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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化解的检察对策

2010-11-16卢毅林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立案办案检察

文◎卢毅林

社会矛盾化解的检察对策

文◎卢毅林*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要求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是执法办案的有机组成部分。文件还要求,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维护和谐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换言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同时,理应肩负起一项新的使命——化解矛盾,调处纠纷。

一、化解矛盾的具体措施:让民众充分地理解和信任

对于化解矛盾的新使命,各地检察机关以创新作出制度回应(详见列表):

经统计,各地检察机关的主要举措无非以下四类:

(一)变“上访”为“下访”;

(二)引入调解;

(三)释法说理;

(四)有关批捕和起诉工作的制度创新。

上述四类举措的前三类皆围绕着 “听民情,重民意”的民主思维,与目前司法改革中“司法民主”的意蕴暗合。第四类举措因未有诉讼法上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显得略为慎重。

这四类措施共同指向的一点就是,要使检察职能在基层更有效地履行,就要使人民群众更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使人民群众更相信检察机关的执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敏感案件的办理和社会矛盾的化解

一般涉众性、有媒体关注的和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被视为敏感案件。依法妥善处理敏感案件,不简单地就案办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要求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立案:把握时机

比如查办职务犯罪,应从对象的犯罪性质和社会背景角度进行甄别,如轻率立案,则有可能引起其所在系统的不稳定,如拖延立案,则又有可能引起有关群众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把握有利政策,争取党委支持,诸事谋定,而后立案。

(二)审查案件:权衡兼顾

每个案件背后都是真实的社会关系。敏感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系则尤为复杂。如何权衡,需要发挥更多的司法智慧。第一是要兼顾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关系的修复;第二是要补偿被害人;第三是要帮教被告人。在这基础上,还要全面评估和防范办案风险,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要快速办理。

(三)法律监督:严加把关

对敏感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诉讼,要认真考虑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线索,要认真考虑是否动用移交线索、检察建议、追诉和抗诉等手段,从而纠正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处理敏感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和错误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在相互制约和配合之间,办理敏感案件应更重制约。

通过敏感案件的依法妥善办理,检察机关致力于在个案中实现具体的正义,这就是“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之中”的要求的旨趣所在。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5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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