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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2010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介绍

2010-04-13朱庆智

世界海运 2010年9期
关键词:修正案船员公约

文/朱庆智

从《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自1978年诞生以来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该公约再次面临修改的时代背景,介绍此次修改过程,最后对2010年修正案的主要修正之处进行论述。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 i cation which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adopted in 1978, analyzes the context of it which faces to be revised again, describes the whole process of this amendment, and discusses the major revision in the amendment 2010 fi nally.

一、STCW 2010修正案的产生背景

STCW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2010修正案近日由国际海事组织(IMO)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审议通过。该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过程中确定了为期5年的过渡期。

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支柱性公约,STCW公约自1984年4月28日生效以来,对统一各缔约国船员培训,发证,值班最低标准,促进海员素质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特别是全球海员权益保护等多方面均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其首次考虑到人这一因素对于海运的影响,因而被称为国际海事组织历史上的里程碑。该公约经过1991年、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2006年等数次修正后得到日益完善,目前已成为海运界最重要的公约之一。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公约修改幅度最大,几乎达到全面修改的程度。其不仅考虑到公约自1978年通过以来航运界所发生的变化,还试图加强履行与控制程序,从而使得公约更为有效。

随着全球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1995年修正案逐渐显现出它不适应现代航运发展要求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更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到航运业中,大量专业化、信息化设备应用到船舶上,如何用好这些设备并提高航行效率对船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人类生存环境日益严峻,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亟待增强。在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峰会上,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公约有必要体现出增强船员环境意识的要求。三是全球海上运输安保形势恶化。近年来,部分海域特别是索马里海域海盗活动猖獗,船员成为海盗活动的直接受害者,无力反击又无从逃避,心理压力明显增大,必须呼吁有关方面增加保安投入并关心船员生存状态。鉴于上述原因,全面审查和修改STCW公约,及时调整船员培训的方向,进一步保护船员权益已显得刻不容缓。

二、STCW 2010修正案的发展历程

国际海事组织在2006年1月23日至27日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第37次会议后,决定开始对STCW公约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正,并通过2007年1月22日至26日在伦敦召开的STW第38次会议的讨论,确定了以下审查原则:

(1)保留STCW 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不降低现有标准;

(3)不修改公约条款;

(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解释海安会的指示,澄清已发布的、过时的要求及技术的发展;

(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8)考虑海上保安。

2010年1月22日STW第41次会议形成决议,完成了对STCW 78/95修正案全面修订的终稿,随后按照规程交各缔约国审议,最终提交给2010年6月21日至25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正内容

1.改进防止资历造假方法,加强各缔约方对履约情况评估力度

修正后规则Ⅰ/2中新增第1条要求,适任证书必须由各缔约方核对所有文书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方可签发有关证书;修正后规则Ⅰ/5要求各缔约方应当采取并加强适当措施,防止在证书核发过程中存在虚假资历和其他不法行为。修正后规则Ⅰ/2中新增第8条第2款要求,认可证书的签证仅能由主管机关签发。第12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确保只发放给满足公约要求的人员相关证书。修正后规则Ⅰ/10中原“主管机关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使得证书发放和记录符合公约要求”被改为“主管机关应通过一次官方评估使得培训、发证和质量控制符合公约要求”。

2.调整作息时间,防止滥用药物和酒精,提高医疗标准

修正前的规则中仅笼统规定了值班船员应每24 h至少休息10 h。而修正后规则A-Ⅷ/1进一步细化,新增了第2、3条要求所有负责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高级船员或组成值班的普通船员每24 h应至少休息10 h,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77 h且连续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 h;任何情况下,7天周期内的休息时间不得低于70 h。修正后规则A-Ⅷ/1部分新增第4条要求紧急集合、消防、救生演习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演习应尽量减少打扰休息时间。这些条文明显加强了对保证船员休息时间的要求。

修正后规则Ⅷ/1中新增条文要求,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防止船员滥用药物和酒精。新规则第A-Ⅷ/1节要求船长、高级船员及承担安全、保安和保护海洋环境职责的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不高于0.05%,呼吸酒精浓度不高于0.25 mg/L。第B-Ⅷ/1节增加了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性条文。

修正后规则Ⅰ/9中大幅增加了对医疗标准的规定,包括对海员体检的程序,医务人员的要求,所有海员应持有符合规定的健康证书,健康证书的签发条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但不满18岁为1年),航行途中证书过期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3.值班船员新的发证需求

修正前的规则中要求,船员在申请750 kW及以上的无人机舱或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的值班轮机员时,应当完成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等条件。而经过修正的规则Ⅲ/1第2条则把该要求修改为含金工实习(workshop skill training)和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原规则规定,船员在申请3000 kW以上等级轮机长时,应当具备不少于3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其中具备大管轮资格并实际担任轮机部高级轮机员应不少于12个月”。修正后,引号内的内容被“如果具备不少于12个月的大管轮海上服务资历,可以缩短为24个月”代替。

修正后的规则Ⅱ/5增加了对在500总吨以上船舶服务的值班水手(able seafarer deck)岗位的描述,规则Ⅲ/5增加了对在750 kW以上船舶服务的值班机工(able seafarer engine)岗位的描述,并分别给出了最低适任要求。此两项描述与最低适任要求均为修正案新增内容,修正前的规则无此内容。

除此之外,修正后的规则删除了规则Ⅲ/1中关于值班轮机员申请人应当满足最低30个月教育与培训时间的条文。

4.现代科技水平下的发证需求,如ECDIS等设备操作

修正后的规则B-Ⅰ增加了34~66条,均为电子海图信息显示系统ECDIS(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s)操作的培训和评估有关内容,包括ECDIS简介及ECDIS培训课程内容。规则分别描述了ECDIS课程目标、理论表述、模拟训练、基本类型及特点、过度依赖带来的风险、错误信息发现、影响系统运行的因素。修正后的规则增强了对ECDIS操作的指导。

5.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及团队合作意识培训

新的修正案中规则Ⅱ和规则Ⅲ表A- 1值班驾驶员轮机员最低要求表中增加了多个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应当理解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应当持续观察用来保护环境的程序运行情况;在油污水和压载水的操作中应始终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在表A-Ⅵ/1-4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表中,增加了掌握航运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和海运环境的复杂性、多样性基本知识的要求。

经修正的规则同时大幅增加了关于团队合作的要求:轮机部和驾驶部的人员应当和对方保持信息沟通,准确告知对方自己掌握的信息。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团队的经验。表A-Ⅵ/1-4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最低适任标准表明确要求重视船员沟通能力培养,理解船上个体间和团队间的有效沟通的原则和障碍,建立和维持有效的沟通能力,学习基本团队合作原理和练习,包括对冲突的处理解决。

6.新增ETO、ETR岗位和培训、发证要求

修正后的规则Ⅲ/6要求增设主推进装置750 kW以上的电子电气员ETO( Electro-Technical Officer)岗位。船员必须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后方可申请成为ETO,并持有适任证书。而根据修正后的规则Ⅲ/7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当对主推进装置750 kW以上的电子电气工ETR( Electro-Technical Rating)适当发证,发证情况由缔约国自己掌握,但申请人必须满足相应资格条件。

7.在包括液化气船在内的所有油船上服务船员适任能力的更新

修正后,原规则Ⅴ/1 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被删除。新增规则Ⅴ/1-1油船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规则Ⅴ/1-2 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原规则中在油船上服务人员应当“完成有关培训”的要求已经被修正后规则中应当“取得相关证书”所取代。 证书根据船种不同、培训级别划分为油船和化学品船基本培训合格证书、油船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化学品船高级培训合格证书、液化气船基本培训合格证书、液化气船高级培训合格证书共5种证书,增加表A-Ⅴ/1-1-1、表A-Ⅴ/1-1-2、表A-Ⅴ/1-1-3、表A-Ⅴ/1-2-1和表A-Ⅴ/1-2-2明确了5种培训适任标准,并与上述5种证书相对应。

8.加强保安培训

原规则仅对负有保安职责的船员提出要求,而修正后的规则Ⅵ/6要求对所有船员强制进行保安培训和指导。所有船员应当按照A-Ⅵ/6的要求参加基本保安熟悉培训。负有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按照A-Ⅵ/6中第6段至第8段所要求的能力标准,明确提出要掌握表A-Ⅵ/6-2所提出的要求,做好防海盗、防武装抢劫的工作。

9.引入现代培训方式,如远程教育、网上教育

修正后的规则B-Ⅰ/6中第6~12条引入了远程教育、网上教育的概念。各缔约方可以允许船员通过符合规则要求的远程教育和网上教育来获得培训,但须对其进行规范,并提供了教育指导手册。公司应当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有足够的时间供学员学习。提供网上教育时应当采用例如XML等常用语言格式。

10.新增对部分种类专业船员的指导

修正后的规则删除了原来B-Ⅴ/e部分对1000 V以上电站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指导手册,增加了极地航行船的船员、动态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离岸供给船船员的指导手册。

修正后的规则中新的B-Ⅴ/e项对离岸供给船(offshore supply vessel)船员应当达到的要求给出了非强制性的指南。修正后的规则中B-Ⅴ/f中对动态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提出了非强制性的指南,对培训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修正后的规则中B-Ⅴ/g中提出了在极地水域航行船舶上服务的高级船员的训练手册,其中包括:冰区特点、船舶在冰区工况、航路的冰区规避、冰区船舶操控、规则建议、设备局限性、安全预防及应急、环保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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