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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挥农村水电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湖北省恩施州、宜昌市农村水电建设的调研报告

2010-08-15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调研组

中国水能及电气化 2010年7期
关键词:水能小水电恩施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联合调研组

农村水电(即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是农村电力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水电资源丰富、边远落后的地区,小水电具有供电距离短、供电成本相对较低的明显优势。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开展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工作,小水电为点亮农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支持了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同时,为巩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成果,2003年以来还组织实施了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成效十分显著。农村水电建设已经成为重要的农村民生工程之一。

为深入了解小水电建设情况,进一步做好“十二五”我国农村水电开发建设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到湖北省恩施州和宜昌市作了专题调研。尽管近年来我国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特别是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的实施使大部分地区农村电力设施大大改善,但小水电在保障农村能源供应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仍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新的形势,继续支持推进农村水电建设仍然十分必要。

一、基本情况

恩施州位于湖北省的西南部,境内海拔高差较大,流域面积广,丰沛的地表径流同众多具有较大落差的深谷型河流相结合,形成了丰富的水能资源。全州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436万千瓦,是湖北省除宜昌以外水能资源蕴藏量最多的地区。自1958年来凤县老虎洞电站建成投产以来,经过50多年的水电建设,恩施州水能资源开发已初具规模,地方电力成为全州资产存量最大、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截至2009年底,全州已建成中小型水电站118万千瓦(不含水布垭电站184万千瓦),在建水电站100万千瓦。恩施州巴东、咸丰、鹤峰、来凤、宣恩、建始6个县被列入“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范围。

宜昌市农村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104.5万千瓦。截至2009年底,全市已建成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75万千瓦,年发电量20亿千瓦时。在建装机容量6.6万千瓦。宜昌市夷陵、五峰、长阳、秭归、远安5个县区被列入“十一五”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范围。夷陵、五峰、长阳3县区已于2009年12月通过湖北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电气化验收。

二、“十一五”以来农村水电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一五”以来,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省政府大力支持下,恩施州、宜昌市两地加强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科学制定规划,改善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村水电开发,农村水电建设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对于保障电力供应、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一是有效增加了农村电力供应。“十一五”以来恩施州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的小水电装机容量增加了37万千瓦,2009年底达到73万千瓦,比2005年增长一倍以上,小水电年发电量25.7亿千瓦时,是6个县总用电量的2.3倍,小水电成为农村的主要能源,并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宜昌市“十一五”期间新增小水电装机22.7万千瓦, 2010年预计达到80万千瓦,比2005年增长40%,小水电年发电量达到24亿千瓦时,约占全市总用电量的20%,极大地提高了地方电力供应保障能力。随着农村供电质量、供电保证率的全面提高,宜昌全市电视和移动通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量家电产品进入农民家庭。宜昌市长阳县“十一五”期间通过小水电开发新增农村通电用户1.45万户,全县通电率达到99.97%。

二是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以水电为主的地方电力成为恩施州资产存量最大、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宣恩县2009年农村水电发电收入上缴税金超过3000万元,占县级财政税收30%以上,成为全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稳定的财源。在电站建设期间,每年还为地方财政提供近千万元的建安营业税,带动了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的发展。电力供应增加促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加工,繁荣了县域经济,加快了农村扶贫开发和农民脱贫致富步伐。鹤峰县农村水电上缴税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6%。宜昌市农村水电建设有力促进了山区反季节高山蔬菜基地的发展,带动了农业结构调整,并配套建设了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了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收入。

三是改善了山区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水电站建设形成的中小水库,发挥了拦蓄洪水和调节径流的作用,灌溉效益、防洪减灾效益十分明显。同时,小水电项目的建设还带动了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据不完全统计,宣恩县结合小水电项目配套建设农村公路200多公里,使2个乡镇30多个行政村直接受益。如双溪、鱼泉等电站建设,配套建设了近百公里公路,使地处罗鼓川、木营等偏僻山村3000多农民直接受益,结束了长期以来运输靠肩挑背驮的历史。洞坪电站的建设,将库区内近千户移民整体搬迁,统一规划,重新建立农村新集镇,使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

四是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旅游业发展。恩施州把农村水电开发与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积极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向农民提供廉价电,改变了农村能源结构,巩固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成果,提高了森林覆盖率。目前全州森林覆盖率已接近70%,形成了“以林涵水、以水发电、以电养水、以电保林”的良性循环。同时,随着野三河、狮子关等一批小水电项目的实施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开辟了峡谷漂流、生态旅游等一系列旅游项目和景点,直接促进了旅游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当前农村水电开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扶持小水电发展的有关政策不落实。为扶持小水电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调研中地方反映,由于多种原因,相关扶持政策没有完全落实。一是农村水电发电量未能按可再生能源全额上网,上网电价审批不规范,上网价格偏低(恩施州为0.24元/度)。二是农村水电6%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没有落实。恩施州反映,目前小水电发电企业的增值税率仍按照17%执行。从湖北全省来看,大约有1/3的小水电企业执行6%的增值税,有1/3的小水电企业执行8~10%的增值税率,另外1/3的小水电企业执行17%的增值税率。扶持政策不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水电开发进程。

(二)小水电开发建设成本增加较快。随着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程度日益提高,开发条件好、经济技术指标较优的项目大多数已经被“择优开发”,尚未开发的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相对较差。目前恩施州已建和在建水电装机已占技术可开发量的50%,宜昌市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程度已经达到77%。由于开发条件越来越差,加之近年来原材料、机械设备、人工费用大幅上涨,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加大,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成本越来越高。据测算,恩施州小水电开发单位千瓦平均投资,“十五”期间为7000元左右,“十一五”上升到8500元,部分电站单位千瓦投资达万元以上。从全国来看,“十五”小水电单位千瓦平均投资为6500元左右,“十一五”上升到7400元,预计“十二五”期间将超过8300元。前几年小水电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民营资本投资。成本增加之后,民营资本投入小水电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

(三)国家投入支持力度太小。调研所到的州、县普遍反映,目前国家对小水电的投入支持力度太小,与其发挥的作用及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不相称。“十一五”以来,国家对恩施州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补助投资只有1368万元,平均每个县每年还不到60万元!从全国来看,“十一五”期间中央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补助投资只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3.7%,比重实在太低。地方同志反映,这些补助资金只是对引导民间资本投入起到一个“定心丸”的作用,对项目建设的实际作用微乎其微。小水电资源富集的地方大都是贫困地区,地方财力弱,省级配套也很少,现有国家投入资金与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难以真正发挥拉动和引导作用。

四、关于“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村水电开发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大力推进农村水电开发和建设。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最新普查成果,我国农村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为1.28亿千瓦,截至2009年底已经开发5512万千瓦,开发率为43%,仍有较大潜力。另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年全国小水电装机要达到7500万千瓦,目标任务十分明确。因此,开发利用农村水电,不仅对解决边远山区缺电人口供电问题、提高农村用电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要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农村水电的重要性,“十二五”期间要继续大力推进小水电开发和建设。

(二)坚持科学规划,突出建设重点。我国农村水能资源的84.3%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十二五”农村水电开发建设,应以中西部地区为布局重点。水能资源开发程度较低的地区,重点是加快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提高农村用电水平。水能资源开发程度较高的地区,重点是优化配置农村水能资源,进行挖潜改造,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要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加大力度实施《2009~2015年全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前期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秩序,制止无序开发。

(三)加大中央投资支持力度。目前每年中央用于农村水电建设的资金只有6亿元,其中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各3亿元,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建议“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大对小水电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在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中争取把中央投资占项目投资的比例提高到10~20%。在小水电开发成本越来越高、开发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可以更好地引导社会投资开发农村水电,同时能够降低农民入股或利用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的风险,提高农民入股开发小水电的积极性。

(四)落实和完善国家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电网公司的沟通协商,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执行6%税率的规定,增强政策可操作性。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全额收购农村水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按可再生能源法合理定价,或与火电实行同网同价。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水电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安排政策性专项贷款支持小水电开发,实行低息或贴息优惠,适当延长偿还年限。

(五)积极探索建立农民受益的长效机制。鼓励项目所在地农民参与农村水电工程建设,通过提供劳务、增加就业和提供原材料等方式增加收入。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水库移民进行一次性安置和补偿,鼓励农民利用征地补偿金入股或利用土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参与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直接享受收益分红,形成农民稳定增收的渠道。积极探索通过水能资源入股、收益向农民返还等方式,建立农民从小水电建设中受益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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