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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渔险模式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探析

2010-07-19任燕楠金麟根

山西农业科学 2010年7期
关键词:渔船渔民渔业

任燕楠,金麟根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1306)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2004—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渔业作为大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自身的固有特点而承受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既不利于我国渔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1]。因此,采用何种模式保障渔业从业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渔业保险、大农业险的发展则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2008年,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就我国海水增养殖产品签署保险协议,同时与英国RSA保险集团、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就此保险标的签署再保险协议。基于我国渔险的发展历程和这一新的发展动态,文章提出一种新的渔业保险发展模式,即“四位一体”新渔业保险模式(图1)。

这种新模式是在政府的宏观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扶持下,由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具体运作,引入商业性保险来进行联合共保,以及商业性再保险进行保险标的的再保险,从而实现四位主体协同发展、渔险分担。这一新的构想着重突出商业性保险及再保险,尤其是业务发展比较成熟的国际商业保险、再保险公司,对我国渔业保险保障所能发挥的潜在作用。

1 渔业保险国际模式及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历程

1.1 国际通行的渔业保险模式

通过比较和分析国外的发展经验,可以将渔业保险运行模式归纳为以下4类。

1.1.1 纯商业性渔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多家专营渔业保险的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经营,即渔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模式[2]。西欧国家普遍采用该模式。股份制是适应保险业发展需要的,这可以由其在非农业保险市场的优异表现来证明。但实践表明,目前在中国单纯依靠商业性渔业保险是行不通的。比如,早在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曾开办了农业项目内的水产养殖保险,但由于风险大,此项目连年亏损,至1992年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商业性渔业保险业务迅速萎缩,仅保留了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险和大型渔船的渔船保险。

1.1.2 财政巨额补贴性渔业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可以细分为2种情况:一种为政府出资组建中央渔业保险公司和中央渔业再保险公司,并以中央渔业保险公司下属的省市级渔业保险公司为渔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开办渔业保险[3]。政府为其提供巨额的保险补贴。即政府主办、政府经营的模式。另一种为政府组建国家渔业保险公司作为渔业保险的委托管理机构,由它来设计、规划、补贴、监督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同时政府批准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渔业再保险,即政府主导下的商业性渔业保险公司模式[4]。但是,在中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下,政府无力支付巨额的财政补贴,因此这2种模式均是不可取的。

1.1.3 合作社性质的渔业保险模式 在挪威、马来西亚,政策性渔业保险采取以渔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模式下,商业保险公司被准许介入[5]。但目前中国还不存在渔业保险合作社,从零开始构建合作社网络,成本非常高昂,因此这种没有基础的运行模式在我国很难顺利实行。1.1.4 相互保险性质的渔业保险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渔业相互保险公司模式,是在限制或者不允许相互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机构提供渔业保险项目的基础上,在国家、省、市县(主要为沿海地级市和县级市)相互保险公司之间实行三级再保险的模式构建。日本和韩国渔业保险模式是该种模式的典型代表[6]。日本的渔业保险事业采取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在该模式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7]。这种模式不是依靠国家提供的巨额直接补贴,而是利用法律、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间接支持渔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形成多途径、全方位的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这种模式对国家的直接补贴依赖度相对较弱,在我国更具可行性[8]。

1.2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渔业保险发展模式演奏了从商业性保险到渔业相互保险再到政策性渔业相互保险的发展“三部曲”。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PICC)开办了农业保险项目内的水产养殖险,标志着我国商业性渔业保险的开始。1983年,农业部和PICC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从而标志着我国渔船保险和渔业捕捞保险的开端[9]。1992年,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商业性渔业保险业务因早前连年巨额亏损而迅速萎缩,仅保留了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险和大型渔船的渔船保险。

由于商业保险不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为了保障渔业的发展,1994年7月农业部在借鉴日本渔船合作社及韩、日渔业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10月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开展行业内非盈利性渔业互助保险业务[10],这为“第二部曲”。经过10余年的发展,渔业互助保险已取代商业性保险成为我国渔业保险的主要经营模式,但由于缺乏资金和保险专业人才,渔业保险的发展仍相对缓慢。

在综合考虑我国渔业保险发展现状、国家财政能力和社会制度等条件后,国家及各省级渔业互保协会按照“广覆盖,多受益”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免征渔业互助保险所有税费等优惠政策下,逐步探索建立起了“政府引导,渔民互助,财政补贴,协会运作”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11],这变为“第三部曲”。2008年6月,国内开发出关于海水增养殖产品的复合型保险险种,即多方参与共保的保险机制,从而构建起“四位一体”的渔业保险新模式,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历程第三部曲的延伸、新探索和进一步完善。

“四位一体”的渔业保险新模式引入商业性保险和再保险,对我国的渔业保险探索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渔业相互保险协会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其直接承保的大量业务由于受到自然灾害如飓风、台风等影响,所造成的损失一次就可达到几亿、几十亿,这对于只有有限风险储备金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而通过再保险,将巨额的保险责任转分给几个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再通过同业间的转分保,实现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散,这样,一旦巨额损失发生,由于有众多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其损失对各保险人带来的财务冲击将明显降低[12]。例如,尽管美国的保险公司在“9.11事件”中遭受巨大损失(全部赔偿金额超过300亿美元),但由于有全球的再保险巨头作其后盾,美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损伤,世界排行前55名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都将参与赔偿,其中世界第一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赔付约19.5亿美元,世界第二大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赔付约12.5亿美元,这场灾难导致的巨额赔偿因而由全球整个保险业来承担[13]。

2 “四位一体”新渔业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互保险种缺位,承保能力有限

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量虽然在逐年扩大,但是承保范围却一直局限于渔民险和渔船险。2008年初,罕见的雪灾重创了我国农业,保险赔付仅有0.35亿元。作为农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8亿元,但难觅相应的保险踪迹。由于国家给予的直接经济支持非常有限,渔业互保协会的风险储备金只能靠历年节余滚存,因而渔业保险范围仅局限于海上渔船和船员,一旦承保水产养殖险,风险将剧增,仅凭一家互保协会或是再由一家商业保险公司的协助仍是无法承受的。至于自然灾害导致鱼塘塘基坍塌,养殖成鱼、鱼苗逃逸,养殖设施损毁等等,均无法给予补偿[14-15]。尽管面临诸多难题,但是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探索脚步仍未停息。2008年6月,渔业海水增养殖产品保险险种的开发,开启了中国水产养殖保险的破冰之旅。同年,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探索网箱养殖保险和淡水养殖保险,并有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以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三家商业保险公司参保此项水产养殖险业务[16]。

2.2 政策和技术桎梏,渔业互保难走远

一方面,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仍未出台关于渔业保险的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渔业互保协会没有得到较好的引导和扶持。由于缺少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应享有的收费优惠政策等都不明确,制约了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17]。另一方面,确定渔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从事渔业保险、再保险的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就渔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言,其损失的时间、地点是能够加以确定的;对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则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渔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而渔业互保协会办理渔业再保险,会涉及相对直接保险业务更为广泛和精深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保险人不仅要懂渔业,还要懂得再保险。

2.3 入保率低,赔付率低

据相关统计,我国渔业保障不仅入保比例低,赔付率更低。仅从2007年10,11月来看,全国共发生渔船大中型事故9起,沉没(失踪)渔船9艘,死亡(失踪)渔民71人,但其中只有17位渔民参加了渔业互助保险[18]。而互助保险是目前我国渔业保险的主导形式。由于协会承保能力和渔民经济条件所限,目前被保渔民和渔船大约只占海洋捕捞渔民和可保海洋机动渔船的1/5和1/4,绝大部分中小型渔船尚未加入互助保险体系;水产养殖保险在国内基本上还是空白,养殖渔民承受着巨大的生产风险威胁。同时,由于互保协会的资金及险种的限制,遭受损失的渔民得到的赔偿额非常有限。

3 “四位一体”新渔业保险模式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加快构建渔业保险配套制度

3.1.1 再保险经纪人制度 加快发展我国再保

险经纪人制度,推动商业性再保险在我国渔业保险业务方面的发展,从而实现我国“四位一体”新渔业保险模式的发展。根据国际经验,再保险业务一般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公司来接洽处理,从而完成再保险业务交易。再保险经纪人在再保险市场上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在有利于再保险市场业务交易的完成,而且体现在缓和或调解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或摩擦[19]。例如,伦敦的劳和社规定,再保险分出和分入业务必须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来实现,美国有大量再保险业务也是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分给劳和社来完成保险业务。因此,将商业性再保险,尤其是国际性商业再保险引入我国渔业保险领域,加快推进我国再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培养训练有素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则显得尤为迫切。

3.1.2 大农业大灾专项基金 探索建立大农业大灾专项基金,推动我国大农业(包括渔业)的发展。首先,这项基金的设立服务于4个行业,即农、林、牧、渔。由于这项基金涵盖的部门多,并且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在财政资金、政策法规、税收优惠等方面应当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引导[20]。其次,这项基金也需要一定的标准,即大灾评判标准。例如渔业遭受的经济损失总额度标准、渔业受损的地区面积和受害人数标准、渔业灾害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标准等。当农、林、牧、渔各部门在遭受灾害并达到上述一个或多个标准后,即可以向大农业大灾专项基金提出申请,经过基金委员会审查核实以后申请者会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救济。针对我国渔业部门,这种经济救济可通过渔业互保协会来申请并根据渔民、船东、水产养殖者投保险种和投保金额来具体组织各项资金的分配落实,从而保护和推动我国渔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3.1.3 大农业信用担保基金 探索建立大农业信用担保基金,推动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较快发展。首先,大农业信用担保基金仍然是为农、林、牧、渔4个行业服务,因而有利于获得国家在财政资金及各项政策法规方面的扶持和引导。其次,由于我国大农业尤其是渔业极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并且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等)对渔业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是巨大的。而另一方面,我国渔业互保协会承保资金有限,保险险种缺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渔民、船东、水产养殖者已投保,其灾后的损失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这不仅无助于投保者利益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渔业保险的持续快速发展[21]。因此,建立大农业信用担保基金,完善我国渔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十分必要。这项基金可以直接为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保险标的、再保险标的进行信用担保,从而推动我国渔业互保协会承保面的扩展,保险种类的丰富,有力地维护投保者的利益,推动我国渔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3.2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推动渔业保险新发展

首先,国家及各省级政府制定并完善渔业保险及再保险相关法规,明确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运行机制及其监管机构,推动我国“四位一体”渔业互助保险的新发展。其次,加强各级财政补贴政策的制定。从资金来源的角度,不妨拟定中央财政承担30%,省级政府承担20%,县级政府承担20%,剩余30%由渔业互保协会通过会员参保方式筹集的模式[22]。从渔民受惠的角度,政府不妨设定“两头扶持”的模式:渔民购买保险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达到一定风险警戒线的时候,政府在资金上也将给予相应的扶持。

3.3 加强渔民教育再培训,吸纳渔业专业人才

近年来我国海洋渔业发展较为迅速,现已成为全球第一渔业大国,拥有大约1 500万渔民和48万艘沿海作业渔船。然而,我国渔民的总体受教育程度仍非常低,在面临自然灾害时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海洋作业渔民的年死亡率达2.18%,是世界渔业平均死亡率的3倍,平均每年沉没渔船1 350余艘,死亡、失踪渔船船员近700人,每年海损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近10亿元。因此,加强渔民风险应急、风险自救、合理避险等教育再培训任务紧迫而艰巨,同时应根据我国渔业保险入保比例低的现状,加强协会的宣传力度,鼓励渔民、船东参保入保。

2008年6月,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英国RSA保险集团、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就渔业海水增养殖产品签署再保险协议,标志着商业再保险引入我国渔业保险保障体制。再保险业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要求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掌握保险市场信息的能力和相应的精算水平。一方面,我国渔业互保协会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合作,尽快培养知识面广、实践能力强的后备人才;另一方面,互保协会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再教育,为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机会,补充优化其知识结构。从而为渔业保险、再保险的发展奠定人才基础、技术保障。

3.4 积极引入商业再保险,促进渔业保险的新发展

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具有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灾害强度大、影响范围广等特点,渔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十分巨大,而目前我国渔业保险模式又难以对渔业损失给以全面充分的补偿救济[22],因此积极引入商业性再保险,弥补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缺陷显得十分必要。

商业性再保险将在我国“四位一体”渔业保险发展模式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分散风险,避免巨额损失。渔业相互保险协会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其直接承保的大量业务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损失十分巨大,这对于只有有限风险储备金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来说是难以承受的。而通过再保险,将巨额的保险责任转分给几个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再通过转分保,实现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散,这样一旦巨额损失发生,由于有众多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其损失对各保险人带来的财务冲击会明显降低。因此,引入商业再保险,对于渔业互保协会风险分担将产生重要影响。第二,扩大承保面,增加业务量。虽然我国渔业互保协会是旨在为渔民提供渔业保险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只有扩大渔业承保面,增加互保业务量,才能增加保费收入,聚集起雄厚的保险基金,增强保险偿付能力;才能普遍分散风险,平衡风险责任,保证渔业互保协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控制赔款损失,保证财务的稳定性。渔业互保协会发展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扩大承保面,而且取决于各风险单位的承保金额是否处于均衡状态。因为根据风险分散的原理,保险单位越多,保额越均衡,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就越好;反之则越差。由于渔业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一次自然灾害的发生必须支付的保险赔款可能会使互保协会的财务陷入困境。而引入商业再保险后,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赔款损失额。例如,对于渔船的再保险,可以采用以成数合同(Quota Share Reinsurance)为基础,并安排溢额分保合同(Surplus Reinsurance)的形式来扩大承保能力,也可以采用溢额分保合同;针对渔民人身风险再保险可选用比例、非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方式和固定、临时、预约再保险方法,并可以结合运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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