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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时常想起王海

2010-03-16潘林元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王海制假售假

潘林元

我对消费者协会的认识是肤浅的,我只知道消费者协会是个民间组织,她能做的事就是帮助受骗上当的老百姓不时地讨个公道。但是,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这个国家级刊物的报道看,消费者协会取得的、值得报道的一些成就也就是:人家买来一台空调,使用了一个星期就坏了,修了五年没有修好,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店主派技术人员为消费者修好了;喝了含有污物的啤酒,半夜肚子疼,闹上肠炎了,消费者协会调解,啤酒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500元;杀虫剂瓶自行爆炸,造成电话机、功放机不同程度的损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赔偿200元;买来的蚊香片一个晚上用了三片都没有效果,被蚊子叮得满身是包,经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一半的现金,赔礼道歉。看了这些报道,我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同志们的精神由生敬意,同时又心生悲凉,就报道这则成果的版面费用还不知道要买多少蚊香片哩!

消费者协会的苦衷也大啊,他们的工作没有成绩吧,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他们的工作很有成绩吧,又说明我们市场秩序的混乱与糟糕。再有,这市场上的假冒伪劣是防也防不住、打也打不完,恐怕在今天的中国,老百姓对消费者协会的工作深感满意和大加赞许的不太多吧!

我们国家为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打击假冒伪劣、倡导公平正义做出的努力是巨大的,我们有产品质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有质量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成套的国家机关在为民做主,替百姓办事。但成效如何呢?这似乎不需要专门的回答,我们总是陶醉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胜利中,而人民只能一次次的失望,因为现在的市场上,仍然充斥着假冒伪劣,难防坑蒙拐骗。四顾茫茫,我们能指望谁呢?

有善良的人们提醒自己,不要贪图便宜,以防上当受骗。那么,多贵叫做贵、多便宜叫做便宜呢?为了不上当买假,只能眼睁睁地把银子掷出去了?而且商家如果就针对你这种心理反其道而行之、用高价兜售伪劣商品又当如何应对呢?我们经常听到一种说法:便宜的没有人敢要的东西,商家提了价反倒被迅速抢购了,花了大钱,结果是上了大当。所以这种主意是对付不了心计十足的商人的。而且,这种思维方式是有害的,人家坑了你,反要找自身的原因,就如同发生强奸案,反而要求被强奸的妇女自身要检点、自己要看得清谁是正人君子、谁是恶人歹徒一样的荒唐。

现在又有了办消费者学校的好主意。办学校,开展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最终培养自主自觉自强的消费者。多么美好的前景、多么完美的路径啊,让人热血沸腾、精神振奋!但细细想一想又觉得这种办法有效,但有限!我们可以告诉消费者就餐不能使用卫生纸擦嘴,因为卫生纸的细菌太多,重金属和不明化学物质可能严重超标,可能还有增白剂、漂白剂及其他有毒物质,擦嘴会吃进肚子里去。这样的教育当然让消费者少受了侵害,但你能教会全体国民?你能教会全部的防身术?如今假冒伪劣的手段是层出不穷、手法是花样翻新,假冒伪劣的产品是铺天盖地、防不胜防的。对此,《中国消费者》也只能哀叹“从南京到北京,买的不如卖的精”啊!

我们也许对歌手那英都很熟悉吧。她的舞台形象有如电视剧《射雕英雄传》里的梅超风。她那独特的嗓音,既不甜润也不脆亮,有人说这嗓音有如欧美黑人歌手的磁性与爆发力,我只是觉得有一种雨夹雪的味道。尤其那首《雾里看花》被她演绎得情真意切,动人心扉。但这首歌并不是唱的道教的玄妙,也不是写的佛教的禅机,更不是男情女爱,其实这是应3·15晚会而作的打假歌。阎肃先生只是觉得不好在歌中唱化肥是假的、农药是假的、皮鞋是真的,才写得这么委婉缠绵让人以为是情歌。细细听来,那英的歌就有了如泣如诉的味道了,那里充满了无奈与无助。谁能借我一双慧眼,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咱们没这能耐!所以老百姓啊,实在:买东西时口念阿弥陀佛,你凭良心卖,我凭运气买。无可奈何,何以复加啊!

我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我只是时常想起王海,是他给了我一丝丝希望的光亮。

但王海也难,第一次买了一款日本索尼耳机,包装上居然有另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王海怀疑是假的,买下来,第一站找的是北京东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告诉他找消费者协会处理应先将商品送到技术监督局鉴定;在技术监督局得到的答复是耳机真伪应送到索尼公司鉴定;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确认耳机是假货,但表示,想从该办事处获得书面证明,则需要法院或工商部门的介入;工商局的答复是:索赔属民事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调解。商家表示,知假买假,只退不赔。被人们赞誉为“打假英雄”的王海也时常觉得自己一个人赤手空拳与制假售假护假的组织斗,很苦恼,很累。这样的历程有谁有这个精力、有这个时间来耐心走过?大部分中国人都会以“怕麻烦”、“懒得争”、“不值得”等借口保持沉默了。

而且王海也遭遇到法律的一道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与日常生活中我们理解的消费者是有区别的。日常理解中的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各种商品及接受服务的人,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为法律概念的“消费者”则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里的消费者除了在事实上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主观上还必须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目的,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要对“消费者”进行这一限制性的界定呢?这立法的本意我们不能乱猜,但我们可以从法制的基本精神上来理解法律。这不是为了给消费者维权增加难度,而是在更大的程度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如果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遭遇到假冒伪劣,可以简化程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的花费标准,双倍索赔。而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目的,造成的损害不能简单地用双倍的标准来了结,而是要让制假售假者根据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只是在实践中,有人曲解了法律规定,过分强调了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者的主观目的而为打击假冒伪劣增加了难度。因此,不能不说,现在是到了呼吁更加精确明了妥帖地表述这一法律规定的时候了。只要是购买、使用各种商品及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消费者,只要是掏钱买货,不管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购买的,都应该得到货真价实的商品和服务;只要生产者、售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货不真价不实就构成欺诈,就应该受到处罚。这样才能够让假冒伪劣无处藏身,让制假售假的人无利可图,才能真正达到打击假冒、消灭假冒的目的。这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本意。

至于“知假买假”问题,有人说不能给予支持,道理如同法律不允许“大义灭亲”一样。这其实是一个十足的伪命题。现实生活中,一个人虽然为大家所讨厌,被认为是犯了十恶不赦的大错,但其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犯了多大的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不能由某个人、某些人说了算,而只能是由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处罚,任何人越俎代庖都是非法的。而“知假买假”进而双倍索赔却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到底是不是假货劣货,是由国家的相关行政部门鉴定与判断的,双倍索赔则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给予的处罚,也不是任意的。而且,“知假买假”、双倍索赔的结果往往比有关执法部门对假冒伪劣的打击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效果更好。即使明知是假,购买就是为了双倍索赔,从实际效果看打击的是制假售假者,维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扶持的是民心正气。这在法理上和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当然,还有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评判“知假买假”的合理性。认为你明知是假,却专门买假,出发点是为了索赔,有“利”字当先之嫌,因而是不对的。这就是我们中间不少人至今讨论问题的奇怪逻辑。看什么事都得从那个本意出发,好心办坏事,往往就觉得可以原谅,因为你的心是好的,而你的本意值得怀疑,不管结果怎么的好,正确性就会大打折扣,就赞许不得了。其实,追逐利益是人的本性,在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逐个人利益是合理的。王海们知假买假进而双倍索赔与黑吃黑不同,他们依据的是良知,净化的是市场,维护的是秩序,得到的是民心,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王海们的每一次胜利都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叫好。至于咒骂王海为“刁民”的,大概只能是那些骗人不着反受罚的制假售假者。那么,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被敌人反对的是好事,而不是坏事。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坚决地反对。当然,按照毛泽东同志对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划分标准,我们与制假售假者的矛盾也许还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且还会因为制假售假的数量不多、危害不大而算不上犯罪,但他们这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是人民的敌人,让他们受到双倍的处罚是应该由衷地拥护的。如果我们转变思维方式,把在知假情况下购买假货进而向制假售假者索取的赔偿行为,一方面看成是对制假售假者的惩罚,另一方面看成是对知假打假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回报与奖励,就会对知假买假少一些责难,并对这种形式公开、数额确定、手续简单的处罚和奖励方式多一些理解与支持了。不难想像,如果有成千上万的王海,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赚更多的钱知假买假,假冒伪劣还能滋生吗?坑蒙拐骗的奸商还能安身吗?不难想像,如果有成千上万的王海,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赚更多的钱知假买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会更加健康地发展的。

因此我时常想起王海,梦想处处都有王海,梦想人人都是王海。这又让人想到毛泽东的教导,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让王海们来创造历史吧,给他们以更加宽松的法制环境、以更加宽容的舆论支持,也给他们发财的机会,让他们在双倍索赔中赚钱,最终是让制假售假者与王海现象同归于消亡,那是我们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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