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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担责

2010-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0年5期
关键词:胡敏担保人李平

怕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才找人担保。没想到,找人担保了,钱还是没收回来。

当初张旭东向自己借钱时,胡敏很谨慎:“借你也可以。不过5万块钱不是小数,除了打借条,你还得找个人担保。如果你还不上,我还可以找担保人。”张旭东满口答应,他让一个朋友李平来做担保人。胡敏认识李平,大家都是做空调生意的,彼此是老熟人了。对于这个担保人,胡敏很满意:李平的买卖干得很大,在他那里,5万块钱不算个事儿。

张旭东接过胡敏的5万块,把借条给了胡敏,借条上注明:张旭东向胡敏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009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人张旭东,保证人李平。

一直到2009年4月30日,张旭东也没有把5万块钱还给胡敏。胡敏想找李平,可一想大家平时关系都不错,张旭东也没说不还钱,这么就找李平,面子上说不过去啊!胡敏一催再催,张旭东就是不还钱:“胡大哥,我不是不还钱,钱都压在货上了。你给我点时间。这么着,延期的这段时间,利息多少你说,让老弟喘口气就行。”就这么拖拖拉拉,到了2009年12月,张旭东的钱也没还上。更让胡敏恼火的是,张旭东人没了。无奈之下,胡敏只好找李平要钱了。李平把手一摊:“胡总,你怎么不早向我要钱呢?现在张旭东找不到了,我把钱给你,我找谁要去?再说了,我的担保期早就过去了,你借出的5万块钱和我没关系了。对不起了,这钱我不能给你。”

还没王法了呢!担保不还钱,没门!胡敏一怒将李平请到了法院。法院裁决的结果让胡敏瞠目结舌:驳回胡敏的诉讼请求;李平不承担担保责任。

点评: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在生活中,保证虽然很常见,但很多人并不了解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胡敏,就是因为他不了解相关规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有约定的,如果期限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那么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2年。保证期间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胡敏和李平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从2009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10月30日止。过了这一期间,李平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只能向张旭东主张债权。因此,当胡敏在2009年12月要求李平承担保证责任时,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胡敏的经历给了我们两点教训。第一,保证合同应具体、明确,尤其对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更要注意;第二,债权人要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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