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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节能减排专项扶持政策集锦

2010-04-10

华东科技 2010年7期
关键词:上海市资助专项

上海节能减排专项扶持政策集锦

进入新世纪,节能减排工作大范围地开展,节约资源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节能减排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国事、大事。上海市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对节能减排产业进行了六个方位的政策扶持,本文对这些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

产业结构调整补助

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8〕31号)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市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职工分流、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或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批准的其它用途。

属于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制订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信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并根据初审通过的市和区(县)重点调整方案,提出年度市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调整项目启动后,先预拨核定金额的70%;确认项目调整完成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再拨付核定金额的30%。对其余的非重点调整项目,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上,由区(县)政府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010年提高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提高到500元,最高补助标准由15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节能技术改造专项扶持

根据《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484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类项目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一是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是《“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所支持的项目节能效果显著,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上海工商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其申报程序是,企业根据年度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向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经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奖励项目,并下达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上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先期拨付50%的奖励资金,待项目完成后,根据节能量核定结果,审核决定其余资金的拨付。

2010年将奖励标准从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提高到500元。

合同能源管理扶持

根据《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60号)的规定,对以下两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专项扶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二是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其中,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应是在上海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上海市经信委登记备案的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是在上海市范围内开展的,且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一次性资助2万元,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扶持的程序是: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在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可向市经信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在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可按实际节能量向市经信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市经信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

2010年的资助门槛调低了,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条件由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下调至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吨,并奖励标准由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提高到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清洁生产专项扶持

《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43号)规定,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行业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支持范围包括:一是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取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项目;二是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清洁生产项目;三是企业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四是采用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五是其他具有推广示范效应的清洁生产项目。

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的规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对以下清洁生产项目予以支持:一是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试点名单,并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二是通过采取改进产品设计、采取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三是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四是企业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五是其它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对第一项资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后四类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冶金、有色、化工、医药、电力、纺织、轻工等能耗较高和污染相对严重的行业。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示范的中、高费方案项目,原则上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清洁生产专项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上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具备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包括: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力量和项目资金来源等;三是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四是项目符合支持范围所需要的其它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专项扶持的程序是,企业应根据年度清洁生产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向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清洁生产立项申请表、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区县经委或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下达清洁生产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

根据《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0年修订)》(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的规定,对以下三类项目予以专项扶持:一是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机电产品再制造、电子废弃物、废铅酸电池、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二是支持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三是支持上海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于国家及本市重点支持领域内的项目、纳入国家及本市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以及区县有配套资金或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具体支持项目范围,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其标准为: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二是对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根据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三是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资助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

项目申报条件除在上海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本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及布局导向以外,还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农林类项目,投资额原则上应在200万元以上;二是项目已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于申报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发挥资源环境效益,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手续;三是项目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能够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效益显着,不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向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归口单位报送《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等资料。

可再生能源专项扶持

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规定,对以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的示范项目进行专项扶持:一是风电项目;二是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三是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四是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五是氢能应用示范项目;六是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七是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专项扶持采取两种支持方式:一是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可由政府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二是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项目单位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集团、区县发改委等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其它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对纳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同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2006】17号)的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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