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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就餐出意外 酒店负连带责任

2010-05-1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0年12期
关键词:限度窗户爸妈

一家三口在酒店四楼就餐。吃饭期间,小蕾偷偷跑出了包房。大约十分钟后,在包房内就餐的小蕾的爸妈突然听到有人大喊:“谁家的孩子从楼上掉下去了,快救人啊!”小蕾的爸妈闻声大惊,这才发现女儿不在身边。两人急忙冲到一楼,看到女儿已经坠落在饭店门外的水泥地上。医院的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小蕾做抢救,但是孩子已经停止了心跳。

事后,小蕾的爸妈将酒店告上法庭,他们认为,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保证消费者的安全,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6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方酒店称,他们在经营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蕾死因不明,不能证明她是从酒店经营场所房间的窗台上自行跌落的,不排除猝死、他杀的可能。退一步讲,即便小蕾是从楼上窗户坠落而死,其父母疏于看管,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错误行为,是造成小蕾死亡的直接且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其死亡与酒店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酒店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在其经营场所内就餐的顾客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合理限度,是指应当注意到且力所能及,这既包括保证营业设施本身符合法定或公认的安全标准,也包括在其服务过程中及时消除一些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法院主持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对于“酒店房间地面与窗户下沿平台之间的距离为0.88m”的测量结果,双方均无任何异议。酒店包间内的窗台高度符合安全标准,不用再设置防护措施,故被告的营业设施不存在瑕疵。但是,小蕾在饭店内玩耍时,酒店没有及时制止其所做的危险行为,致使小蕾从楼上窗户坠落死亡,对此,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小蕾的父母作为小蕾的法定监护人,对女儿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之责,在酒店这样的公众场所,让年仅四岁的孩子自行在包间进出,二人未能很好地尽到监护责任,是造成其女儿死亡的直接且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决定原被告分别负担本案的80%和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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