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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的学术局限性与政治哲学范式的公共性走向

2010-04-11杨仁忠

关键词:范式市民权力

杨仁忠

市民社会理论的学术局限性与政治哲学范式的公共性走向

杨仁忠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界,确定国家与社会的合理边界,并提出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理想方案。这种理论范式所表现出来的学术价值与社会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像其他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学说一样,市民社会理论范式也有其特定的问题阈和历史阈。随着西方社会变迁,它也遇到了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多重挑战,其学术局限性愈加凸显。所以,超越传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建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理论模式已成为社会政治理论发展的一种现实要求。而在市民社会理论羽翼下生长起来的公共领域理论所具有的学术特征表明,它可以承担起这一理论重任,为政治哲学理论范式的未来发展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

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政治哲学;理论范式

尽管市民社会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思想家那里,但真正具有理论范式意义的市民社会观念,则是由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们提出来的。这一理论话语的核心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界,确定国家与社会的合理边界,并提出解决二者关系问题的理想方案。这种学术努力逐渐形成了影响至今的市民社会理论范式。

一、市民社会理论范式的学术特征

近代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分离,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模式逐渐成为思想家们思考和解决社会政治问题的基本理论路径。这种致思趋向是由洛克、亚当·斯密等近代西方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率先提出来的。他们通过自然状态假说、社会契约论构想以及“看不见的手”理论,摧毁了封建君权神授学说,论证了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收回权力的思想,从理论上证明了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完全具有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资格。在洛克看来,国家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致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社会具有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生命或身份,而国家的生命和权力则是由社会赋予的,其目的在于维护个人的天赋权利。因而,一切政府就其权力而言都受制于社会。这一理论隐含的先设前提即是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它在理论上的划分孕育了市民社会的理论范式,并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另一个向度——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先于或高于社会”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第一次从学理上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从而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市民社会观念。查尔斯·泰勒指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它“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1]。这样的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领域。其局限性在于,外在的工具性契约与利益原则是勾连起“原子式”个人之间的唯一纽带。这种缺乏必然性、普遍性的关联,必然会造成无节制的自利性动机的泛滥,使得整个社会成为人反对人的战场,从而导致公共伦理的沦丧和社会自身的混乱。黑格尔提供的解决办法就是求助于一个体现具体普遍性的更高伦理实体——国家,来统合私人的特殊利益。因此,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表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念,正是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摹写。这种理解构成了市民社会理论范式的经典意涵。

马克思沿用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二分法以及从经济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的思想,认为市民社会以特殊的私人利益与普遍的公共利益的分离和对立作为自己的存在形式。他指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的社会”。“国家获得了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则“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2]。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上的规定,但不同的是,马克思坚决反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认为国家不过是服务于市民社会的一种附加物,国家只有服务于或服从于市民社会才具有真理性和现实性。因此,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就把被黑格尔颠倒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矫正了过来。

在马克思之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西方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突出地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与市民社会的文化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因而,从经济意义上规定市民社会概念的传统市民社会理论已经无法回答和解决新的社会问题,经济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对立和冲突,已经让位于建构公共理性和生成公共伦理的社会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再谈论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已经没有多大意义。这也是葛兰西重新界定市民社会概念和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概念以补充市民社会观念的原因所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话语在南欧、拉美以及东欧国家兴起,形成了新的市民社会思潮。这虽然具有新的时代特点,但它也没有改变市民社会话语的自由主义理论向度。因为市民社会的主流意涵“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3]138。而它在当代社会的出现,则“是对一个世纪前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是对百年来国家与市民社会间极度张力的检讨和调适,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在西方国家表现为重新调整国家与时下依旧存有的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在东欧国家呈现为重建原本有过而现在丧失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3]111。这表明,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下形成的话语系统,不论是从它在近代社会的发展还是从它在当今社会的复兴来看,其理论指向都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自由主义传统。

由此可知,尽管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对市民社会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其共同指向是表达了对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解,这种理解均将全部的社会生活按照公与私进行严格的区分。公共部分指国家,私人部分指市民社会。虽然到了当今时代,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但其理论诉求与价值关切,依然是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矛盾冲突。这表明,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旨趣,就在于坚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组成。所以,从整体上说,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集中反映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矛盾——公与私的关系。这是市民社会理论范式的不二特征。

二、市民社会理论范式的学术局限性

不论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设计,还是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论分析模式,市民社会理论都有其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社会实践上,它孕育并建构了西方社会的自由主义宪政民主制度,完善了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实践;在学术发展上,它源源不断地开掘出了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硕果,形成了一系列丰碑式的经典理论图式。所以,市民社会理论范式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是不容置疑的,也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像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学说一样,市民社会理论范式也有其特定的问题阈和历史阈。随着社会变迁,它也遇到了来自理论与实践的多重挑战。

首先,市民社会理论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弱势和内在矛盾。在实践上,它遇到了重建个人与国家联系纽带并达致社会团结的巨大挑战。

市民社会理论属于自由主义的谱系,它追求的社会理想是建立和完善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制度。在它看来,现代社会是一个按照契约关系组织起来的非人格化、非精神性的市场社会,个人依照资本逻辑通过市场交换追逐私利是其根本法则。为了确保个人基本权利不致受到国家权力和其他力量的不当干预和非法侵犯,必须严格划定私人领域和国家权威的界线,尤其是要求国家权力机构不得非法侵入私人领地。因而宪政民主的使命不是寻求权力的合法性,而是通过严格区分私人自由与国家权威的各自领地来确保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致受到非法侵犯。但是,由于过多地强调通过限制公权而保护私权,忽略了维护国家权力和公共利益也是保护私人权利的重要一面,因而它弱化了个体对公共善的社会义务。

这种过分追求和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理论主张,在实践上容易导致公民参与政治热情的降低,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进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缺乏汉娜·阿伦特所强调的那种“持续同意”的基础,从而导致哈贝马斯所说的晚期资本主义的政治合法性危机。因此,正如美国学者德伯(Charles Derber)所分析的那样,“市民社会和自由主义彼此之间处于自相矛盾的位置之中。自由民主制度的运作离不开市民社会所形成的社会团结,但市场力量和国家力量都渗透进市民社会之中,侵蚀它的种种联合的力量”[4]。所以,市民社会理论所强调的个人抗衡国家的政治主张在摧毁了传统的维系个人与社会纽带的同时并没有提供新的纽带,它在加速社会原子化的同时并不能为民主提供恰当的民情民意基础。这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在矛盾使然,也是在其原有理论体系内无法解决的问题。

其次,市民社会理论范式的(国家与社会)二元相分理论框架缺乏现实社会基础,在当今社会面临着来自理论与现实的双重挑战。

市民社会理论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无论按照哪一种观点,市民社会这个范畴都是通过一系列简单的二元对立来界定的:国家(及其军事、警察、法律、行政机构)和非国家的市民社会领域(市场调节的、私人控制的或自愿结合的);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公法和私法;国家支持的宣传和自由流通的公共舆论。……唯一真正有意义的对立关系就是国家与非国家,或者是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对立”[5]。按照这种二元假设,整个社会被划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部分,前者是一个拥有一切权力的“权力集装箱”(吉登斯语),后者则是一个权力真空的自由空间,二者是截然相分并相互对立的。但是,从其社会现实性和理论可能性来说,这种划分是“非常虚假的”和“非常可疑的”。因为“不仅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中存在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而且国家的‘公共’强制性权力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维护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力,同时国家也从私人权力得到很多好处”[5]。马克思看到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观念的这种虚假性和局限性,他认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在使劳动人民同自己一起获得政治解放的同时,又使他们重新陷入了新的经济上的不平等;这一矛盾和对立使人陷入了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6]。可见,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理想是“非常虚伪的”。如果说市民社会理论的二元相分框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对社会现实具有一定的理论洞察力的话,那么,在当今这个多元社会里,它的确显得乏力了。在当今社会,以往属于国家的许多强制性功能现在都转移到了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之中了,而市民社会的不自足性则要求国家权力加强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和限制。战后西方社会推行的福利国家政策又加速了国家与社会的相互融合进程。因此,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框架下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今社会的理论解释力遇到了挑战。

再次,传统市民社会理论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实践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仍然用它来解释、说明和解决现代社会问题已经有点力不从心了。因此,用一种新的理论取代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是社会现实对理论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马克思之后,西方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的基本结束,上层建筑、社会文化领域中的问题渐成社会的突出矛盾。同时,伴随着社会民主运动的发展,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趋势也已势不可挡。这样,原来调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斯密“看不见的手”和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手段都显得有失偏颇。过分相信市场神话导致经济危机、市场垄断和两极分化,于是国家干预成为必然选择;同时,国家对市民社会中各种民间组织的影响和统合也随之加强。这样,市民社会向国家靠拢,渐成国家意识形态“在野的”帮手,传统意义上的反对政治国家权力的市民社会概念已经失去了自己的原有立场。另一方面,在晚期资本主义时期,由于政府对经济的大规模干预,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得到了控制,经济危机不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危机。而在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得以健全的大众民主制度,则使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秩序愈加合理化和规范化,广大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成为可能;同时,福利国家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这样,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性危机在当代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这种变化使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的主要领域已由马克思所关注的经济危机和合理性危机转向了动机危机和合法性危机。在今天,制约国家权力的根据和力量已经不再是或主要不再是经济交往领域的独立性,而是大众对国家政治权力的批判意识;政治国家的合法性也主要不再是建构与自由市场的合理边界,而是国家政治权力必须符合产生于市民社会的公共性要求。这样,既然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在物质生产领域而在生活世界领域,也就必须面对这一新情况重新作出理性判断。所以,超越传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建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理论模式已成为社会政治理论发展的一种现实要求。

三、政治哲学理论范式的公共性走向

在西方社会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和苏东现代国家神话破灭之后,西方学者开始认真反思当代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重新思考合理的社会秩序的最佳理论定位。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思想家,试图通过赋予市民社会概念以新的内涵——把公共领域看成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来重新审视当代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向互动的新模式。这一模式有效地消解掉了非此即彼的“统合”问题,主张在二者分立的基础之上,构筑一种双向互动的弹性运行机制,使得二者之间的内生性紧张关系保持在适度有益的范围之内,使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表面上看,这种理论调整是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补充,或者如学界所说,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形态,但实际上,理论主题已悄然发生了转变——它寻求的不是市民社会理论话语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相互对立的解决路向,而是寻求二者矛盾的缓解、融和、共生、共赢,走出一条公私兼顾的理论解决途径;它不是在国家与社会“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中通过限制某种权力(如公权)来保护另一种权力(如私权),而是寻求权力实现的多元通道,在多元互动中寻求社会共识,建构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共善;它寻求的不是社会空间的分离,而是追求规范性的整合和开放性的交流空间,建构一种能够促进良性社会秩序生成、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得以和谐发展的新的社会结构。因此,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寻求社会的公共性,正如赛里格曼所说,“在近年复兴市民社会和刚刚开始的公共领域的讨论中,公共性是一个核心的概念”[7]。这种公共性,要求建构一个既不属于政治国家领域,也不属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的公共空间,这个公共空间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而这个“公共领域”就已经不是一个解释或扩展市民社会观念的话语,而是具有自己学术独立性的新的理论范式。

首先,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是对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中暴露出的矛盾与困境深刻反省的结果。

西方的宪政民主理论一直存在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学派之分。以代议制、三权分立为主要制度化形式的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来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的问题。为此,它通过设计一套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衡以达到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目的,但这种制度框架却难以持续地调动公民对政治的普遍参与,难免导致政治冷漠症。这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而共和主义的宪政民主则从解决自由主义宪政这一问题出发,主要解决的是如何落实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并赋予国家权威以充足的合法性的问题。它认为,政治的合法性在于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普遍参与,在于它代表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公共意志。权力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的同意。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就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政治、按照公共意志的指引决定公共事务的社会。这就弥补了自由主义宪政在这方面的不足。但是,这种建立在“在场的”直接民主形式在现代社会也已经失去它存在的社会基础,它无法独立地建制化——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的权利,其独立建制化的结果只能是极权主义的暴政。这样,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自由主义的间接民主虽然是“弱势的民主”,但却被证明是唯一可以建制化的制度安排;而“在场的”直接民主虽然可以使合法性厚实起来,但却无法在整体上替代代议制民主[8]。那么,怎样才能克服这两种宪政传统的各自局限性而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呢?也就是说,怎样才能够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国家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呢?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可以说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规范性方向。

公共领域指的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依托市民社会又独立于政治国家、介于国家政治权力和市民社会之间并联结沟通二者的社会中间地带;是由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私人组成并向所有社会公众自由开放,通过对话商谈、公众舆论、社会压力的形式对国家政治权力和其他社会势力进行监约,并能够推进国家与社会实现良性互动的民间自治领域;它是以参与者、沟通媒介和(达成)社会共识为内在结构,以能够形成公共伦理和公共理性的公共场所、公共传媒、社团组织和社会运动等公共空间为外在形式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9]。这个定义表明,公共领域是一个介于国家权力领域与市民社会(私人领域)①这里讲的市民社会指的就是私人领域,它包括个体私密空间、家庭共同体和市场经济交往领域。本文以下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可以与“私人领域”概念互换的。之间的一块社会中间地带,是一个既独立于国家权力系统又超越了市民社会狭隘性的社会交往、文化批判和社会生活领域。其特征在于,它既独立于政治国家又独立于市民社会,既以政治国家为前提又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既独立又合作的关系。在理论特征上,它是一个以肯定个人独立自由为前提、以形成公共舆论和公共理性为形式、以追求公共性为内容、以捍卫社会正义和保护私人权利为目的的社会交往领域。它依托于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并介于二者之间,既认可政治国家的建制化安排又维护社会自由与权利,是政治国家制度化运作不可或缺的辅助性结构。它的特征在于其商讨约束机制,即公众们通过公开自由的普遍交往和理性商谈求得普遍共识,并以公众舆论和社会实体组织力量的形式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进而成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这样,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普遍政治参与,避免政治冷漠症,又能够使国家权力制衡建制化,防止极权主义暴政。

其次,“公共领域”的提出是学术发展适应社会变迁而以“国家—公共领域—市民社会”的三元范式取代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的“国家—市民社会”二元范式的理论表现。

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把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领域所吞没的所有社会领域称为市民社会,并由此形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理论范式。在这一理论范式下,市民社会是一个包括个人家庭、经济交往、社会活动的私人领域以及以公共意见表达为核心的公共领域等所有“非国家的社会空间”。这一理论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西方社会结构特征,在当时具有现实合理性,并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防止国家权威侵犯个人权利、推进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到了晚期资本主义,由于垄断的形成、经济领域对政治权力的要求以及国家对私人经济领域干预的增强,出现了“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过程。如此一来,政治与经济、国家与社会就由分离走向了融合,市民社会的传统结构由此遭到了破坏,市民社会观念存在的前提就出现了危机。

这样,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框架下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模式就失去了其现实解释力和理论说服力,于是思想家们就在市民社会话语下建构了多种版本的三元理论模式以弥补传统市民社会理论范式的缺陷。如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分解为“生活世界”和“经济”或“公共领域”和“经济”两个组成部分,建立起了一种“国家—经济—公共领域”或“政治系统—经济系统—生活世界”的三分框架;丹尼尔·贝尔从“资本主义后工业社会”的视角将原来的“国家—社会”二分理论框架,结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特征改编成“政治—社会结构—文化”三元分立的理论模式;塞拉蒙则用“政府部门—盈利部门—非盈利部门”的三元模式来描述当代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社会的基本结构;柯亨和阿拉托则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建立起“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黄宗智则提出了第三领域概念,建构了一个“国家—社会—第三领域”的三元结构框架。如此等等,这些各有差别的三元分立理论架构虽然是在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下或者是基于修补和发展市民社会理论的目的而提出来的,但它们传达出的理论信息却具有相同性,这就是既表达了对传统市民社会理论现实洞察力的怀疑与不信任,又表达了他们试图突破、超越市民社会二元分析理论框架而建构新的理论范式的一种学术努力;同时,在事实上也表明了一种适应当今多元社会发展需要、较之市民社会理论的二分法更具历史与现实洞察力的全新理论范式的萌生。柯亨和阿拉托的市民社会概念、哈贝马斯的新市民社会概念——“生活世界”以及黄宗智从“国家”与“社会”之中析出的不同于二者但又介于二者之间的“第三领域”概念都已经把经济这个市民社会的最根本特征剥离了出去,这也意味着用另一个剥离了私人领域的概念取代市民社会范畴已成必要,并且已经成为一种理论现实。

这些思想家们提出的诸种理论虽然还不能都纳入到公共领域理论之中,但它们至少在理论和现实上印证或旁证了在市民社会理论的二分框架之外还有另外的说明和解决同类问题的理论范式,或者说还存在着解决市民社会理论所面临问题的更符合当代社会的理论话语,只是公共领域理论更接近市民社会话语罢了。因此,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不仅反映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发展的理论要求,而且也是市民社会理论自身发展的逻辑必然。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它应该是政治哲学理论范式未来走向的可能选择。

[1]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70.

[3]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Charles Derber(and others).What’s Left?Radical Politics in the Postcommunist Era,28.童世骏.“社会主义今天意味着什么?”——1989年以后西方左翼人士的社会主义[EB/OL].http://www.cc.org.cn/old/wencui/020617200/0206172011.htm.

[5]陈燕谷.文化研究与市民社会[EB/OL].http://www.culture.org.cn/info/info_detail.asp?bianhao=2204

[6]李进廷.市民社会与人权的内在逻辑——马克思人权批判思想简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5):14.

[7]亚当·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M].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92:44.

[8]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J].战略与管理,2001(6).

[9]杨仁忠.公共领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43.

The Academic Limita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 Theory and the Common Tendency of the Mod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YANG Ren-zhong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The essential problem of the civil society theory is the delimitation between nation and society,and it demands an ideal blue print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There is no doubt about the academic value and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theory mode,but with the changing of the western society,it is facing more and mor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hallenges,which shows more and more clearly its academic limitation.Thus it has become a realistic requirement to surpass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civil society and construct a new mode for the present social development.The theory of public sphere can fulfill the task to provide a possible choice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mod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civil society;public sphere;political philosophy;theoretical mode

D089

A

1000-2359(2010)02-0018-06

杨仁忠(1962-),男,河南方城人,哲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2007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公共领域理论与和谐社会构建”(07FZX011)阶段性成果

2010-01-10

[责任编辑 张家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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