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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刑法的关系

2010-08-15李婧

关键词:犯罪学基础理论法制

李婧

浅议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刑法的关系

李婧

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刑事法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不会有现代刑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阐述了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价值,认为借鉴和吸收西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合理内核,可以促进我国的发展。

法制建设;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刑事法制

研究西方犯罪学理论时往往容易陷入这样一种困境:某一种犯罪学理论虽然有其本身的价值和功能,但未必能和现今的刑事规范相呼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理论还可能与在当今社会得到普遍认可和坚持的价值观念以及立法原则相违背。这便引出了研究犯罪学基础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一个衔接问题。

一、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与广义刑法的关系

众所周知,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首先将科学的实证方法引入犯罪学研究,使得犯罪学的理论研究视角从之前古典学派的纯理性思辨转向科学实证,从而引发了犯罪学理论领域的一系列变革。犯罪人类学理论在现今逐渐走向没落,虽然在20世纪中期有所抬头,但所受到的关注不多。跟激进犯罪学的处境相似,这些理论对人们现实生活的影响也很有限。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犯罪人类学研究所得出的基本理论与现代罪刑法定及人权、人道主义原则相背离,在现实的土壤中无法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比如,从事家族研究的学者戈林推断犯罪行为与遗传特征而非环境特征存在联系,认为要想减少犯罪,就要禁止那些具有犯罪遗传特征的人生育。虽然相关研究引发了被监禁的犯罪人特别是即将被处决的死刑犯是否还享有生育权的讨论,但无论如何,要在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剥夺罪犯生育权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与最基本的人道精神相背离。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在加剧这种紧张关系。任何一种犯罪学基础理论得出的结论都不是绝对的,不像刑法学中一些不证自明的前提性的基本价值观念诸如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初,龙勃罗梭试图割裂生物因素与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利用“返祖”这一术语来解释人类犯罪的原因,但他在最后的著作《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中,论述最多的却是环境因素而非生物因素。后期的家族研究、孪生子研究和养子女研究等,也面临着要在家庭内部去控制相似环境的影响的难题而无法得出可以令人绝对信服的结论。所以,要将这些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刑事立法上是困难重重的,这便进一步导致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刑事立法、司法之间的脱节。

目前,在犯罪学理论研究中一枝独秀的犯罪社会学加强了立法与理论研究的联系,但就中国本土而言,社会失范、控制理论等多数基本理论在支撑着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一类的非刑事法律。那么,对西方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究竟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起到一种怎样的作用呢?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二、西方犯罪学理论研究在刑事法制中的价值体现

笔者认为,西方犯罪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于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成为刑事政策制定的价值导向

广义上的刑事政策是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1]。刑事政策所涵盖的范畴要比刑法规范的大,作为一种弥补刑法典的僵硬且缺少伸缩性缺陷的存在,刑事政策具有更大的弹性和易变性。

在我国,在既定的刑法典没有大变动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执法的宽严程度是通过刑事政策来进行调整的。如在“严打”时期,刑法典并没有大的更动,但刑事司法整体趋严,而在当今宽严相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司法执法又趋向轻缓。刑事政策沟通着犯罪学与刑法以及其他许多犯罪控制环节。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连接的第一步,就是要从犯罪学的角度观察和分析刑事政策。我国法院对现阶段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和城市改造拆迁引发的激情犯罪、暴力犯罪等一些确有特殊因素导致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都遵循了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处理方式。对此,我们是无法从刑法规范本身去寻找到理论支撑的。正如储槐植先生所言,问题的答案并不总在刑法里,其根据往往是在刑法之外。而犯罪学的基础理论正是在多学科交叉的状态中诞生的,迪尔凯姆提出的失范和现代化以及冲突犯罪学等一系列基础理论,可以更好地为刑事政策的弹性提供合理性依据,以使刑事政策的运用与宪法精神相契合。

(二)可以成为刑事立法的合理性根基

刑法规范是以法律语言表达的犯罪关系原理,是一定犯罪关系原理的规范形式[2]。这一描述很好地概括了犯罪学基础理论与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例如犯罪被害人学,作为新近犯罪学理论研究中兴起的分支学科,其合理内核正影响着刑事法的修改和完善。众所周知,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是资产阶级自由思想与封建特权、司法专横作斗争的结果,在法制确立的初始阶段,人们在刑事法领域曾一度坚持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所以,初犯与累犯、偶犯与惯犯没有得到区别对待,甚至于未成年人也要承受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处罚。而事实证明,缺乏一定弹性的刑法是显失公正的,是不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的。犯罪学理论为累犯、惯犯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提供了合理性的依据,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处遇以及现代少年司法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又如,传统的保守刑法观点认为,强奸修女和强奸妓女所侵犯的法益是一致的,二者都应该划入到犯罪圈中,对它们作出明确的区分没有多少法律意义。而实然犯罪学却认为,这二者异大于同,尽管都是对女性实施的性侵犯行为,但由于对象的身份不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也是不同的。实然犯罪学理论为刑事立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刑事法上坚持的平等一旦绝对化,就会演变为不平等。因此,各国现行的刑法中一般都会根据被害人的身份在量刑上区别对待。如性侵犯罪中,会区别女性被害人和男性被害人,划分强奸罪和鸡奸罪,还会根据被害人的生理情况的不同再做进一步的区分,强奸智力正常的女性和强奸弱智或者有精神、生理障碍的女性,在法定刑幅度上会有所区别,对未成年人或者幼童实施的性侵犯行为,也规定为严格责任或者使其成为情节加重犯。

没有对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就不会有现代刑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刑法规范的制定,是无法脱离犯罪关系原理的。

(三)为刑事司法执法提供借鉴性参考

刑法规范的价值并非只体现在具体条文的规定上,更体现在具体个案的适用上。刑法的适用是刑法活的灵魂,一定的犯罪学思想、刑事政策导向都会融入其中,使之成为这三者最为生动、最为丰富的表达方式。如前文所述,虽然在犯罪人的生育权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定论,但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没有人能越过犯罪学的基础理论而空谈支持或者反对。西方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价值,通过个案在刑事执法、犯罪预防等方面也有所体现。

虽然,我们不能将过高的希望寄托于此,特别是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价值是潜移默化的。但是,在刑罚执行特别是监狱矫正和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和融合方面,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性也是得到了公认的。

总之,研究西方犯罪学基础理论,借鉴和吸收其中的合理内核,可以缩短中国犯罪学理论体系成熟的时间,减少刑事法制发展过程中的曲折,对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不可抹杀的重要意义。

[1]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8.

[2]白建军.关系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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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0)15-0057-02

李婧(1985-),女,壮族,广西南宁人,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与犯罪心理学。

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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