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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契约稳定性

2010-11-01武志勇霍晓姝刘家顺

关键词:纳什违约金龙头企业

武志勇,霍晓姝,刘家顺

(河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契约稳定性

武志勇,霍晓姝,刘家顺

(河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农业产业化;农户;龙头企业;契约;博弈

“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最主要的一种模式,克服了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小而散”的弊端,使单独分散的农户与相关的龙头企业联合起来,建立起新型合作关系,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农户与龙头企业地位明显不对等,随着市场的波动,其签订契约的稳定性不能得到保证。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得出违约金的提高是保证契约稳定性的一个手段;而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可以契约稳定性,从而保障了农户利益。

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式兴起开始,“农户+龙头企业”就一直是最主要的一种组织模式。“农户+龙头企业”模式是指将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结合起来,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益连接机制,形成农工商一体化的产业链和一定程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一“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分析

“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一般以市场为导向,契约为纽带,实现农副产品从产到销过程的垂直性分工,农户专门负责农副产品的生产,龙头企业专门负责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一些龙头企业也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通过这种分工协作,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经营管理,对单独农户难以办到的事情进行统一办理和服务,并利用农业产业化组织的优势替代农户进入市场。

“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在纵向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延长农产品生产的链条,把农业从生产环节向加工销售环节转移,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并通过对农户的组织以实现农业产业的规模效益;横向上现了各种资源,如技术、资金、人才的继承经营,从而拓宽了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了农产品流通,稳定了农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了农户的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但是,“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中,由于农户与龙头企业市场地位明显不等,其签订的契约为典型的弱契约。利益分配方面,很难让农户真正分享到一体化经营中的利润。对农户来而言,虽然这是摆脱了生产的盲目性,但是自身的经济地位并没有相应提高。

二“农户+龙头企业”模式契约分析

“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下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连接方式主要有合同制和合作制。而目前采取合同 (契约)制是目前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利益联接的最主要方式。

假设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理性的,龙头企业记为E,农户记为Fi(i=1,2,3,…,n),期初契约规定交易价格为P0,履约数量记为q,设违约方需支付代价为C,并且被契约规定的另一方所获得,同时假设市场该农产品的价格是龙头企业和农户都知道的公共信息,且该信息的获取并不需要额外成本的支付。

那么,实际交易的时候,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市场行情好时。即市场价格高于契约规定价格时,记为P>P0。对于龙头企业和农户而言,都有“履约”和“违约”策略可以选择。此时,作为农户更倾向于把农副产品卖向市场而非龙头企业,同时考虑到违约金的存在:

(1)当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选择履约时,农户存在把农副产品卖向市场的机会成本,此时农户收益为— (P—P0)q,为负值;龙头企业收益为 (P—P0)q,为正值;

(2)当农户单方违约时,须向龙头企业支付一定违约金,其收益为 (P—P0)q—C,龙头企业履约,得到该违约金,收益为— (P—P0)q+C;

(3)当龙头企业单方违约时,须向农户支付一定违约金,龙头企业收益为— (P—P0)q—C,为负值;农户履约,得到该违约金,收益为— (P—P0)q+C;

(4)当龙头企业与农户都选择违约时,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相抵,龙头企业对应收益为— (P—P0)q,为负值;农户收益为 (P—P0)q,为正值。

其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龙头企业与农户在P>P0时博弈支付矩阵

在次博弈支付矩阵中,因为 (P—P0)q>— (P—P0)q—C;— (P—P0)q+C>— (P—P0)q,所以无论农户如何选择策略,对于龙头企业而言占优策略均为“履约”。那么如果要实现 (履约,履约)为纳什均衡,则要求

对 (1)不等式进行化简,可得当C>2(p-p0)q满足 (履约,履约)为纳什均衡。即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规定价格时,只有违约金数额超过溢价收益的2倍时才能满足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选择履约。

2市场行情不变时。即市场价格等于契约规定价格时,记为P=P0。对于龙头企业和农户而言,都有“履约”和“违约”策略可以选择。

(1)当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选择履约时,龙头企业和农户额外收益均为0;

(2)当农户单方违约时,须向龙头企业支付一定违约金,其收益为—C,龙头企业履约,得到该违约金,收益为C;

(3)当龙头企业单方违约时,须向农户支付一定违约金,龙头企业收益为—C,为负值;农户履约,得到该违约金,收益为C;

(4)当龙头企业与农户都选择违约时,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相抵,龙头企业和农户收益均为0。

其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龙头企业与农户在P=P0时博弈支付矩阵

在次博弈支付矩阵中,存在唯一纳什均衡 (履约,履约)。即当市场价格等于契约规定价格时,只要满足违约金C>0,就可以保证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选择履约。

3、市场行情差时。即市场价格低于契约规定价格时,记为P<P0。对于龙头企业和农户而言,都有“履约”和“违约”策略可以选择。此时,作为龙头企业更倾向于向市场购买农副产品而非向签约的农户,同时考虑到违约金的存在:

(1)当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选择履约时,龙头企业存在向市场购买农副产品的机会成本,此时龙头企业收益为—(P0—P)q,为负值;龙头企业收益为 (P0—P)q,为正值;

(2)当农户单方违约时,须向龙头企业支付一定违约金,其收益为— (P0—P)q—C,为负值;龙头企业履约,得到该违约金,收益为— (P0—P)q+C;

(3)当龙头企业单方违约时,须向农户支付一定违约金,龙头企业收益为— (P0—P)q—C;农户履约,得到该违约金,收益为 (P0—P)q+C;

(4)当龙头企业与农户都选择违约时,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相抵,龙头企业对应收益为 (P0—P)q,为正值;农户收益为— (P0—P)q,为负值。

其博弈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龙头企业与农户在P<P0时博弈支付矩阵

在次博弈支付矩阵中,因为 (P0—P)q>— (P0—P)q—C;(P0—P)q+C>— (P0—P)q,所以无论龙头企业如何选择策略,对于农户而言占优策略均为“履约”。那么如果要实现 (履约,履约)为纳什均衡,则要求

对 (2)不等式进行化简,可得当C>2(p-p0)q时满足 (履约,履约)为纳什均衡。即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规定价格时,只有违约金数额超过溢价收益的2倍时才能满足龙头企业和农户都选择履约。

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当且仅当以下三个不等式同时成立时,才能实现无论市场价格怎样波动,契约都是稳定的。

解得,C>| (p0-p) |q。也就是说只有当契约中规定的违约金超过市场波动给其带来收益的2倍时,才能保证无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化,龙头企业和农户都会选择履约,即保证契约的稳定性。

而结合实际情况,因为违约金一般是事前签订的,一般不会太高。这是为什么“农户+龙头企业”模式中契约不太稳定的一个原因。因此违约金的提高是保证契约稳定性的一个手段。

三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

但是,即使提高违约金数额,违约事件依然不可杜绝。这是因为即使出现违约状况,另一方想要获得赔偿金则存在又一个博弈。违约金的赔偿需要诉讼,诉讼需要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博弈,“起诉”和“沉默”构成了选择策略。农户和龙头企业属于典型的不等势博弈,单个农户一般交易量有限,而龙头企业则面临着很多农户,设为N个。诉讼成本记为C*。

1当市场价格大约契约规定价格时,如果农户选择违约,龙头企业如果选择起诉带来的收益为NC—C*。可以看到,只要满足NC—C*>0,龙头企业就会选择起诉。

2、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规定价格时,如果龙头企业选择违约,单个农户选择起诉带来的收益仅为C—C*。因为诉讼成本往往比较高昂,单个农户难以承担;并且某个农户选择了起诉,其他签约农户就很可能搭便车。所以,单个农户理性选择往往是“沉默”。

可见,虽然高违约金可以保证 (履约,履约)构成纳什均衡,但是市场价格低于契约规定价格时农户选择“起诉”为不可置信威胁,这样不一定会是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由此带来了契约的不稳定,及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使其变为“农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户+合作社”模式下弱契约的问题。由于农户与龙头企业地位不对等,所以在农户直接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虽然高违约金可以保证 (履约,履约)构成纳什均衡,但是对于龙头企业“违约”,农户选择“起诉”策略往往为不可置信威胁,使得此时农户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可以有效改善农户在履约中的不平等地位,进而对农户利益进行很好的保护。如果龙头企业单方选择违约时,作为农户利益集体的合作组织,有责任对龙头企业进行起诉。虽然起诉成本并没有减少,但合作组织集体的收益随着签约农户人数的增加而成倍增加,也就是说分摊在每个农户身上的起诉成本要比单个农户提起诉讼时少得多,因此,龙头企业选择“违约”,合作组织选择“起诉”策略就构成对龙头企业的可置信威胁,提升了契约稳定性,从而保障了农户利益。参考文献:

[1] 谭格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模式选择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2] 李光久.博弈论基础教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3] 杨涛.农业产业化区域差异的博弈分析 [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3,(4):34-35.

[4] 张建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研究 [D].南京农业大学,2007.

[5] 陈雩桢.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J].农村经济,2000,(11):27-28.

Research on the Contract Stability of Peasant Household and Leading Enterprise

WU Zhi-yong,HUO Xiao-shu,LIU Jia-shu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Tangshan Hebei 063009,China)

agricultural industrial production;peasant household;leading enterprise;contract;game

Pattern of peasant household and leading enterprise is an important model in China,which overcomes the traditional production operation way of the malpractice of“small and disperse”,and causes the peasant household as well as the correlation Leading enterprise disperses alone joins up,and establishes the new cooperation,which enhanced the agricultural market competitiveness.However,as the peasant household and the Leading enterprise status is not obviously coordinated,along with the market fluctuation,the contract’s stability cannot be guaranteed.The article ge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enhancement of the epenalty is a guarantee of stable contract through the game research technique.farmer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volvement may cause the contract stability,thus it has safeguarded the benefit of peasant households.

F 276.5

A

1673-2804(2010)06-0055-03

20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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