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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平安保险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2010-08-18刘湘健

现代企业 2010年5期
关键词:学平险入校投保人

刘湘健

随着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的大学生数量也在随之增加。大学生作为众多社会群体中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大多是离家求学,暂时失去了家人的呵护和照顾,个人生活上又要独立自理,因此相比较以前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将更多,然而这其中最主要的风险来自于意外伤害和疾病。近些年来大学生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的事件屡屡发生,相关事件的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这些风险事故对他们的学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他们一旦遭遇大病或重大意外伤害将会给家庭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一、三种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既然风险因素加大了而且有些风险将给大学生的身体和经济方面带来双重的重大打击,因此能否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时且最大限度的保障大学生群体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高等教育制度的发展,相关的医疗保障制度也随之发展变化。大体的发展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最早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到上世纪末普遍实行的大学生参保商业保险制度又发展到今天部分省市已经开始试行的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来看在这三个阶段中,大学生参保商业保险的这一制度影响的范围和人数仍然是最广和最多的,在一定时期内它还将继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大学生平安保险

目前在校大学生所参保的商业保险最常见最多的就是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学平险是一种团体商业保险,它向在校学生提供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等保险保障,弥补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它一般以学生平安保险为主险并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这两个险种为附加险,保险期间为1年。学平险以费率低,保额相对较高及承保手续简便为特点。因此学平险被形象的称为“三得利”险种,即:一是学生及家长得利,一旦参保的学生遇到意外或患病会得到及时救助;二是学校得利,学校可以将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正常教学及课外活动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三是社会得利,参保学生一旦在保险期间内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最高可承担6万元的医疗费用,免除了学校和社会的捐助,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三、当前学平险存在的几个问题

学平险从开办到现在经过20多年的经营,在保费收入、承保人数、保险金额、给付人次和给付金额等方面都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与此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我们在看到学平险繁荣发展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应承认在学平险的展业、投保、承保以及理赔等环节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最为常见且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险公司宣传缺失。每年秋季开学时新入校的学生一般都要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但是保险公司对所开展的学平险业务的宣传活动几乎为零,致使绝大多数的学生根本不清楚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保险额度以及保险期限等重要内容;甚至很多学生只知道自己买了份保险,但是连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叫什么名字他们都不知晓。正是由于有这样的问题存在,所以才会导致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有部分学生根本想不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即或有的学生知道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是他们也不清楚理赔的范围、额度和相关手续,即便最后从保险公司拿到了保险金,但是由于保险金的数额低于他们所实际花费的数额,因此对学平险还是产生了一些负面的认识和理解。

2.投保并非自愿。尽管大多数学生和家长能够认识和了解投保学平险的好处和必要性并且愿意参保,但是也会有部分学生和家长可能由于已经投保了保障范围类似的人寿保险或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愿意投保的。然而很多学校在为学生代办投保的过程中出于一些方面的原因,统一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投保,没有坚持自愿原则、灵活操作。

3.存在投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是自己在入校时签订的投保单并缴纳的保险费,因此毫无疑问他们就是学平险的投保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而目前部分大学新生由于上学早或学制短等原因,在入校时不满18周岁。他们的生活费用主要由父母提供而并非本人劳动所得,因此在法律上他们不能成为投保人,当然他们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也就是无效合同。但是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校方并没有将他们分离出来区别对待,而是搞一刀切,这是不符合《保险法》规定的。

4.保险人未有效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然而保险公司在实际的展业和营销过程中,绝大部分采用的都是学校代办的方式,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根本不会去向投保的学生说明和解释相关条款,就更不用说责任免除条款了。有些保险公司甚至只是给学校出具了份团体险保单和条款,而作为投保人的学生根本就没见过条款,更不会知道条款里所载明的内容。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之差由此可见一斑。然而现实中时常发生这样的案例:学生投保时保险人未作相关条款的说明和解释,也没有要求学生就相关健康状况作答或填表,结果出险后发现学生有既往病史就以带病投保为由主张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由于自身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却利用自己专业上的优势拒绝赔偿,这点极大的损害了作为被保险人的学生的利益。

5.保险金额有待提高。学平险自1986年在国内以商业险的身份首次推出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当初就是以费用低、保额高和手续简便为特点的,并得益于这些特点而深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欢迎从而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时隔20多年后的今天,看病难、尤其是看病贵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重要的民生问题。在当时看来几万元的保额确实很高并且能解决很大的问题,而现在学生若不幸患上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病情严重的,这几万元的保险金对于整个治疗费用来说真的是杯水车薪。

四、对策和建议

1.保险公司加强宣传,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学平险的宣传,校方从学生利益着想应该尽最大可能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有关宣传。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必将提高广大大学新生的保险意识以及大大增进他们对学平险的了解。

2.灵活操作,坚持自愿原则。保险公司和校方应当一边做好相关宣传工作,鼓励并倡导学生投保学平险,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有特殊原因不愿意参保的学生在做好必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后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坚持自愿投保原则,切勿强制学生投保,避免给学生和家长造成乱收费的不良印象。

3.利用现代化手段规范投保环节。现今是信息的时代,随着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多的被普及、被应用,可以说现在的社会网络无处不在。保险公司可以好好利用互联网,在自己的网站和学校的网站上开辟专栏对投保学平险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列出具体的保险条款,并提供投保单电子版的下载。这样符合投保人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入校时统一签订投保单,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也可以下载打印投保单后由家长签字在入校时递交。这样通过网络这种方便、快捷的无纸化的方式既可以给保险公司节约相当可观的展业、营销费用,更重要的是遵守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都有利。

4.保险人切实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如前所述,仅仅在网络上刊登相关注意事项和具体条款还是不够的,对于一些特殊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很有必要由专业人士对学生进行解释和说明。我觉得保险公司应在新生刚入校的几天内抓紧时间选派业务骨干来学校以系为单位利用大型阶梯教室进行专场的宣传、说明和解释,答疑解惑。特别要做好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解释工作,以切实履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维护好投保人的权益,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双方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5.双管齐下提高保障额度。学平险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在此期间也有大幅跨越式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也有显著和普遍的提升。因此在新形势下,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提高保费来增加保险金额。另一方面,广大学生可以在投保学平险的基础上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者在保障范围和额度上的侧重有所不同,可以说是互为补充。这样实质上也就提高了学生的受保障额度。

(作者单位: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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