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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农民工辞职用人单位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2010-08-15袁梅

山东农机化 2010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赔偿金

编辑同志:

半年前,某公司一下子招聘了160名农民工。后公司发现招工计划出现了严重失误,过剩员工太多,至少必须辞退60名。而公司知道,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属违约,将会造成重大损失。为走出困境,公司使出了“歪招”:逼迫员工自己要求解除合同。于是,伙食、住宿、工作条件及环境明显下降;上半天班休息半天,休息期间不发任何报酬,工资不按时发放。两个月后,我们这些不明真相的员工终于无法忍受,被迫纷纷要求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我们才得知真相。请问:我们能否继续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读者:赵娟

赵娟读者:

虽然你们是自己“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不存在辞退、解聘、开除等行为,但这种“主动”是由于公司的恶意造成的,故公司同样必须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一方面,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本案中,公司恶意创造条件的结果,并不能回避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数十名员工也正是因为难于容忍,而纷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决定了他们当时虽系主动、自愿,但事实上并非他们的真实意思,公司也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你们有权获得额外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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