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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再认识与应对之策

2010-09-01张献捷上海财经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8期
关键词:骗税报关单专用发票

张献捷 上海财经大学

对骗取出口退税的再认识与应对之策

张献捷 上海财经大学

我国的出口退税体制基本建立以来,骗取出口退税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中危害极为严重的一种形式。任其发展将严重损害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破坏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影响我国的对外贸易特别是一般贸易出口的健康稳定发展。度刺激了出口骗税的“激情”。

随着出口退税法规、程序和制度的逐渐健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的应用和完善,上世纪九十年代广东潮阳、普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23亿元、骗取出口退税42亿元的“世纪大案”将不再有发生的土壤。但不可否认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一天也没有停止过,手法也在改变和升级。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点主要呈现出由热点地区和沿海向内地蔓延、由热点商品向多种商品蔓延,骗税主体由贸易型公司向所有类型公司转化延伸,“老板”隐藏在幕后操持多个公司在多个地区同时进行,操作手段向集团化、规模化、程序化和智能化发展。采取假报出口、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借货出口,买票退税”等手法,以“出口”企业为平台,与境内外走私犯罪团伙和“地下钱庄”相互勾结,犯罪链条复杂。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现象有抬头之势。

笔者近期在某地参加社会实践调查发现,2009年该地区部分产品和企业的出口额同比增长出现异常,主要体现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工艺品、家具和服装等商品。该地区以前很少有家具出口,现在家具竟成为主要出口商品之一,有的服装加工厂工作台遍布灰尘,管理人员桌面只有一台电话,而经营者大都是新成立

一、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所处的大环境和现实情况

2008年下半年出现的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进出口贸易萎缩,外需不振,我国外贸出口持续下滑。为了应对此次危机,2009年6月以来国家连续7次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许多省、市甚至县级政府都陆续出台了一些鼓励出口的政策,各地的有关管理和监管部门也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快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缩短退税周期等来鼓励出口。由于金融危机的滞后性影响短期内难以消除,上述种种鼓励出口的政策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以保证出口经济实现软着陆;对外贸易经营资格2004年7月1日后采取备案制,门槛很低,新办外贸企业成本极低、数量猛增,其中难免不混进混水摸鱼者;加上已经存在的部分出口退税率较高、监管较为困难的商品等因素,都从另外一个角的贸易型公司或投资小租赁型生产企业,“十几个人、七八条枪”,无论从市场开拓、客户资源,还是生产设备、工艺、生产情况,及至产品出口的正常程序、装船口岸的舍近求远等等,都与正常的出口工厂和公司表现不一致,骗税特点明显,使人疑窦丛生,有感而发,遂成此文。

二、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法

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运作”方式与正常出口贸易的表现形式严重背离,“票、货、款”严重分离,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就事论事”的核查很难及时发现。但是,骗取出口退税万变不离其宗,最终还是在出口报关这个关键环节做文章,以报关单上的报关金额作为其“胆量和胃口”大小的表现形式。我们必须透过纷繁的表面现象看本质,找出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关键点。笔者关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多年,总结和研究近年来公安机关破获的并在媒体披露的花样翻新的骗税案例,不难发现,尽管骗税的全部单证表面真实有效、手续齐备,但是最主要的“业务运作”方式只有两个:一是假报出口,二是“借货出口,买票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假报出口是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症结,有关的收购、抵扣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单、报关单等只是骗税的工具,加上某些非法公司、地下钱庄等作为帮凶,通过非法手段和渠道实现境内外资金、外汇循环,编造“真实”的出口收汇假象来达到其骗税的目的。

1.假报出口:就是报关金额与实际货值严重不符,说到底就是在虚报出口商品价值上做文章,或抬高单价、抬高总金额,或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报关单和帐务处理上表现为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甚至是无货虚开等,然后再指使某些不法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汇核销,通过外贸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高报出口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我们以2003年9月福州市公安和国税部门破获的“福胜公司骗税案”为例,福胜公司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真接单,分别委托给国内多个企业进行生产并签订“内购合同”,然后约一半数量的货物通过其他外贸公司以高于与国外客户真实成交价3倍的金额向海关高报出口,其余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厂家高报出口,单据俱全。为保证与虚报的出口货值相对应,指使不法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高报后的出口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福胜公司以非法的手段按报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离岸账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福胜公司的指定帐户。据报载,1999年至2003年9月,福胜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113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福胜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这就是典型的有真有假、真假结合、以真掩假的骗税模式。

更有甚者,近年还出现了用假软件循环假报出口、循环骗税的案例。如200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李炜、章扬侃骗税案件,该二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同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3,4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款3,400余万元,给国家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此种骗税手段犯罪成本更低、作案更为方便和隐蔽,典型的智能化骗税犯罪。详见“中国法院网”2009年10月23日登出的“上海判决一起涉案3千余万元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借货出口,买票退税”:据2009年7月9日文汇报刊载的“沪上警方侦破特大骗税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和杨浦分局侦破了一个以“借货出口,买票退税”为主要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团伙,涉及上海、深圳10家外贸公司,以及安徽等数省200余家开票企业,虚开用于退税的增值税发票9亿余元人民币,涉案骗税金额已达到上亿元人民币。

主要犯罪手法:由于沿海许多诸如从事家具、工艺品和电子产品等生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产品出口过程中无需退税,骗税分子借用“货源”,从海关获取出口报关单证,再与内地的不法企业勾结,以目前内地鼓励政策多为借口,打着增加地方出口总量的幌子,一方面联系向需要出口的生产企业“借货”,或通过报关行寻找“借货出口”的货源;然后再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让内地不法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外贸公司,骗取出口报关单等退税单证,通过“地下钱庄”控制或关联的香港公司以正常贸易的方式将外汇汇入境内外贸公司结汇,由外贸公司办理退税,借此完成整个“借货出口、买票退税”的犯罪行为。此种骗税方式,某些不法的所谓的生产型或外商投资企业也可单独完成,仅仅是省略了买票的环节。其犯罪特点主要是沿海地区的骗税分子设计“程序”,联系“货源”和外汇,内地的一些胆大妄为的不法企业收取一定的所谓手续费充当骗税的实体,负责申报退税。查处难点在于某些骗税企业也有一部分真实出口,也会以真实的低值商品高报出口。但共同点是:如果是贸易型公司,基本没有真正的外销员,说不清客户是谁,公司职员主要是会计。如果是生产型企业,生产能力明显不足,租一个工厂或车间,什么时候有人来检查和参观,就用几个工人和几台机器充充样子,假装生产,外人一走,立即关机。

但是,假的就是假的,高素质骗税分子并不多,他们在申报退税时,单证还是有一定漏洞的,一是有关单证绝对不可能完全吻合,二是单证与实际不能吻合,骗税分子一般是以报关单为中心把应该最早出现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到需要核销和申报退税时再制,合同缺乏要项,发票、箱单简略得让人生疑,漏洞百出,当国税局要求他们提供真正的提单副本或复印件时,他们一般提供不出来,而是采用套打的方式做一个假的提单复印件与报关单向对应,多票单据的提单副本表面雷同。核查中要以报关单为中心进行,注意检查报关单显示的境内货原地和出口口岸,国内运输路线是否合理,有无出口海运发票、海运发票是否真实、是否有内陆运输工具及对应的发票等。如对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商品存在疑点,可到承运该批货物的船公司外调取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相应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品名如与进口国货物到达港提运单上所列货物名称不符,则骗税无疑。在“借货出口”的情况下,确有一份真提单存在,而且会被真正的发货人拿走后配上其他有关的单据寄交收货人在目的港报关、纳税、提货,真正的发货人决不敢冒让其客户交纳高额关税、违反进口国有关管理措施的风险而虚报进口金额和品名。所以骗税的人和公司是看不到真提单的,即便看到,也不敢拿出示人,否则就不成其为“借货出口”。“借货”实则不是“借货”,而是“借”报关单。

三、对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出口监管和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各管理和监管部门反骗税的职责,明确分工,强化现有的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综合管理和监管能力,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严打和高压态势,把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第二,国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的作用,严格执行退税政策,充分发挥基层税务部门的第一线作用,在辖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全过程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要对具有税负明显偏低、物流方式不合理、资金运转异常等情况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除例行的规定检查之外,必要时要增加对报关单所列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包括报关单与其它单据的对应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基本骗税事实确定且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对出口退税率较高、出口价格不易掌握的产品,如工艺品、电子产品和某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要加大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检查力度。对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的企业和出口商品,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的场地、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原料采购及生产的品种、数量、运输工具和发票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有关项目、入库单、资金流向、出材率等要进行认真审核。

第三,商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市级基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出口统计分析,特别是一般贸易出口统计分析,对异常增长的商品和企业及时调研,客观分析增长的原因。加强对新增登记备案企业的回访和必要的法规允许范围内的调查。对当地企业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及时向其发出规劝或警告,用事实和案例来教育企业合法经营。

第四,报关量大的、靠近港澳口岸的海关部门要加强对报关行和报关员的管理,对敏感商品加强查验,提高查验率,加强出境商品的监管。

第五,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外汇来源加强研究和监管,特别是一家公司总是收到从港澳汇来的外汇。

第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异常增长的报检商品要加强单据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并核实,强化法定检验和检疫商品真实性和价值的审核。

第七,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要相对固定人员加强对出口业务流程、出口退税程序和作假手法的研究,加强对骗取出口退税热点商品、企业和新特点的研究,不是等案上门,也不是交办才办,而是要关口前移,主动发现线索,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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