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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劳资性群体事件发生的特点及调处措施

2010-08-15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劳资群体性群体

卢 帆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金融危机下劳资性群体事件发生的特点及调处措施

卢 帆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目前企业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较多,参与者众,组织化程度高,暴力化倾向明显,影响越来越大。预防和应对劳资性群体事件的爆发,改革和完善调解机制是主要手段,积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诉求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是根本途径。

劳资性群体事件;特点及成因;调处措施

劳动关系向来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层面,至为复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大大增强,他们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更多的行动,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外部需求下降这个外在因素,一些出口型企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压力骤增,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纷纷调整生产经营方式、劳动管理制度和格局,导致劳资双方原先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一系列变化,由此引发了劳资博弈,使得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加。据全国总工会统计,2009年我国各地因劳资纠纷而发生的罢工、怠工、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示威事件近万件。其中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江西省南康事件、湖北省石首事件、河北保定棉纺厂千名职工沿国道“徒步进京旅游”事件;武汉锅炉厂千名工人3次堵路事件;吉林通钢事件以7个高炉一度停产、1名企业高管被殴致死的“双输”后果,震动全国;河南林钢事件中市国资委副主任被软禁90小时;重庆嘉陵机器厂工人发生“罢工”等。[1]这些事件凸显了我国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率在加快,规模在升级,已经进入了高发期和多发期。

一、金融危机下劳资性群体事件的特点

任何时候都有群体性事件发生,相对过去发生的劳资群体性事件而言,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第一,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仅2009年一年就发生了轰动全国的林刚事件、通钢事件、“开胸验肺”事件、沃尔玛“人员优化计划”事件。

第二,事发突然,令党政部门始料不及。虽然事件的酝酿形成有个过程,但多数开始时比较隐蔽,苗头不容易察觉,稍有麻痹,事件就立即爆发并迅速扩展,形成燎原之势。

第三,主体多维。事件的参与者除失地农民、离退休职工外,还有无业滞留城市的农民工、房屋拆迁户以及陷入劳资事故纠纷中的当事人等等。

第四,参与者众。参与事件的群众少则成十上百,多则成千上万。他们聚集在事发现场,发传单、喊口号、作演讲、搞动员、忙签名,声势不小。

第五,组织化程度高,事件“策划力”增强。有的员工对正常监察执法和争议仲裁程序置之不理,采取集访、怠工、封堵厂门、堵路、威胁跳楼等过激方式反映诉求,并且分期分批地行动,对企业和政府形成持续性压力。与瓮安事件中临时扯块白布、用毛笔草草写出的标语大不相同,去年的标语一般都是美术字、印刷质地规整,说明是提前有准备的,其行动的组织化程度更高。

第六,暴烈程度显著上升,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员工由原来的静坐,游行等“非暴力不合作”方式升级为劳方和资方、政府工作人员、警察的肢体冲突。经媒体报道,在所有劳资冲突中对立双方大都曾经历过规范和非规范的无数次博弈互动,双方的精力、金钱和耐心似乎经浪费耗损殆尽,因而“动粗”的阀值大大降低。通钢事件、林钢事件中出现的软禁、殴打致死的情况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这些现象表明中国的劳资关系处理已经出现严重的暴力化倾向。

第七,事态容易扩大。一些企业职工之间出现了串联的苗头,加上网络传播影响,给当前企业维稳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以中部地区的一座城市为例,就在一家企业职工集会要求加薪事件发生后不久,周边企业的一些职工便开始酝酿动作,地方社会网站上甚至出现“下一个会是谁”的挑动性语言,而在另一家企业的职工集会现场,不时还可见到其他企业员工成群结队来“取经”。

第八,危害严重。在我国全力应对金融危机,努力提升国力,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国家海外形象之时,群体性事件不仅严重破坏国内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秩序,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给海外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和媒体诬蔑、攻击中国提供了口实,给国际社会以中国已陷入空前社会危机的虚幻印象。

二、金融危机下劳资性群体事件频发的成因分析

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原因,群体性事件也不例外。去年劳资性群体事件突增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

从宏观方面来说,政府和国有企业职能形式存在着长期的“越位”或“缺位”是根本原因。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无视职工的权益和话语权,将企业破产、出售、转让、兼并等直接涉及企业生存、职工命运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草率决定,甚至为政府部门和个人利益贱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企业改制的政策制定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企业改制重组中劳动关系调处政策落实难以到位,执行过程遭遇职工激烈排斥。多年来积累的劳动关系矛盾,加上国企改制引发的新问题,正在改变工人的心态和行为方式。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对工人的心态又缺乏及时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甚至错误地估计和处理工人们的合理利益诉求,导致矛盾激化,酿化暴力与冲突。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彰显政绩,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给予资方过多的权利与自由,而对相关社会政策与劳工权益的维护较为忽视。在经济数据提速增长的背后,一些地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出现,使劳动关系的脆弱性不断扩大。

2009年劳资矛盾突出的另一个原因是,劳动新法实行和金融危机“两碰头”,在一些地方,金融危机成了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借口。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抱着等等拖拖的态度。中央管得严,一些地方就对那些违规违法的企业敲打敲打,不严则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听之任之。在长三角和珠三角的个别省份,甚至出台了“应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地方性政策,这让“两个法”在个别地方的执行陷入了瘫痪。

从微观方面来说,一些企业以金融危机为借口,采取了以下一些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却损害劳工利益的措施:

其一,许多企业为节约企业生产成本大量裁员减薪,这一措施从微观看减少了企业用工数量,从宏观看影响了全国的就业总量和结构。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去年年初的农民工返乡潮。而农村基层社会一时间却很难承载这一重负,许多劳工都是带着情绪回家的,这些都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二,一些企业调整了工时和休假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去年11月所作的调查中,有40%的企业没有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一些企业由于没有订单,将标准工时制改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将“常白班”改为“两班倒”、“四班三运转”,甚至“随机班次”,其中不少企业事先没有经过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或与劳动者协商。

其三,一些企业调整薪酬福利和社保缴费比例,采取冻结加薪、压缩福利预算、加大薪酬制度的弹性、减少或暂停支付加班工资等办法,或者未按政府规定擅自下调社保缴费比例,引起职工收入水平和结构的变化。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去年上半年职工工资增幅也比上年同期回落了5.1个百分点,为2001年以来最低。同样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9年有5.8%的返乡农民工即406万人被拖欠工资。珠三角的欠薪问题再次反弹,在山东、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韩、港、台资企业欠薪出逃的事件频频发生。外企欠薪出逃所涉及的人数和欠薪额度,比往年增加了一倍以上。[2]

其四,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改善步伐被拖慢。2009年6月,河南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以极端的维权方式再次将中国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的软肋暴露在人们面前。

三、对劳资性群体事件的有效的预防和调处

著名的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曾经说过:“再好的治疗也比不过提前预防”。[3]通过对以往劳资性群体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防患于未然,构建起有效的预防机制,尽量防止其发生。要对劳资性群体事件的爆发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笔者认为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和完善调解机制是主要手段。调解是沟通、是劝导、是说合,是一门值得研究的大众工作艺术。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调解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被称之为“东方经验”,国际上也有些做法可资借鉴。比如德国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有工人代表负责和雇主商谈劳动争议,通过每周定期商谈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取得便捷调解的积极效果。美国普遍存在着解决社会冲突中心及调解服务公司,通过专职和兼职的社会调解员,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避免了当事人有事就上诉法庭或无钱请律师的问题。在开放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但目前也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党中央明确提出,这个时期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国经济发展存在差异性,在地缘、行业、所有制差异性较大的背景下,由政府出台劳动法规来规制劳资矛盾的作用正在下降,此时政府应该鼓励劳资双方通过自主博弈、平等协商、集体谈判等调节机制来缓和劳资矛盾。

(二)积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诉求机制。首先,构建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是基础。要用法律为手段来调整劳资关系,将劳资关系纳入法制的渠道,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弱势地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以确保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真正实现劳资关系领域的“有法可依”。企业的劳资冲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缺失,劳动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管理者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对劳动者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劳动者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去维权。其次,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是重要保障。第一,增强社会法律意识,完善法律诉求机制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管理者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对劳动者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劳动者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去维权。同时政府应当确立群体利益问题解决机制,以司法制度和合法程序来处理群体事件,解决社会矛盾,并最大限度地将集体争议纳入到法律救济途径,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使人民群众对正常司法程序充满信任。第二,要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完善信访制度。加强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表达自由制度、社会听证制度等,保证群众广泛参与决策全过程。积极开拓媒体利益表达的新途径,使政府能容忍不同意见及不同声音的表达。

(三)转变政府职能是根本途径。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各种矛盾冲突考验着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要创新思维、完善机制、积极预防、有效应对,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应对群体事件的能力。

第一,各级政府应扭转“强资本、弱劳工”的不正常态势,正确处理好劳动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协调好劳资关系,重新考虑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速下行期间劳动关系的运行模式和治理模式。

第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加大劳方政治话语权,努力提高员工的政治地位,如适当增加各级人大、政协机构中劳方代表的名额,以缩小或避免劳资由经济不平等而演变为政治不平等,进而反过来强化经济不平等的现象。

第三,强化领导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政府责任追究制度,增添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感。为各级领导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降低政府运行和管理社会的成本提供制度约束力。

第四,完善劳资群体事件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要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做好处置劳资群体事件的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要针对新时期劳资群体事件的新特点,完善原有的工作预案,提高政府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加强对政府的社会监督力和制约力。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要以正面的方式面对媒体,通过媒体向大众解释政府的政策或行为的理由、过程、结果等,通过解释达成社会的共识。

第六,强化工会作用。从民主性、独立性的要求上加强工会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员工的利益维护机构和代言人。

第七,依法、民主处理群体事件。首先,要强化依法处置的弹性机制。一方面,坚决反对和防止用压迫式的政治威严来处理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要敢于和善于依法管理和依法解决。对那些蓄意制造事端和幕后策划的组织者坚决予以打击,对在群体事件冲突中属“无意识犯罪”且社会危害性小的群众予以批评,教育。其次,要注重对信息的公开和及时披露,让群众享有知情权,消解其不满情绪。

四、结语

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渐好转,人们认识到国际金融危机只不过是激化2009年劳资矛盾的一根导火索,长期积累的结构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是根源所在。为了中国社会更加长远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余威未散之时,我们需要拨开危机的烟幕,抓住这个重新审视劳资格局,转变政府职能,消除劳资矛盾隐患,调整劳工政策的机会。

[1]杨 琳.劳资群体性事件进入高发期[J].瞭望新闻周刊,2009,(12).

[2]中国群体性事件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09.11.

[3]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0.

Abstract:At present,group events resulted from disputes of labor and capital frequently happen in enterprises.Many participants are involved with a high degree of organization,an obvious trend of violence and an increasing influence.Reforming and improving mediation mechanism is the main means of preventing and dealing with group events of labor and capital.Actively improving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labor law,setting up reasonable mechanism of expression of interest appeals,and transforming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 is the fundamental way.

Key words:group events of labor and capital;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mediation measures

(责任编辑:叶剑波)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roup Events of Labor and Capital Under Financial Crisis and Measures of Mediation

LU Fa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410006,Hunan)

D631.43

A

1008-7575(2010)04-0022-03

2010-07-10

卢 帆(1985- ),男,湖南望城人,湖南师范大学2009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危机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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