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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划纲要》与我国航海教育的发展

2010-04-10

航海教育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教育规划航海纲要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这是21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教育规划纲要》除了继续强调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外,还提出了许多触及改革“深水区”的措施,如在制度设计上,提出设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在具体操作方面,提出大学去行政化等改革步骤;在监督和问责方面,则提出“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和“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等规定。建设什么样的航海教育,如何建设航海教育,一直是我国航海教育界广泛而深入讨论的问题。毋庸置疑,《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与实施,特别是其确定的战略目标、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等内容,必将为我国航海教育实行特色办学与分类管理、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创新航运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指明方向。

一、实行航海教育的分类管理与特色办学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一流大学不在于大,也不在于全,关键在于有特色。只有特色,才能立校;只有特色,才能兴校;只有特色,才能强校;也只有特色,才能避免办学同质化和竞争无效化。但办学能否形成特色,形成的特色能否保持下去,是离不开“分类管理”的。只有做好“分类管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政策调整与指导以及教育资源配置,引导高校进行合理定位,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才能形成并加以保持,才能在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多年来,囿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航海院校的办学定位并不是很清晰,追求“大而全”和上层次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目前实施的有关院校分类与定位版本较多,且其制订主体大多为各种社团组织等民间机构,而非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航海教育可持续发展。故此,从充分整合航海教育资源的角度考虑,相关机构要及时建立航海院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引导航海院校的合理定位,以克服同质化倾向。同时,各航海院校实施的航海教育也不应谋求统一,而应扬长弃短,办出特色。

第一,办学要有特色。这主要是指航海院校要解决好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并在人才培养规格、培养途径、教学过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产业化和社会服务方面,要选定和发展自己的核心专长,从而使自己的学校办出区别于其他学校的特色来。

第二,人才规格要有特色。人才规格的特色是区别此大学与彼大学的重要质量标准,而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因此,教育的特色化必然会造就出一批在规格上各有特色的高级专门人才,这种特色应体现为人才的独特性、自主性、创造性与和谐性的统一。

第三,学科专业要有特色。一所学校要办出水平,必须要有特色或优势的学科、专业,特色或优势的学科、专业是一所学校获得发展的关键所在。特色本身就是指与众不同,这就决定了具有不同特色的学校,其质量、水平具有不完全可比性。任何一所院校都不可能在所有的学科或专业领域方面的发展居于国内或世界一流,而只能通过某一个或某几个学科或专业来实现本校的地位的确定和知名度的提升,并在此基础上,由点到线到面地不断扩大优势学科群或专业群及其覆盖面,从而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说,一所院校的特色所在,就是其优势学科或专业所在,靠优势学科或专业形成办学特色是院校形成办学特色的重要切入点。

第四,特色须入主流。只强调特色而忽略了学科专业的可比性,将造成学科专业建设的边缘化。只强调学科专业的公共可比性而忽略了特色,就很难赶上或超过其他大学的已有强势学科专业。

二、搭建各类各层次航海教育的立交桥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搭建各类各层次教育“立交桥”已成为一种国际发展趋势。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其高中后阶段教育类型和层次是比较多的,但可以相互交叉,不同教育层次或类型彼此的通道是顺畅的。[1]我国也应及时搭建各类各层次航海教育的立交桥。

首先,这是适应航运系统内部分工日益细化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航海技术、船舶技术和船舶管理技术的飞速发展,航运业内部的分工日益细化,进而对各类型各层次的航运人才产生大量需求,与此相适应,作为培养航运人才的航海教育也必然会产生不同的分工。

其次,这是提高航海院校办学效益的需要。如前所述,航海院校系统内部出现了以“学校办综合”为特征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态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量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对航海院校进行分工,显然有利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航海院校分别投入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航海教育培训,从而有利于提高不同类型的航海院校的办学效益。

最后,这是特色办学的一种表现。“人无我有”是特色办学的首要层次。不同的教育分工必然会催生一批具有不同培养目标的航海院校,从而使这些航海院校具有不同的办学特色。因此,航海教育系统内各组成院校应根据本身实际及优势进行自我定位,并在完成各自任务和航海院校之间的有机协作过程中,逐步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搭建各类各层次航海教育之间的“立交桥”,就是在保持各类、各层次航海教育特色的同时,建立各类、各层次航海教育之间的衔接与沟通,将各层次、各类别航海教育平行、单一、自我封闭状态改变为纵横交错、立体多向、多途径发展的局面,以适应个人发展和各类航运企业的发展,并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使我国航海教育整体水平尽快地进入或接近世界一流水平。[2]

三、进一步加强航海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我国教育改革发展,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目前,我国现存的5所高等航海院校和数十所高职院校、中等航海院校等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航海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但不可否认,我国航海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如参与高层次的交流不多、国际化的教育模式较少等,因此,我国航海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首先,要利用自身优势条件,采取各种措施,吸引更多的国外船员来华接受教育,与国外知名航海教育机构开展合作,积极参与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国际学术活动。其次,要利用地缘优势,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举办的各种航海教育培训活动,在决策、咨询和服务方面提供更多智力支持。最后,要采取各种措施和搭建各种平台,鼓励和支持优秀的航海类专业教师和研究人员参与各项国际活动,并以此来提升我国航海教育在国际社会中的声誉以及密切与国际航海教育的联系等。

四、进一步提高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业务水平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根据STCW公约的要求,航海类专业教师不仅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须具有海上任职经历或一定的海上工作经验。但目前,我国各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教师还没有全部具有海上实践工作经验,航海类教师持证率还偏低,具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在换证问题上也存在着很多困难。另外,在航海类教师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法中,目前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片面强调学历、强调论文而使一部分具有丰富海上资历、相当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的教师得不到相应的评价和肯定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我国航海类专业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因此,要进一步提升航海类专业教师的实践素养,强调航海类专业教师的海上实践经历,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双证型”师资队伍建设,使拥有海上实践经历的教师达到95%以上,同时建立和实行航海类专业教师所特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筑巢引凤”的人才引进机制与“自我成长”的培养机制,如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青年教师在职培养计划、实施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资助计划等,加快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以构建规模庞大的富有流动性的领先世界水平的航海类专业师资队伍。

五、进一步创新航运人才培养模式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航运业的迅猛发展,对航运人才的素质要求已越来越高。但目前我国航运人才培养与世界海员劳务输出大国相比尚有许多差距。菲律宾向全球194个国家和地区输出劳务人员,海外劳工存量占全国人口的10%,其中海员劳务外派占据国际船员外派市场的霸主地位,占到42%。印度目前拥有10万名海员,位居世界第3,在国际海员劳务市场占6.8%的份额。中国海员占国际海员劳务市场的比例仅为4.2%。中国船员在国际航运市场的占有率一直停滞不前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员素质不高和适应性不强。因此,必须创新航运人才培养模式。

创新航运人才培养模式,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的核心是要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其实质是以人为本。因此,创新航运人才培养模式,就是要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其次要创新教育教学措施,通过模块式教学、第二专业、多证书制、主辅修制、学分制等多种途径培养厚基础、宽口径、能力强的复合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跨世纪新型航运人才,使培养出来的航运人才由航海技能型向“航海技能+管理+经营”转变、由单一专业型向国际开放式复合型转变。

最后要在海上专业进一步实施半军事管理,以培养学生在恶劣环境下坚毅勇敢、坚守岗位、临危不惧、不怕牺牲的品质和果断的应变能力。

六、进一步完善航海教育法规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

航海教育具有突出的法律规范性特征。航海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实践环节都要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得到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航海类专业学生除参加学校的考试以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外,还要参加国家举行的法定的统一考试,否则就不能获取船员适任证书。航海教育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对其的调整上升到立法层面才能更好地发展航海教育。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均有完备的航海教育立法,如日本从大学、高等专门学校、海技大学校到海员学校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分别为《学校教育法》《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门学校设置基准》《海技大学校组织规则》《海员学校组织规则》等。与国际公认的航海教育立法通常做法相比,我国尚无成型的、明确的或具体的航海教育立法。中国不仅最高权力机构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航海教育法律,甚至行政法规中也极少有专门涉及航海教育的内容。可以说,目前中国的航海教育立法基本处于空白阶段。

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应组织开展研究,尽快把航海教育立法列入立法规划项目,争取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制定一部调整我国航海教育兼具社会性和技术性的规范,并努力构建系统的航海教育法律体系,对航海教育的准入、办学条件、质量、效益、经费及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

七、结 语

“显著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追求的目标。然而囿于历史、传统等原因,实现这一目标尚有不小的难度。《教育规划纲要》审时度势,提出通过“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的途径来实现这一目标,这是非常必要的。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现状,显著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仍需要长时期的不懈努力。故此,若要在短时期内显著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力,必然要集中力量,评估出那些在国际享有盛誉的高等学校,并加大扶持力度,力争有所突破。事实上,我国某些领域的高等教育已享有国际盛誉,其中就包括我国高等航海教育。我国航海教育经历百年发展,其规模位居世界第一,教育层次齐全,教育质量为世界公认,大连海事大学等更是被国际称为“享有世界声誉”的少数航海院校之一。比较国内外航海教育状况,我国航海教育在短时间内冲击国际一流水平的可能性和机会是非常大的。《教育规划纲要》为我国航海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指明了方向。我国航海教育界应立即行动起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认真贯彻和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为实现我国航海教育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1]交通部赴欧航海教育考察团.赴欧考察航海教育的报告[J].航海教育研究,2002(4):33.

[2]陈 放.国内外航海教育比较研究[J].航海教育研究,2001(1):13.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0-07-20)[2010-09-10].http://www.chinanews.com.cn/edu/2010/07-29/2435154.shtml.

[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全面实施规划纲要的通知[EB/OL].(2010-08-03)[2010-09-10].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08/03/c_12401461_2.htm.

[5]周远清.《规划纲要》: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N].光明日报,201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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