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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低碳经济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

2010-08-15李亚云

关键词:环境经济信息

李亚云

浅议低碳经济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

李亚云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经济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而低碳经济则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于我国而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仍然任重而道远;上市公司应成为低碳经济的践行者和引领者,提出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低碳经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

一、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是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之后,人类再度审视环境问题的重大议题,是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2010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国要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2003年英国政府发布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2006年10月英国政府又发布了《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斯特恩报告》,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09年发布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径研究》,把“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够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势头。”具体来说,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模式,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观念转变、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发展低碳经济将带来一场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

我国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不高,探明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51%。这种先天不足再加上后天的粗放利用,客观上要求我们发展低碳经济。

人们对初始路径和规则的选择具有依赖性,一旦作出选择就很难改弦易辙,以至在演进过程中进入一种类似于“锁定”的状态。在行为心理学中,人们把一旦形成行为规划就很难改变这种规则的现象,称之为阿瑟的路径锁定效应,简称锁定效应。它是由美国圣塔菲研究所研究员、斯坦福大学经济与人口学教授布莱恩·阿瑟提出来的。工业革命以来,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对化石能源技术的严重依赖,其程度也随各国的能源消费政策而异。发达国家在后工业化时期,一些重化工等高碳产业和技术不断通过国际投资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中国倘若继续沿用传统技术,发展高碳产业,未来需要承诺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或限排义务时,就可能被这些高碳产业设施所“锁定”。因此,我国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认清形势,及早筹划,把握好碳预算,避免高碳产业和消费的锁定,努力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系统摆脱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

近年来,环境问题已成经济决策中的重大问题,而低碳经济则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于中国而言,各方面的重视与实施推进正在加大力度。“十二五”期间,实现20%的节能减排目标,是我国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国家目标,这意味着我国在未来的5年中将减排16亿t二氧化碳,相当于整个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量的5倍。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从目前的现实来看,这一目标的实现,责任重大,但任务艰巨,任重而道远。

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亟需改善

2010年4月3日,国内环境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和香港非营利公共政策智库思汇(CIVIC EXCHANGE)联合发布了一份题为《克服披露缺陷香港有责》的报告,报告称,截至2010年年3月1日,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1186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75家企业存在可公开获取的环境违规记录超过750条,超过16%的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在大陆出现环境违规记录。

国家环保部公布的《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全年监测超标企业名单》显示,2009年,3486家废水国控企业,全年部分测次超标和全部超标共计36%,约合1255家企业。在3557家废气国控企业中,41%企业全年部分和全部测次超标,计1458家企业。上述名单还详细开列131家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超标排污的企业,发电、煤炭等大型国有企业名列其中,不少是已经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

环境经济学中有一个“波特假说”论断,即加强环境治理、提高环境标准,不但不会降低企业的赢利水平,相反还会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提高它们的赢利水平,从而间接地促进社会进步。适当的环境管制将刺激技术革新,从而减少费用,提高产品质量,这样有可能使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同时有可能提高产业生产率。原因在于:其一,人不总是完全理性的,企业家和经理可能忽视潜在的赢利机会。其二,人存在惰性,企业经营者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即使看到赢利机会也不一定会加以利用。因为创新总是意味着某种改变,如做事的风格、机构设置,意味着在某一方面和过去的决裂,而这些都需要企业付出心理上和物质上的成本。当企业仍然可以赢利的时候,不创新可以避免这些成本。而提高环保标准,就是把企业推到亏损的边缘,让他们产生绝地求生的欲望,不得不进行技术创新。其实,现实中的重大变革几乎总是和危机联系在一起的。

上市公司通常是一个行业的龙头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其技术水平、企业发展的综合实力亦相对较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上市公司都应成为低碳经济的践行者和引领者。然而遗憾的是,无论从最新的调查数据,还是近年来所发生的一些重大环保案例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低碳意识亟需加强。

三、如何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

(一)制定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相应的法律法规

环境信息的披露问题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目前,我国从企业到社会大众,其环境意识普遍较为淡薄,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动,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中法律,仅《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环境信息披露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因此,对于企业违规超标排放问题,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官方网站少有提及,相关解释说明以及后续采取的整改等信息更是欠缺。虽然近些年来,一些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始发布企业责任报告或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然而,缺少对超标违规记录和后期整改措施的说明,依然是其普遍存在的缺陷。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法律范畴,以法律的形式环境信息披露的地位。同时,尽快制定并出台环境会计准则,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

(二)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鼓励自愿性披露

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披露环境信息是担心不利环境信息的披露影响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企业自愿披露的积极性。对于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将其名单逐级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再由国家环保总局将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要注意依法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公司的实际,制定社会责任的履行规划,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等。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履行披露义务。对于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故意隐瞒重大环保信息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建立包括投资人在内的监督体系

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很难做到全面、如实地披露自身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理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环境审计,以提高环境信息的可信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包括政府、企业、社区、消费者、NGO与媒体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监督体系。还有一个利益主体应当参与进来,但目前仍在缺失,这就是投资人。

有责任、有道德的投资者因其机构特性,对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有“天然”的要求,企业披露环境表现信息是他们所需要的;即便是只追逐经济收益的投资者,也将面临与企业环境表现相关的更高的违法成本,更严格的政策,客户企业和消费者、NGO的压力等经营风险。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投资者需要尽早了解由于环境违规给企业带来的罚款等经济损失,在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行动之前,投资者需要最早知道企业可能面临的环境风险,以决定下一步的投资行为。

(四)建立灵活的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主动采取措施的积极性

随着消费者以及资本市场环境意识的增强,企业的经营理念也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即使没有环境管制也要采取应对措施”、“如果有可能,要采取超越环境管制标准的应对措施”,由此自发地采取积极的环境对策。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主动采取措施的积极性,应该尽可能地建立灵活的机制。比如,在税收政策上,应该对低碳经济的企业采取有差别的税率,思维创新以寻找经济低碳化进程中的新商机。

(五)加快对低碳指标的研究,做好碳排放指标的统计工作

低碳评价指标体系是对低碳经济发展程度的客观评价与反映,而低碳指标则是该体系核心。虽然目前低碳研究是热点问题,但现有的研究主要是从各个领域多角度地进行分析,对低碳经济的评价指标研究几乎是空白。因此,应该尽快设立低碳经济的统计和考核指标,建立“低碳评价体系”。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始于发达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目前,进行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评价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各国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悬殊,民众低碳意识和认识水平相去甚远,许多发展中国家相关统计资料严重欠缺,或者缺乏相应的计量手段。另外,各国关于碳排放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标准严重不一,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从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来看,需要加强统计的方法和标准的统一,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完善碳排放量的统计,以便为国家为碳减排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发挥正确引导作用。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EB/OL].2007.http://www.csrc.gov. cn/n575458/n776436/n804965/n806153/3273950.htm

[2]王珍义,栾传勇,易卉.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2).

[3]马存利.环境信息披露的法经济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22).

[4]焦黎辉.应完善我国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无锡蓝藻事件引发的思考.中国环境法网,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 asp?id=30116

[5]中国将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世华财讯[EB/OL]. http://content.caixun.com/NE/00/mc/NE00mcpm.shtm

[6]张力.环境信息披露必须制度化[J].环境法制建设,2006(5).

[7]曹国志,蒋洪强,曹东.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机制研究[J].价值工程,2010(1).

[8]梁小红,黄晓榕,陈佳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机制及模式探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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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云(1979-),女,陕西宝鸡人,硕士,南昌工程学院(江西南昌330099)经济与贸易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会计学。

2010-08-22

南昌工程学院青年基金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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