些都是对传统文化的承袭,也是农村文化的根源所在.

土地的固着成就了观念的固着.农民的经济自古以来是依附于土地的,其衣食住行、生产分配都围绕着土地而产生,因此其观念必然具有乡土特征.由于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固着的,其价值观也会围绕着"土地"而产生固着的特点.比如,老人在其晚年往往不愿意离开本土而随儿女到城市,认为儿女应围绕在他身旁;又如期待成员聚居生活,即使分家,成员之间也保持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是农村特有的二元网格式关系的独特体现.但是,这些观念却随着流动性在农村关系网中越来越多的体现而受到直接冲击.

2.现代经济文化的冲击造就流动性

"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交换、职能的更替以及工人的全面流动性."[5]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市场经济的触角已深入我国乡土农村,本土经济的单一性与过强的自然性束缚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对土地的固着感越来越平淡的农村青年一代来讲,城市经济所带来的机遇更具有吸引力.而城市大量劳动力的缺乏,也不得不接纳农村劳动力,这样流动人口逐渐增多.据调查,2000年全国有1.7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等待转移,到2020年前,农业剩余劳动力每年都将维持在1亿以上,其向城市的流动量占其总量的2/3左右,流动人口的大多数年龄在18~40岁左右.[3]而这一年龄段恰是离婚案件和赡养案件的多发年龄段.

这种流动性往往带来的是农民价值观念上的转变.首先,农村的"根"文化被破解.流动到城市的农民不再依赖土地而进行经济生产,依靠劳动力而生存于城市的流动居民自然对家乡的土地不再有依附感.这种依附感的减灭自然带来了对家庭核心凝聚力的挑战,对家和家长的依附也逐渐疏离.其次,伦理价值受到冲击.以婚姻伦理观为例,"婚姻伦理观从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传统的婚姻伦理属于家庭伦理的一部分,强调家庭的价值与权利,而在离土背景下,婚姻伦理则更多的是个人本位的,婚姻伦理从由男性主导转向妇女追求民主与自由的意识加强"[6].最后,消费观念的变革.农民的固着性使得农村的生活消费品基本上有60%以上是可以自给自足的,自给率高的甚至达到80%以上,"靠土地吃饭"这句农村谚语中所反映出的是农民生产生活对土地的依赖.而这种情况下,家庭收入的支配可以主要用于"买房、置地",间接为养老和婚姻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因此,"彩礼"以及"养老场所"趋于稳定,纠纷产生的几率也会降低.但流动性所带来的城市因素向传统的固着属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可以说城市经济和文化逐步渗透到农村,不仅使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同时也使农村文化受到冲击.这导致了农民价值判断和观念上的差异,从而造成婚姻的不安因素和赡养下的矛盾分歧.

3.固着性与流动性的冲击构成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

流动性与固着性既然都是农村文化、农村网格关系以及农村社会属性的特殊要因,那么它们也必然是导致法律行为的前置性因素.正如迪尔凯姆所说:"当我履行我的合同时我实施的是从外部规定着我本人行动的法律、习俗也就是文化,而不是其他什么."[7]行为的发生以其价值观念为导向,也就是说,农村民事纠纷案件之所以以离婚案件和赡养案件为主要构成,其根本是由流动性与固着性这两种影响农村文化、价值判断变革的属性冲突而造成的.

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某县,男方郭某在外打工,放弃对家庭的责任,不往家寄钱,挣钱多花在吃喝玩乐上.妻子高某又要种地、又要抚养孩子,还要伺候公婆,生活十分艰难.高某说:'自己在家辛辛苦苦持家,郭在外胡吃乱花,自己成了他家的长工,这样的日子根本无法过下去.'"①案例为笔者调研资料,相关内容参见文献[1].可以看出,传统固着的属性,更多体现于女性身上,"家核心"的观念也是女性较重,因此此类型诉讼以女方为起诉方的居多.若双方都是固着的情况,矛盾冲突是比较轻微的,在司法实践之中,固着间的婚姻矛盾大多数可以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但是,一旦一方流动,其消费观念受到影响,固着属性中"养家、持家"的特点受到冲击,金钱的分配就不再以家庭为主,而是以个人的娱乐为主,这是受城市"压力缓解型"消费的影响,而"家核心"也会随之淡薄.这样流动性所带来的特点与一方固着所形成的特点进行激烈撞击,引发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而这种诉讼的调解成功率往往很低.

这一点在赡养纠纷中也有所体现.子女外出打工,固有的观念使得老人相信城市里的钱应该很"好赚",子女应该向家里"多寄些钱",但是固着于土地的老人无法得知流动中所需的消费,这是矛盾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而子女被城市老人独立生活的形式所熏染,忽略了社会保障等诸多因素,以流动中获取的信息判断固着于农村的父母的状态,传统的"孝"文化逐步减弱,取而代之的是固着背景下的功利价值观念,也就是说固着与流动导致了这种变化,而这种变化又导致了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矛盾的加剧.

三、破解:固着与流动的协调与平衡

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的案例中大量存在,并逐年呈递增趋势.这表明在农村的大部分纠纷中,流动性与固着性的背驳是导致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要解决农村民事纠纷,首先要处理好流动与固着的关系.

1.固着中的流动原则

解决固着性与流动性的背驳,并不是要消减其中一方的属性.固着性由于长期的文化积淀而具有无法消除性,如果强行消除会带来伦理与道德的混乱.因为我国农村法制的固着多具备浓厚的家族性色彩,而这种家族性又受到了我国儒家思想的影响,[8]逐渐形成特有的价值判断.乡土法律的固着特点从《曲礼》中所谓的"礼从宜,使纵俗",到《经解》的"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无形,使人日善远罪而不知",再到"人君之治,莫大于德,莫胜于教,莫神于化".这些儒家思想固在化民成俗,礼教的思想对我国农村道德观念的影响已渗入到骨髓,主宰着农民为人处世的行为方式,同时形成道德标准.

消除这种固着性无异于消除中国五千年以来的文化积淀,这不可能实现,而固着性也有其滞后的一面.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固着性要想生存就必须与流动性相结合,只不过这种结合要考虑其位阶问题.笔者认为,固着性应起主导作用."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9]这种传统就体现着固着,是农民行为范式的根源,无论流动性的文化如何浸入,都不可动摇农民在其作价值判断时所采用的标准.

然而,流动性也不容忽视,其应蕴含于固着之中.现代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使得流动的农民观念正在逐渐改变,但是完全摒弃其旧有观念是不现实的,容易导致道德标准畸形,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应引入固着中的流动原则,将流动性引入固着属性中,即以尊重本土文化和习惯法为前提,考量流动性所带来的文化冲击,并通过制度上的构建,补足流动性所带来的矛盾.

2.离婚与赡养相关制度的构建

鉴于离婚与赡养中固着与流动的冲突,在固着中的流动原则基础上探讨可操作的具体制度构建才有其现实意义.

第一,建立农村村民收入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预留基金制度,乡镇政府根据家庭具体情况予以补贴.对有收入来源的子女的家庭收入进行统计,制定法规和相关程序性规定,对家有老人的根据收入比例预留老人赡养费用,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贴.这种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至于具体程序还需进一步研究.此外,要加大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不仅从赡养方面,其他方面的保障也需要探讨.

第二,确立农村特殊的财产公证制度以及彩礼赠与合同制度.由于农村的传统观念与城市的观念不同,城市的婚前财产公证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农村.由于农村财产构成的特殊性,应确立与村民习惯相结合的财产公证制度,以减少日后的纠纷.彩礼赠与合同制度有在农村确立的必要和可能,通过赠与合同的完善,可以减少离婚案件中对于彩礼的矛盾纠纷.

第三,经济改革结合司法援助.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还是经济问题,因此解决经济发展问题是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关键.但是单纯的发展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加大对农村的司法援助,才能与经济发展并行.农村司法援助制度这些年来多致力于对具体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对于法治理念的教育问题始终没有重视,而这恰恰是农村社会矛盾凸显的根源所在.因此应加强此方面的援助,并对参加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制度与程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3.固着与流动的平衡是实现乡土正义的关键

一点一滴累积的传统习惯是农村文化五千年的积淀,虽然其中有些留有封建残余需要进一步的改造,但是这种文化积淀构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农村道德与伦理观念,从而影响着其法律价值的判断.如果单纯地依照法条判决,一些案件则达不到实质上的正义.这种依农村特有的经济结构而衍生的文化积淀,其所带来的法律价值可以称之为"乡土正义".

对于"乡土正义"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固着属性,农民固着于土地和固着于习惯的观念在其思想中形成了独到的价值判断标准.例如婚姻中的彩礼制度,城市并没有此习俗,但是在农村彩礼制度是婚姻缔结的重要一环.自古代婚姻法的"纳币""纳礼"以来,这项制度一直是农村习惯中的固着项目,如不尊重这种固着属性,婚姻的稳定就有可能受到破坏.但是由于流动性的冲击,新的财产观念被引入农村家庭,农民对婚姻财产的理解也正逐渐发生着转变.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革,彩礼制度能够实施或存在多久尚不可知,但是在司法审判中,通常是遵照彩礼制度,适当考量其他因素.可以看出,充分尊重农村的固着属性,裁量其中蕴含的流动属性是平衡农村民事纠纷中固着与流动的主要手段,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施"固着中的流动"原则,实现司法运行中的"乡土正义".

[1]车流畅.政府部门应成为农民工家庭的纽带[N].辽宁法制报,2010-06-04.

[2]疏仁华.解析当代农民工的"中国式离婚"——对安徽省966例农民工的调查[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2):39-42.

[3]王慧敏,李保东.人口流动下的农村家庭养老[J].黑河学刊,2005(4):120-122.

[4]王晨光.农村法制现状[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102.

[5]马克思.资本论(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4.

[6]寻朝兰,蒋爱群.离土背景下的离婚案件分析——对121例农村离婚案例的调查[J].法制与社会,2009(13):86-87.

[7]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 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37.

[8]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2.

[9]HOLMES O W,Jr..The common law[M].Boston:Little,Brown,and Company,1948:2.

Conflict of fixation and mobility:root of case about civil dispute in rural area-take cases of divorce and alimony for example

CHE Liu-chang
(The Editorial Dept.of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Series, Liaon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enyang 100031,China)

The fixation is the most significant feature in the social relations of the countryside,because of the accumulation of rural culture.But with the mobility of the population,this feature has been seriously challenged.The conflict of the mobility and fixation has resulted in a seriesof rural disputes.The paper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features and established the principle of the mobility in fixation,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basis for solving these disputes in rural areas,especially the problems that the cases of divorce and alimony take up the large proportion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of the rural areas.

fixation;mobility;civil dispute in rural area;divorce;alimony

1671-7041(2010)06-0049-05

D925.1

A*

2010-08-10

辽宁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辽宁社科字[2010]10号)

车流畅(1982-),女,辽宁阜新人,编辑; E-mail:chang-4080@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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