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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影响

2010-08-15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妇女

周 波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省情与政策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111)

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影响

周 波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省情与政策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111)

离婚与婚姻质量密切相关,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伴随着《婚姻法》颁布、修改和完善,中国妇女的解放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障,维护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促进了夫妻关系的平等和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必须学法、知法、用法,让《婚姻法》成为指导婚姻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

新中国;离婚法律制度;演变;影响

婚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一种形式,现代社会的婚姻通常是用登记来得到确认和保障的。当今社会,婚姻质量已经成为幸福生活的一大指标,而离婚与婚姻质量密切相关。作为家庭研究领域的学科归属,离婚属于法律范畴研究的内容。梳理新中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法定条件的演变过程,可以探析到离婚的实质和制度变化的作用与规律。

一、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一定社会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受上层建筑各部门的制约和影响,与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不同类型的社会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法律制度。从法律角度而言,建国以来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立法、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1、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0年5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汲取了各革命根据地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经验,针对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对离婚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夫妻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采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采取自由离婚主义,且对离婚理由不作具体规定;注意保护怀孕、分娩期间妇女的合法权益,强化离婚时男方在财产方面的责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它彻底地废除了我国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男子专权离婚主张,同时,也否定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立法的过错离婚主义,确立了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型离婚制度。①

2、婚姻法律制度的修改。1978年,全国第四次妇女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很多妇女代表认为,在十年浩劫期间,婚姻家庭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诸多在建国初期已经破除的陈规陋习,比如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又重新抬头,趁机蔓延。当时的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给党中央打了一个报告,希望能够拨乱反正,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些问题,同时提出要修改《婚姻法》,通过新法律的贯彻执行来解决这个问题。起草工作于1978年底开始,数百位专家参与了起草工作,新《婚姻法》在1980年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80年的《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三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制定的。这部《婚姻法》共有五章,其中第四章主要讲离婚问题。1950年的《婚姻法》对离婚只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区人民政府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可以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1980年的《婚姻法》增加了一个实体性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正如恩格斯的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此次修改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判定标准,适应了新时期婚姻家庭问题变化的需要。

3、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人们的文化观和价值观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例如:人们的婚恋择偶观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婚外同居、家庭暴力、城市大龄青年、第三者插足、婚外性关系等问题层出不穷;离婚与权益、老年人再婚、婚介服务、女性性权利、家“病”的咨询与诊治等问题也一再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社会各界对离婚问题、婚姻观念的探讨和研究也持续不断。这些问题,有的需要思想教育引导,通过道德来规范,更多的则需要靠制度和法律来调整。很明显,1980年颁布和实施的《婚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变迁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需要作适当的修正。

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集中研讨了关于《婚姻法》的修改问题。从1995年起,经过6年的时间,备受瞩目的新《婚姻法》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终于高票通过,于2001年4月28日生效。2001年的《婚姻法》,在离婚条件上仍采取感情破裂的原则,但在立法形式上表现为例示主义的做法,使得法律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与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在离婚条件方面作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1)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更加明晰。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归夫妻共同所有。(2)将禁止家庭暴力和追究家庭暴力的刑事责任写进婚姻法。(3)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填补了立法的空白。(4)确立了过错赔偿的原则。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凡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规定双方约定分割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等。②

二、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从我国婚姻立法的发展史看,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还是新中国的三部婚姻法,都贯穿着保障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立法精神。它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登记和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1、保障离婚自由。建国60多年来,中国婚姻立法无不遵从保障全体公民结(离)婚自由的宗旨和原则。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离婚自由,也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现代社会婚姻的本质是以男女双方的爱情为基础,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不道德和无益的。一般而言,由于离婚使得男女双方在身份、财产关系上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意味着原来存在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亲属关系的调整等,以及因原家庭破裂而带来的各种问题,因此,当事人一般不会轻易选择离婚。但当婚姻确已死亡,当事人会选择离婚,社会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愿望,保护他们离婚的自由和权利。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就必须反对包办婚姻和一切违背婚姻立法宗旨的行为,克服一切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2、反对轻率离婚。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但并不意味着法律支持和保护公民轻率离婚。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只有在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因而,在离婚问题的处理上,法律既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也反对轻率离婚和滥用离婚自由权的行为。

三、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演变带来的影响

纵观历史,随着我国婚姻立法及其不断修改完善,切实保障了公民的结婚和离婚权利,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具体来讲:

1、促进了社会的巨大变革。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婚姻法》的立法、修改和完善,中国人也经历了大约三次婚姻变革,“从1949年以来,我国出现了3次离婚高潮,第一次是1950—1953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取消了包办买卖婚姻,一些由父母包办婚姻的人要求解除旧婚姻,实行自由婚姻。……第二次是1976-1979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许多在文革时期形成的扭曲的婚姻关系要求解除。……第三次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一直延续到现在。”③这种变化直接投射到每个人的行为选择和每个家庭中,折射出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这种变化基本可以概括为: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使得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妇女的婚姻观念得到洗礼,从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婚姻与家庭》杂志社社长兼总编、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秘书长樊爱国说,她和许多有着同样经历的女性认为,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一部解放中国妇女的法律。“中国共产党是革命的党,一半的中国妇女还没有解放,这个国家怎么能叫做解放了呢?”“直到今天,中国的女权运动都是走在世界前列的。西方国家的女权运动也未必有我们这样彻底。”④

为将《婚姻法》贯彻落实到具体家庭生活中,1953年,在全国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建国初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经过这次运动,男女平等的自主婚姻已十分普遍,民主、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社会风气也有很大的改变。1980年的《婚姻法》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对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起了很重要的历史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评价说。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实践证明,这次修改《婚姻法》是成功的,但是,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如果我们从全民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做理性的审视,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制还不够完善。⑤

2、提高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治水平。1950年,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保障广大人民特别是广大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从1950年到1952年,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内务部等,曾经多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和纠正某些错误的指示。1953年3月被定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央发出一系列贯彻执行的通知和文件,对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任务、方针、方法和处理各种具体问题的政策界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保证了运动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建国之初的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到世纪之交中国第三次修订《婚姻法》,其中关于离婚手续办理简化的社会性和人性化令人瞩目。离婚问题实务处理中无数的实践说明:婚姻家庭问题是不能仅用道德、伦理、观念、教育来解决的,它更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事情越具体,越需要法律的帮助和支持;在我国还没有哪部法律像婚姻法这样让全民参加讨论、修改,这个过程本身就很有意义,它起到的普法作用也不容低估。

3、妇女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使得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妇女的婚姻观念得到洗礼,从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对于那些在那个年代有着切身经历的妇女来说,那是一件轰轰烈烈的彻底改变她们人生的大事情。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前所长陶春芳说:“那时刚解放,百业待兴,社会有很宽泛的就业面,工厂、街道,公私合营,都给妇女提供了广泛的就业途径。”“解放妇女是革命的事业,谁都不敢反对。”⑥这个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随着中国男女平等国策的实施,妇女的经济地位大大提高,从而带来了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的提高。功能论认为,家庭消费是维持全家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对家庭经济事务的处理和家政决策权的分配,最能反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彼此间的相待态度。从目前的现实看,随着妇女的解放和经济上的独立,妇女已经成为中国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力量,因而,她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家庭经济收入的共同管理和支配,这就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实现夫妻平等相处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许多的调查已经证实,随着普法的深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念的不断上升,家庭人际关系早已趋向平等。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在解放妇女、提高妇女地位的同时,由于观念更新没有及时跟上,中国人的婚姻家庭关系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冲突。考察新中国60多年的男女平等政策的贯彻实施,就会发现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政府在鼓励妇女从家庭走向社会的同时,忽视了鼓励男性进入家庭和分担家务。中国传统的夫妻关系强调男主外女主内,这一传统家庭中的两性分工模式的延续,成为性别平等的障碍,也因此增加了夫妻关系协调中的矛盾和负担。因此,理论界非常有必要重视现当代中国婚姻家庭中两性关系的解构和重新建构的问题研究。

注释:

①②马忆南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19-25页。

③刘达临等著:《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75-76页。

④⑤⑥《华龙网》,2006年9月20日。

D923.1

A

1671-2994(2010)02-0163-03

2010-02-03

周 波(1965- ),女,云南建水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省情与政策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家庭社会学与社会政策。

*本文系云南省党校系统2008-2009年度课题 《从婚姻法的演变看中国人婚姻观念的转变》(项目批准号:08YDXL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陈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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