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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问题

2010-09-01吴郁秋河南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8期
关键词:专家组争端成员国

吴郁秋 河南大学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问题

吴郁秋 河南大学

在解决贸易争端中,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 Body,DSB)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DSB已经成为解决贸易摩擦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WTO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纳入其内容中,并达成《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因此,WTO的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同样解决了部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摩擦,这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丰富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也弥补了原有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解决知识产权摩擦方面的不足。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有着与其他机制不同的特点。本文重点分析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下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呈现的发展趋势和导致这种变化的原因,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知识产权保护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WTO协议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所提起的各项争端、WTO协议引起的成员方之间有关其权利义务的争端、DSB单独采取行动或与其他任何适用协定联合采取行动而引起的成员方之间有关其权利义务的争端。WTO还制定了详尽的争端解决程序,这一程序包括六个阶段,即磋商、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调查并出具报告、DSB通过专家组报告、复审报告、实施报告。

在TRIPS第64条中规定,GATT中第22条、23条关于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以实现。成员国可以利用 WTO协定附件2(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 DSU)中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DSU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的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DSU第1条的规定,DSB是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机构。只有 DSB有权为各项争端成立专家组,接受或拒绝专家组的认定及裁决,以及监督各成员国执行WTO争端裁决的情况。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知识产权摩擦有着其他机制不同的特点。具体来说有这样几点:1、内容涉及范围广。TRIPS协议将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几乎涵盖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类别。TRIPS从7个方面分别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包括:版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经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等,并涉及到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2、保护水平比较高。TRIPS吸收整合了四个主要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公约》等。在具体要求上超过了其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3、约束性更强。为了有利于知识产权人实施其权利并防止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各成员必须根据TRIPS的要求(TRIPS第41-62条)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和刑事程序。并且专家组裁决模式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保障了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4、注重保护措施的实施。设置了常设机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于监督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实施。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知识产权摩擦的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摩擦呈现由多边主义转向单边主义趋

知识产权摩擦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多边解决机制和单边解决机制。多边解决机制是指摩擦按照国际性机构或区域性机构的程序协商解决,单边解决机制是指摩擦按照一国国内机构规定的程序解决。显然,WTO的这种争端解决机制属于多边机制。因此,在这种多边解决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只是全球知识产权摩擦的一部分,还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摩擦存在于单边解决机制下。

自1995年1月1日起,截至2008年12月31日,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388件。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争端共有27件,占比为6.9%。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在1995年到2000年保持比较明显的增长,在2000年到2006年,摩擦的数量有着明显的下降,2007年开始又有小幅度增加。总体上来说,无论是WTO下争端的总数还是其中的知识产权摩擦的数量,从2000年后都有减少的趋势。

2000年之后 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摩擦有明显的减少,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摩擦的具体形式由多边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转移到了单边的发达国家国内相关机构。这一点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的数量增长就可以看出来。作为美国单边解决知识产权摩擦的主要形式,由美国发起的337调查从1998年开始出现了数量上的显著增加,2004年开始数量增加的幅度越来越大。这种单方面解决机制已经成为美国解决知识产权摩擦的主要手段。

(二)知识产权摩擦中发达国家是主体,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

在WTO成员国提起的这27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中,美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共有16件,占59.3%,欧盟作为提出申诉方的案件共有6件,占22.2%。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的案件,迄今只有2件。

发达国家远比发展中国家更为频繁地动用DSU。其中深藏的一个事实就是,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主的发达国家在WTO体制内起着主导作用,在整个世界贸易中占据主体地位,因而,贸易摩擦也最多,而且具有强大的法律服务力量,足以介入WTO争端解决。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知识产权的贸易中获取了巨大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摩擦的申诉方和被诉方都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在其中涉及的不多。根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全世界86%的研发投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98%的全球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

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高科技产品的贸易也必然会增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摩擦也会随之增加。可以预见的是,不管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都将会越来越多地介入到知识产权摩擦中。

(三)知识产权摩擦的解决以磋商和解为主

根据WTO的文件规定,DSB设立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复审程序,提供了多种解决争端的途径,如自行磋商解决、第三方协助斡旋调解解决、提交DSB解决、仲裁等。WTO明确规定任何成员国一方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自行认定其他成员国违反协议或损害其利益,并且任何一方未经DSB授权不得采取任何报复措施。

在提交 DSB的27件知识产权摩擦中,磋商和解的案件有15件,占55.56%,上诉裁决的10件,占37.04%,另有2件正在解决过程中。可以看出以磋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摩擦的比例远大于上诉裁决。出现这个结果与DSB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密切相关。WTO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强行磋商阶段,磋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申诉方才能请求成立专家组。摩擦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要求,甚至包括在成立专家组后的工作期间。这种规定使摩擦的各方有更多的机会进行谈判和调解,由专家组来进行调查和裁决只是众多解决方式之一。因此,在涉及到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摩擦中,各成员国更多的选择了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摩擦。

(四)专利和版权摩擦比较突出

根据TRIP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划分为8种类型:版权及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信息秘密保护权。表2中的27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中,涉及专利的争端14件,占52%,涉及版权和邻接权的争端7件,占26%,涉及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争端4件占15%,涉及其他法律修改的争端2件,占7%。

这种产业分布说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利权是主要保护客体,与专利相关的产业多为药品和农用化学品制造业,对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影响较大,所以专利争端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占有较高比例。当然,在专利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存在着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利益诉求。与版权和邻接权相关的录音、录像、电影产业受到侵权的影响也较大,争端所占的比例也较高。

三、WTO框架下解决知识产权摩擦的对策

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演变为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的趋势,知识产权摩擦会急剧上升。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认真对待和解决WTO下的知识产权摩擦问题,对各国都非常重要。

第一,遵守TRIPS规定的基本义务,但是又要避免超过最低标准的保护水平。这样,一方面,遵守基本义务可以避免成为知识产权摩擦的导火索;另一方面,合理的保护水平又能够尽可能地维护国内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

第二,了解和应用WTO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解决知识产权摩擦有着重要意义。根据WTO的规定,DSB是解决成员国之间争端的机构,从成立到2008年年底已经成功地解决了388起贸易争端。DSB对争端的处理有着一套规范的流程,不管是申述方还是应诉方,都必须按照流程来进行申诉或应诉。同时,针对每件案件,DSB还需要成立相对的专家组。根据规定,各成员国如果因为有相同的利益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具体案件。第三方参与案件争取的不是案件中的利益,而是与此相关的自身的利益。这也是维护成员国自身利益的一种方法。因此,加强对WTO争端机制的研究可以为解决摩擦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三,应重视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同时在国际上有着较强的政治影响力。一些重要的法规制度甚至国际性协议的达成都是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实现的,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多方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因此,各国在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执行上的一些新进展,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使其了解本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所做的努力。

第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谈判中要统一立场,共同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都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和立场,因此在国际谈判中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和冲突。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立场有着明显的不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广大发展中国家要争取自身的利益就必须联合起来。例如,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总结和吸取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教训,紧密团结,立场一致,并且利用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对公共健康危机的高度关切,积极地开展外交努力,形成强大的国际舆论,迫使发达国家改变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强硬政策。因此,在国际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要用一个声音说话,才能获得有利的结果。

第五,培育本国的重点知识产权产业,提高知识产权竞争力。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初期知识产权的生产力较弱时,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然后进行模仿和创新,此时需要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来降低这种模仿和创新模式的成本。在具备了较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后,再以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既得利益。因此,各国在国际环境既定的条件下,必然需要提高本国的知识产权竞争力,这是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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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朝.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知识产权个案的启示与思考,WTO经济导刊[J].2009.01.

2这一结果明显不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其他类型案件,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为例,和解的案件比例都在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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