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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及再分析

2010-08-15马金虎

关键词:裁量权民法民事

马金虎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及再分析

马金虎

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制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保持足够的严肃性,维护民事交往的公平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诚实信用;研究现状;分析

诚信作为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该原则是我国民法的特有基本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包括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具有特定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对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十分必要,社会和谐需要民事活动当事人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今后的立法、司法、守法等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的现状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特有基本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1]。诚实信用原则从道德走进法律,源于罗马法。该原则最初是作为一个道德标准来要求人们遵守,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道德体系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易和相处。因此,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常的民事交往。为实现这一目标,立法者结合各国以往立法实践,把诚实信用原则定位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试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之间的道德化了的经济问题,维护稳定的民事交往关系。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自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起,它就有着特殊的身份——既是人们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又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当事人一旦违背了这一原则,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当事人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既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守法律,还要求具备应有的道德素质。相对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来说,该原则的含义更广,适用性更强,更具有操作性。

(二)对诚实信用原则本质内涵理解的基本一致性

“诚实信用”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我们应该深入思考,但我们不能单纯根据“语义说”的观点进行分析。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的本质有以下三方面含义:(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旨在谋求当事人双方间的利益平衡。(2)诚信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该原则在被立法者规定为民法典的一个法律条文之后,已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而成为一项法律规范。(3)诚信原则的实质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2]。而诚实信用又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现实生活中,判断一个人是否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时也很困难,因为诚实信用只是立法者的最高愿望,任何一个人都无法进入民事主体的内心世界,许多情况下也就无从判断一个人的诚信度。所以,我们在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要衡量民事主体是否诚实,即他的人际关系,周围人对他的评价;其次要结合他过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实践来总结他的信用度有多大。换个角度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应该包括诚实和守信用两层含义。诚实与信用二者之间不可以划等号。以上观点充分说明大多数学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理解更倾向于“一般条款说”。“一般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三)强调建立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民事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诚实信用基础,但实际情况是,多数人总是把经济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导致在民事交往中经常出现诚信缺失、欺诈等现象。有时为了顺利完成一次简单交易,甚至会牺牲很大的诚信成本。因此,许多学者极力倡导建立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增加失信成本,加重不诚信一方的法律责任。只要当事人主张救济,并且惩罚的力度足够大,就能使诚信一方的利益受到保护,使失信的一方受到损失,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确保民事交往的公平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对于那些违背诚实信用的人,要予以惩罚,使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让他们知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促使大家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达到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的实现。

(四)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的不同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第一,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特别是进行合同活动)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指导作用。它指导双方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平等对待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根本利益,严格遵守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发生纠纷时,要做到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对方合法利益及社会利益,避免损失扩大化。第二,解释、评价民事法律行为和补充立法的功能。许多学者都不否认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民事活动最终都会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需要直接采用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调整。这时,诚实信用所发挥的作用,就是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评价。该原则补充立法的功能主要在于立法者事先无从对民事活动的主体行为进行界定,即无法判断一个人的诚信度,也不可能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文,只能通过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避免法律出现漏洞。

简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这种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平衡,或体现为一定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模糊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补救具体规定的漏洞。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3]。

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再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作为“帝王条款”

自从民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以来,其作为“帝王条款”之说日益盛行。史尚宽先生在《民法总论》中认为,帝王条款即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但笔者认为,我国民法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崇有些过头。首先,我国民法规定了不止一条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其中之一,同其它原则一样,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没有谁主谁次的问题。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的法律化,是民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既关系着这个国家的信誉,又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素质,但这绝不能得出诚实信用原则应该作为帝王条款的结论。第三,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具有不少功能,但仅据此就冒然说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是形而上学的表述。毕竟这个原则是立法者和许多善良诚实的人美好的愿望,在实践中究竟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谁都不敢断言。而且,在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即便是法官也有可能不按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甚至出现借诚实信用原则之名,行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实。这样一来,不仅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遭到践踏,相关人员也难免违反了民法中的另一重要基本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实践理性的一致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反思,我们应该对它有理性的理解,既不夸大它的地位,也不去盲目依赖,而要充分结合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性,为其留下一个合适的、适应我国法律理论现状的存在空间。

(二)衡量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具有多样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建立民事活动(合同)关系大多是以利益追求为目的的。按照波斯纳的观点,包括商品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只有经过交换方能趋于最有价值的利用。交换是一切社会资源实现其最大限度的增值的唯一的途径。基于此,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确定合同关系当事人以诚实和信用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准则。梅西内奥(Messineo)认为,合同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其债权的过程中不应要求得更多。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也不得要求作少些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4]。大量的社会实践证明,人们在交往中决非只是因为法律原因才遵守某些约定,善良的内心世界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也会有不同的道德准则[5],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否认,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人们关于道德问题的认识完全可能获得一致性。这种情况有时也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即使人们在民事活动(合同)关系中遵守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非表明了人性的完美。同样,有些人违反了诚信,并不意味着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现实社会中,衡量诚实信用的原则存在着不同的标准,要考虑该原则实际适用的场合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价值具有多样性。

(三)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完全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意味着法律对法官的信任和尊重,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但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也并非能最终贯彻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按照自己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去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法官也是凡人,他们有时也会感情用事,有时也会变得不诚实,不讲信用,他们没有精力去贯彻好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就必然出现滥用诚实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从而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因此,虽然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我们也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冲突。毕竟,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处在发展阶段,盲目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许有所不妥。

简言之,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们应建立一套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自由裁量行使规则。单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应尽可能制定完善关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和规则,确保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保持足够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结论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分析,能够唤起我们对社会诚实信用问题进行再思考,使我们懂得在民事交往中、在我们所有行为中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潜在的现实意义,也由于它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道德底线。当前,在社会经济交往中经常出现诚信缺失现象,这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无论从哪个角度,这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没有诚实信用原则来支撑,所引起的不仅仅是全球信用危机,经济危机也会不期而至。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

[2]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J].法学研究,1994(2).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徐国栋.诚实信用二题[J].法学研究,2002(4).

[5]马莉萍.诚实信用原则及其适用问题[J].理论探索,2004(5).

D923

A

1673-1999(2010)22-0048-03

马金虎(1974-),男,江苏宿迁人,硕士,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3)讲师,研究方向为监狱学、法律逻辑。

20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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