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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蔬菜种子市场现状及监管机制探讨

2010-04-03周群喜杨昌林王义耕崔劲松王宏琴姜海洲

长江蔬菜 2010年3期
关键词:经营者经营种子

周群喜 杨昌林 王义耕 崔劲松 王宏琴 姜海洲

江苏东台市是蔬菜作物种植大市,常年蔬菜播种面积7.7万hm2,总收入29亿元,蔬菜作物种子常年供应量为200 t左右,经营主体583个。2008年下半年,我们先后在东台、三仓、南沈灶、唐洋、海丰、新曹、曹丿、新街等镇调查,与镇村干部、农技人员座谈,与种子经营人员交谈,走访了部分农户,调查了解我市种子市场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对市场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市场监管作了一些探讨。

1 种子市场现状

我市的蔬菜种子市场,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及时发布农作物主体推广品种,全市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证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市蔬菜种子市场也存在着令人担忧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1.1 种子经营主体多

我市现有蔬菜作物种子经营者583个,其中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4个,持有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经营执照的法人种子经营者31个(其中,镇级种子站23个),持有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经营执照的个体种子经营户548个。

1.2 种子品种多乱杂

常年西瓜、辣椒、叶菜类、西红柿、胡萝卜、马铃薯、韭菜、豆类等蔬菜作物种子经营量(使用量)约为200 t;常年经营各类蔬菜作物品种有120多个。其中有西瓜25个、辣椒15个、叶菜类32个、豆类16个。这些品种中多数是未经试验示范、以及非农业部门认定推广的品种,种植风险大,极易造成田间生产事故。

1.3 种子事故上升快

多数种子经营者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知识培训,不懂种子及农业知识,只看重经营利润的大小,看不到种子的内在质量和增产潜能。目前种子经营执照申领条件低,谁申请谁缴钱谁领执照。2003年申请田间生产事故鉴定的仅有2起,2004年增加到12起,2005年上升到28起。2006年后发生了几起较大农业生产事故。

1.4 乱引乱推“新”品种

近几年,一些种子经营者在未经本地试验示范的情况下乱引乱推,种子质量把关不严,造成多起经营推广事故。如“日本川崎三红”和“黑田参王”胡萝卜、“冬春抗寒”莴笋等蔬菜作物品种,田间生长异常,杂株率高,产量损失大,群众反应较大,社会影响极坏。

2 主要原因分析

2.1 种子经营准入门槛过低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只要个人申请,就能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设任何条件。我市现有种子经营网点,平均每个镇25个,每206.7 hm2耕地1个。加上一些无证经营种子的流动商贩就更多了,网点多,形成了恶性竞争,导致了盲目推广新品种的势头愈演愈烈,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事故发生原因:一是大多数种子经营网点的经营者没掌握种子及农业技术,不能向农民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也就不能正确地指导农民购种用种。二是多数种子经营网点,缺少应有的经济实力,一旦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不能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先行赔付给农民,有的产生种子质量纠纷后一躲了之。三是种子经营者不能对种子质量负责。特别是经营农药、肥料的网点在同店面内销售种子,不具备种子贮存的条件,不能很好地保证种子的保存质量,种子质量纠纷时有发生。

2.2 媒体广告夸大其词

一些种子经营者利用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农民购买质量低劣和不宜在我市种植的种子。镇村广播随意播发种子广告,有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广告内容,广告随到随播、给钱就播,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安全隐患。总之,媒体广告内容不严格审核,缺乏真实性,农民盲目购买后,极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2.3 盲目追新求异

有的种子经营者不能依照《种子法》及《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规定,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作物新品种。而是求新求特和满足个人利益最大化,推广自己认为的新品种,往往品种特性不掌握,栽培、植保、土肥技术不了解,极易造成大面积田间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

2.4 执法管理难到位

我市农业、工商为种子管理部门。农业局行政执法编制只有3人,要承担全市1 200个农药、肥料、种子经营单位的检查监管任务,显然人手不够,疲于应付。加之执法经费市财政没有专门拨付,靠局办公经费支撑,执法装备差,没有必备的取证、稽查设备,抽检工作也很难到位。人员少、装备差、经费缺的状况难以改变,导致监管乏力,难以到位。

3 健全监管机制

3.1 完善种子经营主体资格核准机制

①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坚决不发许可证。②工商部门要参照《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的领证条件核发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必须掌握农业生产技术和种子业务知识,具有农业技术员以上农业技术职称。注册资本应达20万元以上,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种子贮存条件。不懂种子及农业技术、没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种子经营条件的不能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年检时予以吊销。③强化种子经营档案的管理。种子经营者必须依法建好经营档案,如实填写种子来源和去向,便于追究责任和索赔,未建立或建好的依法处理。④建议一行政村只设一个种子经营点,做好网点合理布局。

3.2 完善农作物新品种公告机制

①审核机制。从2003年开始,我市建立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推广专家组审查制度,由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新品种引进、示范,科学制定农作物品种规划,由农业部门向社会公布新品种推广名录,今后要不断完善。②严审种子广告内容。广告宣传内容一定要符合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或本地试验示范的情况,与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或本地试验示范的情况不一致的不得播发。③市内种子广告内容须经市农业行政部门审查后播发。镇村不得随意播发种子广告。

3.3 完善种子市场监管机制

①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和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②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管理。种子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抽检市场上蔬菜作物品种,公布作物种子抽检结果,加强田间种子生产质量检查。工商、农业部门要加大流通市场质检力度。③落实经费,增加人员、改进装备。种子监管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每年财政拨款监管经费不能少于20万元。要配备检查设备,建立检验室,使监管措施到位。④建立农资市场协管员制度,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在编公益性服务人员中确定一名农资市场协管员,协助检查种子市场情况。⑤设立举报电话。每周在《东台日报》上发布种子执法电话,接受社会的举报。

3.4 完善种子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①农业部门要及时做好农作物种子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偿受理农作物种子的田间生产质量事故技术鉴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鉴定。②工商消协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照《种子法》、《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有关司法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质量纠纷的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帮助农民搞好理赔。④对非种子质量的纠纷,各镇要做好说服和引导工作,主动化解矛盾,防止群体越级上访,产生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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