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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带给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影响及建议

2010-02-15王树谷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2010年9期
关键词:税负发票税率

王树谷

(《中国循环经济》杂志社,北京100082)

再生资源增值税带给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影响及建议

王树谷

(《中国循环经济》杂志社,北京100082)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对再生资源行业影响很大。归纳了目前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带给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影响和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再生资源;有色金属;增值税;问题;建议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通知规定,从2009年 1月 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企业一致反映现行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相悖,迫使一些企业从利用再生金属为原料转为使用原生金属。

1 存在的问题

目前,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带给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问题归纳如下。

1.1 难以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企业税负增加过重

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小规模废品收购站。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甚至普通发票都没有,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从零开始上17%的全额增值税,造成企业税务负担过重。

1.2同一企业成立回收、加工两个公司,造成重复纳税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再生金属利用企业要想取得17%的增值税退税,就必须再成立一家回收公司,因为退税是只退给回收企业。同一企业的两家公司就必然会重复纳税,如和销售收入有关的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等,虽然税率不高,但是购销量越大,重复缴纳的也就越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2009年,安徽一家企业仅此一项就重复缴纳税款260多万元。

1.3 缴纳了定额税的小企业,重复纳税

城市里大多数小型废品收购站,回收的废品主要是旧书本报纸、塑料饮料瓶和食用油瓶,偶尔有一点废铝,如铝锅、铝盆、铝合金门窗以及少量的废铜。这些小型企业一般是缴纳定额税,虽然他们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但并非没有纳税。可是,从这里购进废旧有色金属的企业,由于得不到增值税发票,就必须自己再上增值税,这就是重复纳税。这也是国家税务机关不希望看到的事情,但是这种情况从2009年以来一直在发生。

1.4 不规范企业、小企业受益,大企业面临生存考验

正规公司、上市公司受政策制约,而不规范的公司、小公司却有空可钻。不规范的公司收售废旧金属都没有票,甚至连账本也没有,税也不用缴。小型回收企业,不能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与大型的利废企业进行合作,更谈不上退税。他们虽然做不大,但他们的增值税税负只有3%。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使其税负从4%降到了3%,从中也得到了好处。

对于大型回收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样无论开票与否,大型回收企业所产生的收入,都得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大型回收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是多渠道的,有来自城乡居民的、个体工商户的、政府机关的、学校的、社会团体的,还有来自各工商企业的。所以,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角度看,大型回收企业除了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回收企业不能有选择性地回收各种废旧物资,这样大型的回收企业要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就变得很不现实了。原来的利废企业凭回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就能抵扣10%的进项税,现在的税收政策取消了这一条。因此,利废大户与产废大户直接产生了购销关系,而大型回收公司主要的进项税发票就来自产废大户,这样一来,大型的回收公司不但收购渠道锐减,而且只能收购那些没有进项发票或只有3%税率发票的客户资源,回收企业生存面临严峻考验。

1.5 税负过高,再生金属企业转用原生金属

近年来从事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毛利约为2%,即使按照正常时期这样的毛利水平要承担8.5%的税负也是不可能的。况且,从2008年下半年起,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行业亏损,要维持正常经营,只能进一步压低收购价格,尽可能提高销售价格。企业税负比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还要高,甚至可以和高科技企业相比。2010年,如果只征不返,就会形成回收企业税负高于其他工商企业的局面。2011年企业将要承担17%的税负,将导致绝大多数企业无法继续生存。

在目前我国再生资源收购价格转低的情况下,再压低收购价格,势必影响废旧物资收集、利用的积极性。安徽和四川的两家废杂铜利用企业不再使用废杂铜,改为使用电解铜。2010年5、6月,电解铜52 700元/t,而废杂铜加上税收则要54 000元/t,电解铜的价格反而比废杂铜还便宜。另一家浙江的废铝利用企业也经常会选择双零铝作为原料,而不用废杂铝,原因也是每吨原铝的价格比废杂铝还便宜几百元。结果是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不利于国家提倡的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更谈不上节能减排。

许多再生铜、再生铝的利用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直接进口废铜、废铝,进口的原料全部由海关代扣17%的增值税,这样反而比从国内购进还便宜,但废铅不能进口,不利于再生铅的利用企业。

1.6 损耗、亏损都要缴纳增值税,违背增值税的初衷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的部分产品缴纳的税种,确切地说,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和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3档。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单位——废旧有色金属回收利用企业虽然享受不到零税率,但也应享受低税率。可事实是,不仅只能适用基本税率,甚至连损耗也要缴纳增值税。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企业管理者认为,为什么有的行业可以享受零税率、低税率,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不仅适用基本税率,反而还要上“损耗税”呢?

众所周知,再生金属再冶炼过程中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损耗,大约为10%,也就是说如果某家企业进了10万t废杂铜,只能生产出大约9万t再生铜产品,无论多么先进的企业、应用多么先进的技术,也不能生产出10万t产品。能量可以守恒,原料和产品不会守恒。按照现行的政策,1万t损耗必须和9万t再生铜产品一同缴纳增值税。

各个企业之间规模、设备、技术会有所不同,损耗率也不相同,但是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比如确定为9%的损耗率,那么,就可以设定9%的损耗不纳税,这样既可鼓励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又可以制约那些规模、设备、技术落后的企业,提高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准入门槛,这才符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

1.7 退税程序复杂,时间长,占压资金严重

现行的退税政策要求回收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备案登记,同时还要符合环保、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才有资格享受退税。其实全国所有的工商企业都要符合以上条件才能生产经营,为什么单独给回收企业列支这一条呢?

缴税要交到税务部门,退是要经过财政部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先征后返流程中涉及部门繁多,退税程序复杂。符合退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手续时需提供10种以上相关资料、文件、表格及资料复印件。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等几个流程,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退税程序复杂且退税周期长,占压资金量大,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带来巨大压力。

据反映,有的省只有两名财政专员兼管退税,要经办的退税税种很多,面对全省一万多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根本办不过来。政策虽然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但由于过程复杂,造成拖延是不可避免的。在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成本。

企业经营量越大,占压的资金也就越大,近半年时间还没有退税的现象比较常见。财政不能及时返还税金,但是企业还要生产,还要继续纳税,还要继续等待返还,形成循环占压资金和滞留财政资金。然而,企业还要向银行缴纳利息,并不因为存在滞留财政资金就能免除银行的利息。为了财政拖延的返税金,还让企业平白无故多缴纳银行利息,没有一家企业愿意接受。山东一家再生铜企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将近1亿元的资金退不回来,每个月的利息就达50多万元。安徽的一家再生铅企业,2010年上半年为了退不回来的税金,仅利息就支付了200多万元。

1.8 各地政策存在差异,企业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有的省份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实际税负就成为6%;返还20%,地方留5%;返还一半;不返。

还有的地方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实行包税制,无论生产、经营数量多大缴纳税金都是固定的。

这些都会造成企业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为了生存就会出现跨省流动,流向那些更适合生存的地方,并不是为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2 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提出改进建议如下。

(1)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的:“再生资源回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各地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希望切实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一个宽松的财政政策,支持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发展,鼓励中型企业提高技术、改进设备,限制小型企业,坚决取缔非法企业。

(2)希望2011年能够减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增值税税率由17%的基本税率调整为13%的低税率,并返还70%,体现国家对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视,对节能减排抓出成效的切实举措。从根本上扭转那些使用再生铜的企业使用电解铜、使用废杂铝的企业使用双零铝的状况。

(3)如果2011年不能给予13%的低税率,希望能够继续执行17%增值税返还70%的政策,让企业能够生存。留住企业就是留住税源,保企业就是保民生,应该多为企业着想,优化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方式,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再生铅的企业希望得到返还90%的政策优惠;既不靠海也不临疆,缺少任何优势的西部省份,希望能得到返还80%的特殊照顾。

(4)希望国家财政部门切实为企业着想,2011年能把“先征后退”改为“即征即退”,减少财政占压企业资金的时间,让企业不再为财政支付利息。

(5)希望还增值税本来的面目,不增值不纳税,损耗、亏损不再纳税;希望回收、加工两类公司能够合并,不再重复纳税。

(6)企业普遍认为,能否为有色再生金属行业制定一个没有复杂手续、简单易行、清楚明了的纳税政策,确定固定的税率,3%~4%比较合适,也不必再返还了。

总之,目前国家提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节能减排也上升到了战略高度。再生资源行业是个朝阳产业,除了有色再生金属行业的广大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之外,还有众多有志于投资再生资源产业的投资者,不要让他们由于税收政策的不稳定性望而却步,不利于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

The impact on non-ferrous metal recycling industry by new tax policies

WANG Shugu
(China Circular Economy,Beijing 100082,China)

The new tax policy brought great impact on recycling industry.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mpact of new tax policy on non-ferrous metal recycling industry,especially the difficulties this industry faced,and raised some suggestions.

recyclable resources;non-ferrous metal;tax;difficulties;suggestion

X7;F810.422

A

1674-0912(2010)09-0025-03

2010-08-12)

王树谷(1947-),男,广东东莞人,《中国循环经济》杂志社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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