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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犯罪嫌疑人盘查的策略及应注意的问题

2010-08-15庞华杰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盘查人民警察民警

庞华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体部,河南郑州450053)

浅谈对犯罪嫌疑人盘查的策略及应注意的问题

庞华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体部,河南郑州450053)

盘查既是警察执行巡逻的手段,也是防范、查获违法犯罪的重要方法。在盘查中,值勤民警要把握好对嫌疑人的判断标准并熟练应用盘查的各种方法,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准确地处理。

盘查;嫌疑人;策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过出示相关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盘查既是警察执行巡逻的手段,也是防范、查获违法犯罪的重要方法,包括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问询,对有关人员身份证件的查验和对涉嫌车辆、物品等的检查,通过盘问及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发现或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因此每个警察都应掌握盘查的方法与技巧,并能在临场执法中熟练运用,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盘查对象的确认

巡逻盘查涉及每个公民的权益,在现实的执法过程中,一些民警不注意方式方法,态度不好、说话粗暴,影响了民警正常的执法和执法效果,容易使群众误解,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执勤过程中实施盘查,要依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盘查更具有操作性。特别是对可疑对象的确定,不能主观想象,必须细致分析,掌握一定的事实依据。以下几种在巡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列入盘查范围。

1.身份可疑的人。身份可疑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身份证与本人不相符,持有几个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信,语言或行为举止与穿着气质不相符,穿着与携带物品不相符等。

2.行为可疑的人。行为可疑主要是从其在特定场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是否有异常来判断,如有异常表情或异常行为,在人群中溜进溜出,无所事事却在居民区、商场或银行等地窥测,销赃的行为,逼近妇女儿童并与之同行。

3.体貌和面部表情可疑的人,主要是通过值勤民警的细致观察来判断。如体貌特征与被通缉人或犯罪嫌疑人相似,面带疲倦或惊慌恐惧之状,带有明显犯罪迹象,身负可疑外伤或身染血迹,衣服被撕破或破损严重,交通工具有撬痕或车窗玻璃有损坏。

4.携带物品可疑的人。如携带疑似作案工具,携带大量现金,带有包裹却遮遮掩掩、怕碰动,携带违禁物品等。

5.其他异常可疑者。男女同行女方表情异常,大人小孩同行不允许孩子说话或小孩有泪痕、表情惊恐欲求搭救的,衣着不伦不类或衣着与行为反常的。

二、盘查的策略

盘问、检查主要是为了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因此在盘查之前要着重判断对方是否为可疑人员,把握好盘查对象的确认标准。可以借鉴“十看十对”的方法来判断:看证件对姓名,看面貌对年龄;看举止对职业,看原籍对口音;看言行对学行,看衣着对身份;看物品对来由,看同伴对关系;看去向对方位,看神情对心态。这对盘问、检查至关重要,若能提前观察、发现,就能提前做好盘查战术方法的选择和准备,就可大大提高盘查的效率和效益,对减少盘查中的失误、减少不必要的盘查工作量、减少盘查中的伤亡损失代价具有重大的意义和直接的作用。

1.发现可疑人员后,首先是截停告知。在这个过程中民警应距盘查对象2米左右,在既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又能扼制对方反抗的距离范围内,示意其停下,履行告知程序,公开身份以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帮助并起到威慑作用。此时要注意语言技巧,态度要严肃明确,言语要和气,使对方理解、接受盘问和检查。

2.盘查中要选择对自己相对有利的位置,虽然发现嫌疑人的地点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但选择进行盘查地点的主动权掌握在值勤民警手中,选择盘查的位置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直不宜弯,应尽量选择有依托或容易得到支援的地点和道路等场所。盘查时民警要分工明确,分主盘问和警戒人员。

3.在盘问中,主要是对盘查对象的姓名、籍贯、工作单位、身份,到什么地方、去干什么、物品来源等进行询问和核实。在盘问中应注意其表情、动作、语言的逻辑性,以及是否善于说明事情的内在联系。执勤民警要善于从中发现疑点。盘问要由浅入深。切忌无准备随意发问,口气生硬,措辞过激,随意下结论;要欲擒故纵,促使犯罪分子无意间暴露身份,暂时放纵使其麻痹松懈,在继续谈话中露破绽;说话要留有余地,盘查对象也有可能是合法公民,切忌动不动就训人,让对方抓住把柄,纠缠不清,问话时要注意技巧,使对方感觉自己被盘问是事出有因的,也是合理合法的。

4.检查应先人后物,分为证件检查、人身检查、物品检查。检查要分工明确,高度警惕。在保持警力优势的前提下,仍要分工明确,在检查过程中,警戒人员应随时控制嫌疑人的各种不利于检查的动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确有重大嫌疑的可实施现场抓捕。检查携带包裹的嫌疑人,必须先把嫌疑人与其携带的包裹分离开,再进行盘问检查,防止嫌疑人趁机使用装在包裹内的武器行凶顽抗,造成严重后果。

5.盘查中应保持警力优势。为保障安全,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必须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时刻保持相对的警力优势,防止出现袭警事件。如果需要盘查的嫌疑人较多,民警应采取跟踪的方法,同时呼叫指挥中心,等待支援,切勿贸然行事。

三、盘查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1.对特殊人员的处置

发现聋哑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如不懂哑语,不便当场盘问检查的,可带至就近的公安机关,聘请通晓哑语的人员协助盘问。

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首先采取约束措施,送入就近的公安机关留置,以解除醉酒人对自身及其他人安全的威胁,待酒醒后,再予盘查。

2.盘查中发现重大嫌疑时的处置

检查时态度要和蔼,语言要客气礼貌,请对方予以配合。一旦发现重大嫌疑,首先要提高警惕,做好保护自己的准备,迅速转入戒备状态。

(1)如果盘查对象是重大犯罪嫌疑人,要拔枪控制,人物分离,先上铐、查物、查车;

(2)如果盘查对象是现行犯和通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采用擒敌技术突然将其控制并上铐、搜身;

(3)如果是15种严重暴力犯罪范围之内的嫌疑人,经警告无效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4)如果重大犯罪嫌疑人对民警突然袭击,可鸣枪示警,鸣枪示警无效可开枪射击,但应避免在群众聚集场所和有危险物品的地方以及其他不许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开枪射击。

3.盘查中搜出凶器、武器、赃证物品时的处置方法

在检查中发现或预感该人带有武器、凶器或违禁物品时,应立即用枪对其控制,并立即给犯罪嫌疑人上铐约束,进一步搜身,搜身后带回公安机关。

4.盘查中对被盘查人拒绝接受盘查时的处置方法

当被盘查人拒绝接受盘查时,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的规定,对被盘查人重申人民警察进行盘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公民接受盘查是义务,每个公民都应予以配合。同时还应告知拒绝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被盘查人仍拒绝接受盘查,可对其采取适当的约束措施,将其带到适当的地点或就地在见证人的证明下实施检查。

5.盘查中被盘查人逃跑时的处置方法

当被盘查人逃跑时,民警应马上追击。在跑动中注意不要直接用手抓捕犯罪嫌疑人,防止受到伤害。应在接近犯罪嫌疑人的一瞬间用脚将其扫倒,或者用警械具击打其肩部或腿部。如果数名犯罪嫌疑人逃跑,则应集中力量追击跑得最慢的那一个,力争将其抓获。

6.盘查后对被盘查人的疑点不能排除,但证据又不充分时的处置方法

首先告知被盘查人情况可疑,需要到指定地点继续接受检查,并应服从警察命令。在到达指定地点之前要做到人物分离。如果是徒步,民警应在犯罪嫌疑人左侧后方1.5~2米的距离监控,拔出枪作临战准备。如果是110警务车,应让犯罪嫌疑人先上,将其夹在中间,使犯罪嫌疑人始终在民警严密监视下,防止发生意外。

四、盘查后的工作

巡逻盘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盘问和检查,弄清楚可疑人员的真实身份和行为,确认其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并作进一步处理,因此盘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其嫌疑做进一步的确认和澄清。值勤民警要妥善处理盘查的各种结果,不留后遗症,对经过盘查嫌疑解除的,则立即放人,物归原主,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确属嫌疑的盘查对象,要按照规定依法处理,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移交相关的公安机关查处。按照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值勤民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工作。

对于一时难以澄清嫌疑的盘查对象,值勤民警经过上级批准后,可以采取相关的合法措施继续审查。

责任编辑:马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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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0)04-0037-02

2010-04-26

庞华杰,男,河南郑州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警体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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