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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昏昏岂能使人昭昭

2010-05-14

杂文选刊 2010年8期
关键词:冤案商丘市政法委

秦 海

河南拓城县赵作海“杀人”冤案,乃是办案警察刑讯逼供的结果。这成了佘祥林冤案后又一个被人们街谈巷议的大冤案。时过多日,对冤案该评的都有评论了,该说的话似乎也都说了,可我总觉得还是言犹未尽。

从报道中得知,在定赵作海为杀人犯的过程中,拓城县检察院是有异议的,认为事实不清,不予起诉,将案卷退了回去。该县公安局却坚持赵作海就是铁板钉钉儿的凶手。这样反复了几次,赵作海一案也久久不能结案。后来此案被提交到了拓城县的上级商丘市,由商丘市政法委召集拓城县的公、检、法三家机构对此案进行协调。在协调会上,拓城县公安局对案情作了介绍,检察院和法院的代表也都发表了意见,最后则由商丘市政法委作总结。王师灿是当时的商丘市政法委书记,协调会是由他主持的,最后的总结也由他作出。就是在这次协调会上,作出了二十天内由检察院起诉赵作海的决定。也就是说,在这次协调会上,认定了赵作海就是杀人凶手。主办此案的检察官郑磊认为此案疑点重重,曾向商丘市公诉处副处长宋国强汇报自己的疑问,宋说:“政法委要求二十天内起诉,你起诉就完了。”于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赵作海成了“法定”的杀人凶手。

当此冤案水落石出以后,记者采访主持那次协调会并在总结发言中作出决定要求二十天内对赵作海起诉的商丘市政法委书记王师灿。王书记(现已退休)这样回答记者:“我平时都不问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的是煤矿和矿山机械。”

真是石破天惊!当我看到王书记的这个回答后,吃惊得半天回不过神来。

政法委书记,就是主管政法、主管案件的,平时“都不问案件”,请问那都“问”什么?不问案件却又主持对赵作海一案的协调会并作出起诉决定,请问依据什么?一个不问案件的人,却又要对案件的是非取舍作出决定,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也难怪赵作海几乎要被冤死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学的是煤矿和矿山机械。”不是学法律的未必就不能搞法律,前提是要在搞中学习和熟悉。可王书记这里说这话并强调自己是学煤矿和矿山机械的,意在表白自己不是学法律的,因而不懂法律,因而赵作海的冤案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不为这个冤案负责。政法委的书记且主持案件的定性,竟然声称自己不懂法律,这奇闻恐怕只有我们这里有。

不是学法律的,不懂法律,再加上不问案件,却在那里主管政法和决定案件;那会把政法管到哪里去,会把案件决定到哪里去,还不让人毛骨悚然吗?不曾杀人的赵作海竟被认定为杀人犯也就见怪不怪了。

有句古语说“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那是断然不可能的。上述那位政法委的王书记,“昏昏”于法律,“昏昏”于案件,又岂能使下属“昭昭”、法律“昭昭”。他主持的会议作出的决定,当然也就不可能不“昏昏”了。

然而这样对法律、对案件“昏昏”的人,竟然主管政法、主管案件!“问路于盲”,是指向盲者问路,这分明是盲者指路,岂能指出正路来!但以笔者的所见所闻,这样主管某部门却不懂某部门专业、业务的官员并不少见。所以才有一些官员,今天在教育部门当领导,明天在农业部门当领导,后天在政法部门当领导,过些日子又可能去主管文化,还可能去主管邮电通讯和交通……,好像他是“万金油”,什么病都能治。其实是什么都治不了,治不好。王书记退休了,不知这种干某行却不懂某行并心不在某行的官员现在都“退休”了没有,不知这样的现象现在还有多少?我以为,这更应该是我们要思考的。如果这种对某行“昏昏”的人还在主管某行,这行就没有“昭昭”之日。赵作海一案,追究那些具体责任者(主要是刑讯逼供的警察)当然很有必要,但透过此案看到官场里“昏昏”的弊端更不可少。

以其昏昏,焉能使人昭昭。再不要把那对某行“昏昏”的人安排到某行当领导了;以其昭昭,方能使人昭昭。只有让对某行“昭昭”的人主管某行,某行也才可望“昭昭”起来。

【原载2010年6月14日《西安

晚报·副刊·漫笔》】

题图 / 失职 / 罗纳尔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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