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倾销案看价格承诺的运用
2010-02-13苟大凯副教授
国际贸易 2010年6期
关键词:企业
苟大凯 (副教授) 刘 钊
2004年3月,欧盟铸件协会Eurofonte根据 《欧共体理事会第384/96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铸件启动反倾销调查。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应申请正式立案,这就是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倾销案。2005年7月29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随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代表中国数十家应诉企业适时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以价格承诺作为结案方式的建议并最终达成价格承诺协议。欧盟对华铸铁井盖反倾销案是自2002年欧盟委员会在彩电案中恢复对华反倾销适用价格承诺结案方式以来的又一接受中国企业提出的价格承诺的案件。
一、欧盟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与铸铁井盖案
为了增加反倾销调查结案方式的灵活性,GATT1947时期的东京回合增加了价格承诺的规定。现行多边贸易体制有关反倾销价格承诺的规则由WTO《反倾销协议》加以规定。价格承诺既是与临时反倾销税和反倾销税并列的反倾销措施,又是反倾销调查结案方式之一。由于价格承诺措施较之反倾销税具有更强的贸易救济针对性,对正常贸易的阻碍作用也较小,国内有学者将其上升到反倾销 “适度双赢”理念的层面加以强调。
欧盟则通过欧共体理事会第384/96号条例将价格承诺规则纳入其法律体系。根据 《条例》第8条规定,如果出口商在欧盟委员会就倾销和损害作出了肯定性的初步认定之后,向欧盟委员会作出了令其满意的自愿修订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而欧盟委员会经过与咨询委员会特别咨询认为实施价格承诺能够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应终止。……
登录APP查看全文
