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革中的社会公平与地方政府限度
——以集体林改为分析中心
2010-10-21李钢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2期
李 钢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制度变革中的社会公平与地方政府限度
——以集体林改为分析中心
李 钢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9)
集体林改;效率与公平;地方政府限度
效率与公平问题一直是国家在制度变革中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改革政策的阐释者与执行者,对改革路径的选取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因此,如何规避地方政府在执行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受到非公共利益偏好的影响,避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权力异化为社会强势阶层对弱势阶层的剥夺,从而保障制度变革中的社会公平,理应成为此次集体林改的应有之义,否则,改革过程中释放的利益将难以得到合理的分配,矛盾与纠纷也会随之显性爆发出来。
始于 2003年的南方集体林权改革一直被众多人认为是我国乡村的第三次“土地革命”而被赋以重大含义和使命。改革作为制度和体制变迁就意味着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与分配,因此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从一般学理意义而言,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是一对具有矛盾的两个面相,许多国家的改革都希望二者兼得,因为两者对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效率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尊严与社会的稳定。而“政府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1]因此,通过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去规范改革中政府行为的限度,对于以上矛盾的协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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