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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理念谱系

2010-09-19周艳云

长春大学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国际法公正秩序

周艳云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潮州 521041)

国际法理念谱系

周艳云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潮州 521041)

国际法的运作非外在强制力运作的结果,国际法运作的强制力来源于根植于人类理性中的理念。国际法体系内部的金字塔形有序层级并普遍联系的理念范型架构赋予国际法巨大的凝聚力、强制力、控制力。国际社会在理念统摄的国际法体制的控制下呈现出和谐世界的图景。

国际法碎片化;国际法理念;理念谱系

现代国际法体系充满了具有不程度的法律一体化的普遍性的、区域性的甚至是双边性的体系、小体系和小小体系,存在于这个体系内部的各种规范和制度之间并没有形成一种结构上的有机联系,它们相互冲突、彼此矛盾,就像堆积在一起的“玻璃碎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种现象称为“国际法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1]。

“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使国际法体系看似松散、凌乱,似处于无公度性、无政府状态。实则不然,国际法的存在和运行有其内存有序层级范型架构,该范式即为国际法理念,国际法理念是国际法的内核。国际法理念既是认识国际法的最高形式,又是完善国际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1 国际法理念诠释

“理念”最早是由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提出,他认为“理念”是“超越于个别事物之外并且作为其存在之根据的实在”。[2]中国大百科全书记载理念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近现代,哲学逐渐与各具体学科相融合。学者们开始将哲学中的理念引入国际法范畴。

奥地利国际法学家阿.费德罗斯明确提出“国际法的理念”这一概念。根据阿.费德罗斯的观点,国际法理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国际法的理念是国际社会的结构及其规律的反映,它是国际法的最真实的存在或存在的最深层次的原因和根据;②国际法的理念是国际法的意义、功能和价值目标,它凝聚着人类对国际法的全部知识和终极寄托;③国际法的理念对国际法具有构成和调整作用、它不仅是国际法行动指南,而且是国际法的评价标准[3]。

国际法理念内呈有序层级范型架构。国际法中不同的范畴存有不同的范畴理念,且各范畴理念相互联系,呈或分有或包含的逻辑结构,相分有的国际法范畴理念体现国际法理念的横向联系秩序,相包含的国际法范畴理念体现国际法理念的纵向联系秩序,理念的横向和纵向联系呈立体有机结合状态,构成国际法的整体性理念谱系。

国际法系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关系又可分为国际政治关系、国际民商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根据调整三种国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法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范畴,三范畴分别处于横向相联的和平理念、正义理念、自由理念的统摄之下。而从和平、正义、自由这些属理念中又可抽象出更高一级的属理念——秩序,秩序理念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最高和终极理念。

2 和平理念

2.1 和平理念的演绎图式

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无一不渗透着和平的理念,维护和平,制止战争的理念贯穿于国际公法的所有领域。

在主要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公法领域,如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法 、海洋法、空间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法律责任等国际公法领域,其主要通过建构规范国家的行为的一系列国际公法上原则、规则和制度,禁止国家为争夺领土和因外交纠纷而发动战争,剔除国家可能破坏和平的根源,达到维护和平的目的。

在国际争端解决的国际公法领域,如国际组织法、国际刑法、武装冲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等国际公法领域,主要通过一系列国际公法上原则、规则和制度建构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的组织机构和法制,如联合国和众多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国际组织参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防止国际争端引发战争。并专门针对国际上挑起战争、非法发动战争的国际和个人建立相应的国际制裁机构,如安理会、国际法院、东京审判庭、纽伦堡审判庭等,并构建相应一系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达到制止侵略,维护和平的目的。

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法上的个人等国际公法领域,通过建构一系列维护人权的国际公法上原则、规则和制度,树立充分尊重个人权利的普遍意识,来防止践踏人权的战争爆发,维护世界和平。

2.2 和平理念的涵蕴

和平理念是国际法所有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最高抽象,是国际法立法和运行的基本标准和终极价值追求。康德确信:“从理性范围之内来看,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最终的意图和目的”。[4]。国际法上的和平理念是积极追求和保障由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的“没有战争的状态”。[5]

2.2.1 国际公法确立和平理念是人类理性本性的诉求

人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的社会性是人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属性。人的理性本性是人的社会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平是人的理性本性的要求,和平乃是人类的天性。“人类的这个天性指示着我们在和平的秩序中生活,因为只有这样,人类的本质才能得到完全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天性把我们导向着这个目的,人们称为法律的理念”。[6]

2.2.2 战争的残酷本质是国际公法确立和平理念的动力

战争带给人类空前的灾难。第一次世界大战打了四年多,一战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卷入战乱。战场上双双伤亡人数达3000多万,还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战是历史上死伤人数最多的战争,共有5500万-6000万人死亡,1.3亿人受伤,合计死伤1.9亿人。“[7]自从有了战争,也就有人类追求和平的努力。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在不时启迪人类的理性和良知,教育人类在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上意识自己、解放自己。”[8]文化的进步以及人类对未来战争所产生的正当恐惧,促使人类不断追求和平,保障和平有效路径在于国际法律制度的保

障,故和平理念必然成为国际法的理念。

2.2.3 国际公法确立和平理念是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的客观需要

世界近现代史显示发达国家的每一次经济危机都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而发展中国的金融危机、石油危机、债务危机同样可以震动西方的经济体系,甚至导致经济衰退。国家之间相互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尤其是国际经济领域内相互依赖程度的日益加深,和平成为国家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正如康德所说,人类“如果不和平相处就一事无成,然而又难免互相冲突。因此,他们感到本性要求他们自行立法,规定彼此的义务,并据此创造一个联合体。这些法则源于自身,而这一联合体在解散的不断威胁下趋于整体上的进步”。[9]故然,国际公法为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家间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的客观需要,必须以维持和保障和平秩序为价值目标,确立和平理念为国际公法的基本理念。

3 公正理念

3.1 公正理念的的演绎图式

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国际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三大部分。冲突法通过法律选择规则解决冲突,选择的根本标准就是公正。国际统一实体法通过制定统一适用于全世界的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来避免冲突,立法的宗旨就是保证实体法对任何一国的当事人公正。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法通过专门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力求在程序公正,保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公正解决。

3.2 正义理念的涵蕴

正义是法律永恒的理想。一般地说,正义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又可称为公平、合理、公正等[10]。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解决法律冲突的价值衡量标准即为公正。在不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以对各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公正为价值标准来选择法律或制定统一实体法。

不同时期国际私法的正义理念的内涵侧重不同。传统国际私法注重应用管辖权选择来追求法律适用的确定性(certainty)、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和判决的一致性(uniformity)。即要求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时首先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连接点,在连结点的确定和指引下,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使涉外争议之解决能够明确化,并具有可预见性,实现法院判案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现代国际私法注重采取灵活的法律分析方法,法院在受理涉外案件要对因具体案件有可能涉及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这些相关法律背后的政策或目标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法律适用,以此追求个案的公平公正和最切实际的判决。

涉外利益的冲突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国际私法的终极目标就是要通过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协调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新秩序。利益协调需要正确的尺度和准绳,该准绳即为正义。自古以来,公正就被人们当成协调利益的基础性尺度和准则。故正义理念天然为国际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4 自由理念

4.1 自由理念的演绎图式

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促进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统一,促进国际经济自由化和安全化、全球化,在此基础上,追求国际经济有限和无限的自由互动。

4.2 自由理念的涵蕴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利希.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一种状态,再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加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11]经济自由是指人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自主活动状态[12]。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自由表现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主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自由要求国家、国际组织在管理跨国经济活动时,对国际经济主体自主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的限制减少到最小可能的限度。

人类经济史一再证明市场经济的巨大生命力,而市场经济的动力源就是自由。在国际经济领域,更需要突破国家的管制限制,实现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自由。这种自由需要国际经济法制赋予国际经济主体自主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首先,国际经济法应赋予国际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者进行国际交易活动的自由。跨国经济活动的自由从来就是主要由商人完成的。他们在谋求本身利润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国有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市场国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保护和推进这种自由是保障国际经济关系持续、协调发展的核心。其次,国际经济法应促使和保障经济因素得到国家允许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经济”的落脚点在于物质利益。所以国际经济法不仅要赋予交易者进行活动的资格,不仅要为交易活动设定规则,更重要的是应当允许物质利益的跨国流动。

自由理念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和永恒价值追求。国际经济法设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促进经济自由化,践行其自由理念。首先,通过制定一系列统一的国际贸易经济方面的成文法来减少各国贸易经济制度差异造成的对国际经贸自由的阻碍。许多国际经贸方面的各国法律和国际习惯法被整理、编撰,去除相互冲突部分,统一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促进了国际经贸的自由。其次,国家间通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促进缔约国之间的经贸自由化。大量的国家间双边和多边经贸条约的签订促进了区域内的经贸自由。再次,国际经贸组织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致力于降低国际贸易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等方式达至更深层次的国际经贸自由,区域性组织欧盟实现了内部物资、货币、人员的自由流动,国际商会致力于统一国际经贸习惯法来促进国际经贸的自由化。

5 秩序理念

5.1 秩序理念演绎图式

国际法体系包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致力于建构和平的国际政治秩序,国际私法致力于建构公正的国际民商秩序,国际公法致力于建构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由此推知,国际秩序理念是国际法体系的终极普遍理念。

5.2 秩序理念的涵蕴

秩序按中国传统解释,秩,常也;秩序,常度也,是指人或事物所在的位置,含有齐整、规则之意;按现代解释,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相互作用中具有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13]。法律秩序在我国《法学词典》和《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被定义为,“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14]国际法价值意义上的秩序指的是特定化了的国际秩序,是由国际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其相互间互动的有条不紊的状态和结果。

国际法体系的最高核心理念在于建构国际秩序。国际法体系的建构和完善的价值追求在于建立和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有秩序的国际社会状态是国家进行其他一切正常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前提。国际法体系通过建构整套法律制度为国家营造提供安全保障国际秩序,国际法体系为国际成员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边际,以预防和制止国际争端,维护和保障安全稳定的国际秩序。国际法体系用文明的国际诉讼、仲裁、调解等程序取代残酷的国家间战争,使国际争端以和平的方式得以解决。国际法体系通过法律制度建构国际经济新秩序,促进世界经济的自由、有序和安全发展,促进世界文化的交流和发展,同时使国际政治秩序更稳固。

6 国际法理念谱系图

国际法的运作更大意义上是根植于人类理性中的理念,国际法的运作实质是理念统摄下的运作,国际法理念好比是国际法体系大厦的钢筋骨架,国际法的存在和运行有其内存有序层级范型架构。国际法体系内理念呈种、属、类金字塔层级结构,位于塔尖统摄国际法所有法律制度的种理念为国际秩序,位于第二层的分有国际秩序理念的属理念为和平、公正、自由理念,它们分别构造国际和平秩序、国际公正秩序、国际自由秩序。

国际法理念谱系之间纵横交织的联系。各属理念与种理念发生分有的纵向联系,国际和平理念、国际公正理念、国际自由理念这些分有理念与被分有的国际秩序理念之间的关系相当于个别理念和它所归属的普遍理念之间的关系。各属理念之间也存有横向联系,国际和平是建构在公正、自由基础上的真正和平,自由是以和平、公正为取向的有限自由,公正是为达至和平、自由彼岸的公正。

[1] 古祖雪,陈辉萍.古祖雪.现代国际法的多样化、碎片化与有序化.国际法学专论[C]//.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23.

图1 国际法理念谱系图

[2] 张志伟.西方哲学十五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5.

[3] 古祖雪,陈辉萍.国际法学专论[C]//.古祖雪.国际法的理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27.

[4]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1:192.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510.

[6] 阿菲德罗斯.国际法[M].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9.

[7] 帕尔默,等.现代世界史[M].何兆武,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09:862.

[8] 黄惠康.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8.

[9]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等.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56.

[10] 沈宗灵.法·正义·利益[J].中外法学,1993(5):1.

[11]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2.

[12] 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

[13]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7.

[14]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621.

责任编辑:沈宏梅

The ideas genea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

ZHOU Yan-yun
(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Chaozhou 521041,China)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not the result of the external compelling force operation.The compelling fo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originates from the ideas rooted in human rationality.The ideas in the system which connect each other and have perfect logical construction give huge cohesive force,compelling force and controlling force to international law.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presents a harmonious prospect.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idea of international law;idea genealogy

DF90

A

1009-3907(2010)11-0103-04

2010-09-01

周艳云(1979-),女,湖南衡阳人,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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