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你了解 《侵权责任法》吗?

2010-08-15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0年3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零售店责任法

专 题

你了解 《侵权责任法》吗?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予以公布,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具体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7个方面的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划分、处罚办法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广大人民群众对《侵权责任法》拍手称快的同时,不少商家却满腹疑虑。一些眼镜店老板和批发商向本栏目咨询:“这究竟是一部什么法律?”“对商家有何约束?”“商家应该如何应对?”带着这些疑问,编者联系到本刊法律顾问,与大家一同解读《侵权责任法》。

四川绵阳某眼镜店店长 吴先生:《侵权责任法》对于我们眼镜零售店最大的影响和意义就是,我们售卖的眼镜产品如果因为质量原因给消费者造成了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我们追讨责任,事实成立的我们必须给予赔偿,赔偿后我们再向生产厂家追讨责任。不知道这种认识是否正确?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不过还不够全面。大部分商家对“产品侵权”的认识仅仅局限在“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上,其实这个“权”指的是公民的民事权益,它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如果生产者和零售商因为过错侵犯了顾客的上述权益,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眼镜在线网友 晴天DD:《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我们零售店的压力太大了,产品一出问题,顾客就来找我们索赔,那我们不成保险公司了?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产品侵权法》对零售商和生产者的责任划分得非常清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因为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如果是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那么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说明,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就该由哪个环节的负责人承担责任,产品侵权并不是零售商一家的事,《侵权责任法》将零售商、批发商、生产商拴在一条线上,一家出错了影响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上下链的同行。大家相互约束和监督,都是为了将出现问题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受益者是消费者,更是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商。

广州汕头某眼镜批发商 方总:我是一个眼镜批发商,对《侵权责任法》有一个疑问:我从生产商那里进货后,把货发给零售商的途中,如果货品出现问题,并因此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的,这个责任是由谁负责?是生产商、我(批发商)、承运方还是零售商?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个责任应该由承运方负责。也可以说,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因为第三人过失造成的产品损失,最终都应该由第三人承担。

另外,值得生产者和零售商注意的是,一旦发现已经投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存在缺陷,双方应该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如此,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广东东莞某眼镜店经理 李先生:在日常门店销售中,其实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隐形眼镜。一些顾客常常不按照规定和指导意见配戴,出了问题后,就把所有的责任推给我们商家。我曾经遇到一个顾客,明明买的是季抛,店员在客户回访时提醒这位顾客到期要及时更换隐形眼镜,但顾客把季抛当年抛,过了好久也不更换,后来眼睛发炎跑到店里找我要赔偿。虽然最后我没有赔偿,但当天的生意还是因为她的一场大闹而受到影响。请问,隐形眼镜并非一般商品,像这种国家第3类医疗器械,是否还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本刊法律顾问 徐亮:一些眼镜商家在了解到一般眼镜产品受《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约束后,认为属于第3类医疗器械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是特殊眼镜产品就不受本法约束。其实不然,该法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五十九条中对医疗器械的侵权责任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也就是说,因使用了存在缺陷的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赔偿,商家赔偿后可以向生产隐形眼镜的企业追偿责任。

举个例子说明,如果博士伦质量门事件发生在现在,那么那些因为使用问题护理液而染上眼疾的消费者,就可以向其售卖产品的眼镜零售店索要赔偿,眼镜零售店赔偿后再向博士伦公司追讨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零售店承担的责任更大了,它必须先要承担起检查产品质量的责任,只有严把进货关,才不至于让存在缺陷的商品进入到消费者手里。以前有不少零售店发现售卖商品出了质量问题后,把责任推给生产厂家,让顾客直接去找生产厂家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因为零售店现在也要担责了。

编者小结——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消费者来说确实是一件大好事,对于生产者、零售商来说,有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大规模起诉、“王海”类型的消费者大量涌现、企业管理成本及诉讼成本大幅度上升。不管这些预计会不会发生,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前,企业应该思考如何认真应对才是关键。

编者认为,企业应当切实做好以下方面:

1.首先在思想上,企业应该提高社会责任感,生产、批发、零售各个环节都要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生产流程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监控手段。最核心的问题是完善企业内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加工等流程的控制。

3.完善企业的售后服务与跟踪机制,建立产品损害事故信息库,组织专人进行评议,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及应对策略。

4.企业应加强与各地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沟通,了解类似产品信息,通过比较找到提升本企业产品质量的方向。

5.加强对供应商的选定与管理(特别是过程控制),通过合同对供应商的产品责任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其能够被有效追索。

6.加强企业内部危机事件应对机制。通过危机事件的有效管理,弱化和改善相关事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7.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外部诉讼的管理,及时将相关事件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在前段处理,避免出现重大不利的案件。

说 法

■谷歌,别把中国作家惹毛了

作为全球最大的数字化图书馆,谷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我国570位作家的17922部作品扫描上网,已涉嫌侵权。中国作协随即发出维权通告,要求谷歌给出回应,提交处理方案并尽快办理赔偿事宜。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也发出名为《就谷歌侵权致著作权人》的通告,呼吁中国作家坚决维护合法权益。目前,作家棉棉已经将谷歌告上法庭,成为我国首个以个人身份起诉谷歌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谷歌侵权门”再次把“网络侵权”推到社会关注的前沿,对于建立了网站、特别是开设了网络售卖功能的眼镜同行来说,该事件再次警示大家,网络资料要先授权、后使用,以免担责。

■苏州吴良材上诉被驳 三联集团成功维权

近日,上海三联集团状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告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调查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判定苏州吴良材侵权事实成立,须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吴良材”字样,并赔偿上海三联集团共计22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吴良材”的侵权事件,因历史原因存在已久、数量较多且遍布全国各地,尽管上海三联集团在老字号维权之路上采取的是“发现一起追究一起”的被动战术,但坚定的维权态度值得业内同行尊重与学习。

■收编侵权者 化敌为友求共赢

上海希文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眼镜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和光学仪器及设备销售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自主创立了文字商标,是常用商标“美式眼镜”的使用权利人。后发现上海立茂日用百货商店以“美式眼镜凉城店”的名义开设眼镜店对外经营,上海希文便以上海立茂非法使用公司注册商标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上海立茂是通过案外人获得了涉案商标标识的使用权,为开设店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但上海希文坚决不愿降低赔偿额,被告承担高额赔偿后可能会导致经营困难,引发劳资纠纷等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鱼死网破,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上海立茂变成了上海希文的加盟者,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追讨赔偿并不是维权的唯一方式,获赔也不是维权的最好结果。如果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双方,都能站在共同发展的利益点上求同存异、尽量和平解决,那么握手言和之后双方都将是受益者。

猜你喜欢

侵权责任法零售店责任法
汉德公式的局限性——《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视角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及其特色之研究
《侵权责任法》应秉持怎样的价值取向
浅谈侵权责任法与社会法的关联
知识产权对侵权责任法的冲击及回应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探讨
Google首家零售店筹备中或将落户纽约曼哈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